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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隐私权保护探析【2】

——以“微信”为案例

姜婷婷,李  琼
2017年06月05日08:05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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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保护微信语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建议

每当有新的信息传播手段出现时,都会对人类的伦理意识变革产生影响。在时代与技术共同发起的挑战之下,我们对隐私权的认识与应对理应得到重点关注。我们不仅仅需要外部的力量(法律、舆论等),更需要内部的力量(意识、自我约束、行业自律)来构建自媒体时代下的隐私文化,在保护人权的前提下,充分地尊重每个人的表达自由。

(一)法律层面

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都已建立了针对保护网络个人数据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当下仍旧没有针对隐私权的独立立法,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更是一片空白。每当侵犯隐私的案件发生后,时常形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将隐私权从人格权中独立出来并针对网络隐私权专门立法,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根本之法。有了专门立法之后,才能更好地对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侵权客体的补偿方式进行确定。司法工作人员也可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与发挥监管作用的政府部门相配合,保护公民互联网隐私。对于拥有如此庞大用户群的微信来说,拥有一套适用于微信情境、保护所有用户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行业层面

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总会有一些法律难以覆盖的立法死角存在。为了更好地规避立法死角所带来的纷争与困扰,互联网有必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道德规范,甚至可以设立相关机构来对保护用户隐私,对网络服务商的各项活动进行更加专业的监督管理。例如,出台隐私信用评估等级,根据各个网络服务商的具体表现进行安全等级评估,在督促网络服务商重视网络隐私问题之时,为用户提供参考标准,进而选择更加安全可靠的网络服务商。

对于微信来说,提供安全可靠的用户体验也是自律的题中要义——包括,对订阅号的审核、以官方消息的形式提醒用户保护个人隐私、对微信平台内的应用程序进行安全评估、在收集用户信息之前,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在用户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后,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用户维护个人权益等,从微信的版本更新来看,微信团队对“隐私”功能完善正在逐步深入。毕竟技术是为人所用的,如果整个行业都能对技术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予以重视、未雨绸缪,那么人对技术使用与管理必将更加得心应手,风险才能被降至最低。

(三)用户层面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隐私伦理的文化在中国的发展远远不够成熟,甚至可以说,是技术的发展逼迫更多的人重视网络隐私权的困境。而拨开技术这层面纱,侵犯隐私权的始作俑者终究是人。一方面,人作为技术操纵者,有必要提升自身道德水准,遵纪守法,自律自控。在法律和道德规范都允许的范围之内,合理获取、使用互联网所提供的海量信息,尤其是涉及他人的信息内容,不得以非法手段用他人隐私信息为己谋利;另一方面,人作为网络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授权或公开私人信息前,应仔细了解相关隐私保护政策。以微信为例,用户有必要充分了解并及时使用“设置”中的“隐私”功能,保护个人信息;在对公众号及游戏页面授权个人信息、使用购物、转账、票务等功能前,要充分了解其开发商、运营者是否为正规组织,以免被不法分子所蒙骗。

参考文献:

[1] 杨萌.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 赵跃,廖天虎.论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保护[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8-22,34.

[3] 覃潇,张兰蝶.微信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5(15):16-19.

[4] 杜金格.微信的伦理问题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4(7):159-161.

[5] 欧阳鹏善.新媒体时代下隐私权及其保护研究[D].中共四川省委党校,2013.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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