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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传媒>>传媒期刊秀:《网络传播》>>2017年第7期

社交媒体的谣言传播与主体责任

孟威
2017年08月28日18:08 | 来源: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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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2015年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包括食品安全、疾病、健康在内的七类主题网络谣言最多,其中食品安全谣言占各类网络谣言的45%,位居第一;新浪微博2016年上半年处理各类不实信息1200余条,其中与食品相关的谣言有245条;2017年上半年流传于朋友圈的十大谣言,其中有四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等等。

当前,食品安全类谣言泛滥于社交媒体,有的是人们前所未闻的,有的是旧闻在反复炒作、升级,显现出碎片化、煽情化、故事化、放射性的特征。因而,当社交媒体成为食品安全谣言传播的重灾区,就加剧了防控网络谣言传播的复杂性。

社交媒体环境中谣言传播新特点

由于微博、微信、QQ群、公众号等社交媒体突破了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条件等门槛,使信息传播更具互动性、私密性、封闭性和强关联性,网络谣言的传播也增添了新的看点和特征。

首先,社交媒体的人际传播环境使食品安全谣言的话题性凸显,并易引发广泛关注。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谣言的操控点一是食品二是安全,食品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需要。基于这两项基本需求,在人际传播的氛围中容易生成谈资、话题。同时,近年来我国一些食品安全问题曝光后所造成的心理恐惧感,也易加强人们对此类问题的关注。

其次,社交媒体朋友圈的相对私密性和跨群传播的自由流动性,增强了食品安全类话题的公共属性和个性化、自媒体传播色彩。比如,朋友圈具有私密性,但又不属于真正的“私人空间”,随着跨“圈”、跨“群”行为的产生,谣言会不断强化其“公共”属性,流传于“公共”空间,生成难以预见的巨大能量和连锁反应。而其间,平台和并不一定具有专业传播素质的个体或群体,成了“圈”与“圈”、“群”与“群”之间的重要媒介。所谓人人都是麦克风、照相机、摄像头。这样,以意见甚至偏见形式出现的机构或个人发挥了媒体功能,进而成为社交媒体信息事实上的编辑、采集者或信息守门人。

第三,社交媒体的传播主体,通常以“强关系”为主、“弱关系”为辅,建立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或观点偏向,社交联络主体的同质性更强,更易形成意见螺旋和信息蚕房效果,促使谣言以一种普遍认可的假面目出现,更具迷惑性。

第四,网络社交圈与现实熟人圈的重合率高、食品安全谣言的富媒体形式生动,使谣言传播建立了更强的情感连接。这类谣言,总是以“请注意了”“你知道吗”等提醒性的标题或耸人听闻的“标题党”形式出现,往往通过图文、短视频等方式传播,并附加熟人观点,可谓声情并茂,常常以假乱真,很有现场感、真实感,谣言大多还不忘在结尾处做出“温情提示”——要求将信息转发给自己关心、自己爱护的人。形式引人注目,话语很是暖心,就更易让人产生情感上的贴近与关切效果,强化人们的信任感和情感依赖。在“爱”的名义下,许多人便不知不觉地成为网络谣言的帮手、推手。

社交媒体传播中的主体责任建构

尽管存在环境、平台、技术、技巧等多方面原因,但人终究是科技与文明发展中最重要的尺度,社交环境下谣言传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多元主体及其责任问题。

社交媒体中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作为运营平台的企业机构;二是持有观念的意见组织、个人和人群;三是具有专业属性的各类媒体;四是富有监管责任的管理部门。2015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网民心中应承担网络谣言后果的责任主体依重要性排序:首先是“造谣的个人或机构”(占74.7%),其次是“未尽到把关责任的新媒体平台”(占64.6%),再次是 “相关监管部门”(占56.0%),最后是“传播谣言的网友”(占49.9%)。这种排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掺杂着特定网民群体的主观意志,但也提醒我们要全面关注社交媒体的责任建设,以及在履行好各方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合力共举、共建诚信网络的重要性。

