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以《非诚勿扰》为例
摘要:近些年,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屡屡发生,以致各电视台人心惶惶。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电视综艺节目名称?本文以《非诚勿扰》为例,通过分析电视综艺节目名称作为一种著作权、专利权等综合性的客体,进而提出注册商标要及时、商标遭侵权后处理要及时、著作权登记要及时、反不正当竞争要及时的“四及时”原则的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性保护策略。
关键词:电视综艺节目;节目名称;知识产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电视产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使人民生活不但在物质上有所改善,在精神层面上更是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些问题也会紧跟其后,如一些投机取巧的不法商人,通过复制别人的劳动成果来满足自己的一己私利;某些企业为了赢取利润,组织人员去海外企业学习,在未取得海外企业许可的情形下,在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遭受起诉侵权;国内多家企业、公司的名称或经营理念以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名称来命名,在不知原由的情况下,造成了侵权事实。因此,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纠纷目前处于什么状态,其客体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它,都需要一一进行探讨。
一、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纠纷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电视综艺节目越来越多,各大卫视推出精美超卓的综艺节目,不仅在视觉上和听觉上给观众带来了饕餮盛宴,而且在精神文化生活中也添加了调味剂。电视节目的多元化使影视市场飞速成长的同时,相关问题也逐渐出现。由于电视节目建造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彼此借鉴、模仿和克隆的风气使得荧屏上出现大量的同质类节目,商标侵权、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也屡见不鲜。
在我国,最典型的相关案例就是最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一案。对于我们来说,《非诚勿扰》就是江苏卫视的相亲节目,而对于熟悉电影版《非诚勿扰》的观众来说,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是在电影《非诚勿扰》之后播出的;但在《非诚勿扰》一案中,原告却是一位来自民间的、名叫金阿欢的人,被告是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和珍爱网。金阿欢以“非诚勿扰婚恋交友”命名,建立了一家婚恋交友机构,并在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家喻户晓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在2010年元月开播。就在该节目开播三年后,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播出的节目名称与自己公司的名称相同,在服务类别即相亲、婚恋、交友也和自己公司如出一辙,遂于2013年2月一纸诉状将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和珍爱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金阿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江苏卫视和珍爱网停止使用节目名称;江苏卫视与珍爱网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经过为期三年的一来一回的改判,广东高院于2016年12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广东高院判决的依据是:“案件涉及的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纠纷主要发生在知名节目身上,由于电视是现代传播范围最广泛的信息媒介,知名度高的电视综艺节目不仅可以为制片人或电视台带来广告、冠名权等丰厚的收益回报,而且都能提升纠纷当事双方的知名度,无论争议有无道理,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纠纷行为背后实质是经济利益的争夺战。上述的案例中由一个名字而引发的“血案”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在一个经济快速发展、变幻莫测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电视企业来说已刻不容缓。
二、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知识产权客体性质分析
电视综艺节目是运用电视独特的表现手法,调动电子技术手段,广泛吸收音乐、曲艺、杂技、舞蹈、游戏、竞赛问答、小品等艺术性形式或者非艺术形式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第二次艺术创作,从而既保留了单个元素原有的艺术价值,又满足了广大观众艺术审美和休闲娱乐的追求。电视综艺节目现在已发展出很多类型,包括综艺晚会型、综艺栏目型、综艺真人秀型、文艺节目型等。我国就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有不同的具体保护制度,比如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保护,专利由《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所以,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客体性质到底属于什么是我们确定如何给予其保护的前提。
(一)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种类
“标题就是新闻”,一个吸睛的好标题就足以引起观众一半好奇心,足以展示电视综艺节目最精华、最主要的内容,所以给电视综艺节目起好名字是制作单位的头等大事。目前活跃于我国电视荧屏上的综艺节目名称有各式各样,色彩纷呈,比如《春节联欢晚会》《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中国好歌曲》《奔跑吧兄弟》等。就新颖性而言,它们有的有独创性,有的无独创性;就知名度而言,有的知名,有的不知名。由于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类型的多样性,其可能会涉及多类知识产权。
(二)电视综艺节目名称涉及多类知识产权客体
1.作为服务商标的电视综艺节目名称
从行业角度看,摄制并提供电视综艺节目是一种服务。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可以将电视综艺节目纳入第41类中所列的“电视文娱节目”服务类型。所以,节目名称可以视为一种服务商标,可以申请注册。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电视综艺节目名称即使未来得及注册,依商标法原理,也有权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还有商标先用权。已经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更有禁止他人在电视节目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的权利。
