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隐私权保护探析
——以“微信”为案例
摘 要:信息安全问题在当今时代日益凸显,随着移动终端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用户的隐私权安全面临着越发严峻的挑战。究其问题,不仅有人们对网络隐私权的认知不足,更有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的缺失。本文拟以微信为案例,从网络隐私权的特征、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智能终端即时通讯情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的困境及路径等方面出发,反思我国在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以求总结现状,寻找对策。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信息安全;微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5-0035-02
一、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目前学界对网络隐私权主要有三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两种隐私权的主客体及内容没有实质改变,只是新增了某些特征,其本质仍是人格权;另一种则认为互联网时代是属于数据的时代,网络隐私权仅是对个人网络行为相关数据的保护,数据的经济价值在互联网时代被放大,网络隐私权实质为一种财产权;而主流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承认其既具有的人格权属性,也承认互联网为之带来的财产权属性。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的衍生概念。受互联网平台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影响,网络隐私权的构成要素分别呈现出不同特征:主体模糊化、客体广泛化、内容积极化、属性价值化。隐私权首次以独立的人格权在基本法律的形式受到保护是在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中。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受到的重视少,既没有概念进行界定,也没有具体条款来规定其主客体、内容和侵权的行为方式,具体的保护方式、救济措施等更是踪影难觅。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通过三个款项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划分,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规范之外,互联网协会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工业》《垃圾邮件防范处理指南》等,此外一些大型网站,如百度、新浪等也公布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声明。2011年,为了更好地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同意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成立专业的监管部门、运用专业的技术对互联网进行监管,同时利用网络警察发挥监管职能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对隐私权立法的不完备及网络隐私权立法的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虽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实践方面仍有存在较大的问题。侵犯隐私权案件在发生之后,难以得到较好的解决结果。
二、微信空间的网络隐私权困境
根据腾讯发布的《2015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经覆盖中国 90% 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5.49亿,其25%的微信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30次。55.2%的微信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10次。微信成为近30%用户手机上网使用流量最多的应用。微信用将近5年的时间成为了几乎每部手机必备的一个应用软件,其功能也从最初的社交、文字图片分享扩展到如今的游戏娱乐、交通出行、电子商务等领域,本就摇摇欲坠的网络隐私权在微信情境下便得更加脆弱。
(一)自由与隐私的冲突
借助网络平台的便利,自媒体的产生与兴起给了更多人发言的机会和渠道,人们表达自我、展示自我和结识他人、窥探他人的欲望都不断被激发并满足,逐渐地,公共和私人的界限变得模糊,人们越来越乐于并心安理得地窥探他人隐私。虽然和开放程度极高的微博相比,微信朋友圈等建立在熟人社区基础之上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微信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的功能使得只要不法分子拥有你的手机号或微信号,便可以窃取你的部分私人信息。在这种看似私密的社交平台内,用户更容易掉以轻心,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主动交出。比如,我们在参与微信平台的一些游戏时,总会被要求同意授权或填写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被后台操纵者获取后,都有可能成为我们隐私泄露的开始。
(二)侵权方式多样化
如今的微信经过多次的版本更新,逐渐由一个相对私密的社交平台发展为开放的多功能网络平台,功能开始涉及游戏娱乐、交通出行、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微信功能的多元化使得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同样随之多样化。笼统看来,用户的隐私泄露有两种方式,每一种方式都可以找到对应的微信功能——第一种,用户主动发布信息导致泄露:微信的朋友圈功能是微信用户主动发布信息的最重要渠道,除了朋友圈,“附近的人”“摇一摇”“漂流瓶”等功能在被使用时,也会让他人获取用户的相关信息;第二种,用户信息被网络用户或服务商提取导致泄漏:以用户绑定银行卡才能开通的微信支付为例,我们无法得知微信后台是怎样储存、管理、调动、使用用户银行卡信息的。我们只知道微信利用云技术将数亿用户的信息数据储存起来,但受技术原因影响,数据存储位置是随机分配的。这便造成用户无法有效控制其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在储存、提取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混合、丢失,甚至是泄露。从微信如今在朋友圈的极具针对性的个性化植入广告功能来看,腾讯已经对其获取的数据进行了商业利用。
(三)维权过程困难化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匿名性和即时性在降低网络侵权门槛的同时大大增加了隐私泄露后果的危害。对于被侵权者来说,由于互联网侵权的特殊性,相应的维权过程也日益困难。
首先,信息一旦泄露,便可以以低成本且高速度的方式到达世界各地,并长期地留在网上,期间造成的影响难以估量,加之相关法律的缺失,都使得侵权客体受到侵权后的获得救济权难以得到实现。
其次,与普通情况下的侵权案件不同,网络环境中的侵权案件发生后,从侵权主体的确定到取证、量刑都可以说困难重重。自媒体的海量性使得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都可利用相关技术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犯,由于这种侵权行为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所以我们很难清楚地界定到底是谁构成了最初的侵权行为,是谁应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更难以判断某个个体或组织是否对侵权行为是否责任豁免。
最后,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一个侵权行为的发生很有可能在侵权主体无意识地情况下跨过国家界限,涉及多地区、多国家。而各国在界定隐私侵权时釆用的标准不甚相同,因而出现该行为在一国构成了隐私侵权,但在另一国却不构成隐私侵权的现象。在隐私侵权缺乏国际统一标准的当下,想要使不同国家地区毫无冲突地处理同一件隐私侵权,显然是难上加难之事。因而可以看出,互联网环境下维护侵权客体权益的又一困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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