为此,要增强社交平台、新媒体企业、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完善媒体诚信制度建设。时效、流量、用户数都不能以牺牲真实、诚信和公共利益为代价,因为自由和责任从来都是文明的一体之两翼。社交媒体平台要牢固树立起企业责任意识,不能因为对自由的考量就放松对平台内容管理者自身及传播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不能因为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的驱使,便对信息做出草率处理。互联网企业在权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方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电商平台必须积极防范假货售卖,搜索排名不能谁给钱就排名高,社交媒体不能让谣言满天飞”。不能为了迎合某些心态、趣味和市场需要,做虚假信息的始作俑者或推波助澜者。

在开放的互联网时代,促进真实信息的呈现,积极参与辟谣行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度与之相配套。如通过辟谣频道、举报平台的设立,规范管理责任,吸引和引导公众,凝聚共识和力量。新媒体平台、机构要以切实行动做网络谣言的破解者、终结者和诚信网络的建设者、维护者。

专业新闻媒体作为社交平台主体的重要力量,需秉持职业精神,当好真实信息传播的守望人、把关人,不为抢速度、博眼球而放弃或放松对真实性的追求;媒体也要真诚务实地做用户的小秘书、好帮手,真正从人们的真实愿望出发,关注用户需要,解疑释惑,建立权威辟谣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现谣言,及时纠偏、纠正,不给谣言留下可乘之机。为此,媒体应树立求真、瞭望、把关三种意识,发挥诚信文化执行者、守护者、引导者的责任作用,增进传播力、公信力和影响力。

防控社交媒体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个人与公众的理性和批判能力建设更是重要一环。对于广大网络用户来说,主体责任是一种自觉意识的建立,也是一种能力的提升。遵纪守法是底线要求,同时要提高道德自律意识和网络素养。增强对于传播媒介、网络媒体规律、传播方法和群体的了解,加强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建立起对于社会环境和社会心理的理性认识;增强对不良信息的质疑、求证、抵制能力。严肃对待健康议题,也要破除泛娱乐心态,不迷信、不跟风、不盲从、不炒作,以法律法规、知识素养、权责意识和自律精神,强化抵御媒体谣言的“免疫力”,同时积极参与辟谣行动,帮助和带动更多人形成理性用网和文明传播的行为习惯。

从管理者责任看,需完善权威信息的发布机制,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解决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问题。健全处理信息危机的应急机制,促使权威部门第一时间发声,增进透明度,帮助公众树立信心。也要及时回应网民诉求,做好沟通。同时注重疏堵结合,加强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提高谣言失范成本,为防止谣言和不良传播建立起更坚实、更有力的绿色屏障。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网络法规主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等组成。《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隐私权、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防控网络谣言的传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处罚等问题;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微信十条”“约谈十条”等,用文明、法治思维管理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对于防治谣言、塑造网络诚信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6月起《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传播的依法治理。

在多元主体交织的社交化、移动化、数字化环境中,依法惩治网络谣言取得治理实效,各方须进一步互连互动,共同构建综合、系统、科学、有效的治理责任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文明网络空间。

(孟威: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网络新媒体研究室主任)

【参考文献】

1. 《上半年微博不实信息中食品谣言占两成 专家澄清三大食品》,http://www.chinanews.com/cj/2016/06-28/7920021.shtml

2. 《遏制食品谣言泛滥需对症下药》,

http://hn.cnr.cn/yw2/20170620/t20170620_523810417.shtml

3. 《微博微信谣言泛滥 受访者认为造谣者和新媒体平台最该负责》,http://zqb.cyol.com/html/2015-07/20/nw.D110000zgqnb_20150720_1-07.htm

4.《<网络安全法>迈出网络诚信法制化重要一步》,http://www.xinhuanet.com/live/20170630a/index.htm

(责编:马潇(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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