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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稿”现象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研究【2】

颜希文
2018年09月18日09:34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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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景”元素相关的著作权独创性认定问题

另外,“场景”也是误导普通受众对抄袭定义的一大因素。举个简单的例子,根据历史史实改编的文学作品,因为有遵循史实的必要,这类文学作品在剧情上大多是类似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其著作的独创性权利,因为对于相同的情节、内容或思想,通过不同的表现手法、不同的叙述技巧、人物场景的设计安排,都会使作品大相径庭。这里的史实可认为是作品中的“场景”元素,历史朝代的服装发饰、人物称谓、流行语等“场景”往往是同类作品的必要表达。从“场景”元素的独创性来说,其本身也不具备独创性的标准要求。

对此,现以近期热议的洗稿纠纷案“周冲的《郭襄与张三丰:你的风陵渡,我的铁罗汉》一文涉嫌抄袭六神磊磊的《一百年,你的风陵渡,我的铁罗汉》一文”为例,分析洗稿行为中的独创性。

两篇文章从标题上来看,乍看相似,但是其实质是否相似,需要进一步的对比分析。一般来说“洗稿”类的实质性相似判断,需要特定的专业鉴定人员才能客观上查明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不能按照“构思或灵感”相似而对其作出抄袭认定。本文认为上述案例的两篇文章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因有二:其一、相似部分的独创性归属问题。从文章属性上来分析,两篇文章都是对小说原作品的续写,围绕金庸《倚天屠龙记》作品中的某个剧情场景展开续写。不得不说,让人产生“似曾相识”感觉的并非两篇文章的相似,而是受众对金庸原作品《倚天屠龙记》的熟知。如前文所述,金庸的《倚天屠龙记》在此属于两篇文章的场景元素,不论是其中耳熟能详的人物名称、性格或特征,还是地点、情节发展,都应在此两篇文章的独创性讨论中予以排除。虽说一百个人眼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但是在作者给出了一个既定的故事走向的条件下,读者受众得出相类似的想法的可能性是极大的,如同电影影评下大多数人针对同一个场景得出类似感悟,因为这是作者在创作时便会引导读者作出某个方向的思想判断,能得出类似感悟是很正常的。当然,除场景元素以外的文字表达,都应被认可其作品的独创性。其二、文章立意及写作目的问题。《郭襄与张三丰:你的风陵渡,我的铁罗汉》以郭襄一生空守、张三丰百年苦等的故事为基础,以情为线,通过细腻、感慨的文字表达,表达作者对爱情苦等的叹息。《一百年,你的风陵渡,我的铁罗汉》则是以汽车推广为文章的立意,强调张三丰立业的艰辛与百年坚守的努力,类比张三丰的坚毅与汽车品牌的坚持。即使立意雷同但是表述不一致都难以构成著作权侵权,更何况上述两篇文章的立意及写作目的都不同的,更是不言而喻了。

四、总 结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认清著作权保护的是客观载体的文字表达,不应以带有个人偏见与思想道德的眼光去看待著作权。著作权的权利是一种垄断权,若保护思想,就会导致思想的垄断,但是无形的思想是自由的,无法独占或被独占。维护客观表达的著作权才是不造成权利滥用、滋生腐败的最好武器。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思想表达二分法,并理解为什么国内外立法都采用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法律原则。只有掌握了“洗稿”现象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准则,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

本文的意义在于,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提高原创作者的权利意识,普及相关受众的著作权法律知识,提倡以防御性保护措施与侵权行为发生后的积极维权的方式相结合,最大程度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权方式。当知法守法都深入到每个公民心中,洗稿现象便会逐渐减少。知识产权权利维护,不仅仅是立法机构、审判机关、执法部门的责任,也是公民对人类智慧结晶知识产权的尊重认可的体现。

参考文献:

[1] 张文德,叶娜芬.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7(2).

[2] 国家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J]. 黑龙江版权通讯,1999(1).

[3] 龚凯杰.死了都不卖[Z].中国:loveinthere.com,2007.

[4]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Z].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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