2.作为作品名称的电视综艺节目名称
从智力成果的文学艺术性质看,电视综艺节目也可以被视为一类作品,它要么是多个作品的汇编,要么是完整独立的一个影视作品,由此,其名称都可以像其它类型的作品名称一样寻求著作权保护制度方面的保护。有的电视综艺节目名称本身具有足够独创性,可以脱离内容本身单独成为一部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焦点访谈》。但是大多数电视综艺节目名称只能作为作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与内容一起受到著作权保护。如果他人随意使用,将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权。比如,我们非常熟悉湖南卫视的《爸爸去哪儿》栏目,名称以爸爸为主题,在节目中也是通过明星爸爸与孩子的相处来展示明星爸爸的育儿经验、亲子相处模式。但是如果有的电视台做出一档《妈妈去哪儿》,观众们就会自动联想起《爸爸去哪儿》,其节目内容如果相同或相似,则构成抄袭;节目内容如果与《爸爸去哪儿》完全不是一回事,那又可能歪曲《爸爸去哪儿》的创作意图、创作风格,涉嫌破坏作品的完整权。
3.作为知名“商品”名称的电视综艺节目名称
知名电视综艺节目还可以类比为文化市场上的知名“商品”,其特有名称即独创性的电视节目名称就是观众进行电视娱乐节目消费的重要目标指引。对于儿童来说《大风车》是电视综艺节目里面的知名“商品”,对于青少年来说《8090》最受他们的青睐,对于中老年来说《梨园春》等戏剧类电视综艺节目名称是他们耳熟能详的。知名“商品”消费者认知度高,也最容易受到他人模仿或以其它形式侵害,所以其特有名称应在商标权、著作权保护之外,还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即禁止其他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混淆误认。
三、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策略
《非诚勿扰》一案的风波过后,各电视台、新闻媒体认识到了对自己节目名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加紧了对侵权的防范工作。那么,在当今这种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节目的名称不被滥用、模仿,笔者认为,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保护要做到“四个及时”。
(一)申请注册商标要及时
商标由可视性、显著性和非冲突性构成,是区别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标志。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造成混淆。“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是国际条约和我国商标法的参考因素之一。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对电视节目名称进行商标注册是对其进行保护的最佳法律选择,积极地优先申请注册是最好的防御手段。
(二)商标遭受侵权制止要及时
商标权是独占性质的财产权,当商标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行使物质性质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承担民事责任。从民法上来说,这属于绝对权的请求权,既可以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公力救济的途径行使。
商标权人发现商标被侵权之后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如发送律师函。如果侵权人对此置若罔闻,商标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当然商标权人也可以直接检举或控告而不事先找侵权人协商。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注意到自己的商标遭受侵权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找商标评审委员会讨个说法。
(三)著作权登记要及时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自己的独创性并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知识、思想、情感的智力成果,读者可以从中了解一定的信息,并不是几个文字在一起的相加或组合。电视综艺节目名称一般都是几个简单文字的组合,并不能作为某种思想或感情的载体,也很难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将电视节目名称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案例很少。但如果将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荧屏表现形式经过图形化设计后,电视台就拥有了独特的图样、显著的标志或者原创的美术文字,继而就可以以美术作品的方式申请著作权登记。
(四)反不正当竞争要及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非诚勿扰》一案称不上不正当竞争:首先,《非诚勿扰》没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事先经过他人(华谊兄弟)的许可;其次,它也没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下起诉;对于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形下,自行起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虽然从商品服务的性质来看,江苏卫视反而可以从法定许可中来起诉金阿欢侵权。
四、结语
电视综艺节目以收视率来创造电视台的品牌效应,维持良好的电视品牌效应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全方位的保护。在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的客体还没有完全确定的时候,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一不小心就会走上侵权之路,因此,在当今法制社会下,需要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在观众的生活中有极高的知名度,更换名字后,收视率仍居于高位。《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一案给其他电视媒体特别是电视综艺节目敲响了警钟:做节目选名称要谨慎,遭侵权时要冷静。无论从电视媒体自身的商业价值还是从维护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的社会意义来说,保护电视综艺节目名称知识产权,我们时刻在路上。(作者单位:广西电视台新闻频道)
参考文献: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447号民事判决书。
4.袁洁.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4.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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