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传媒>>传媒期刊秀:《青年记者》>>2018年6月下

自媒体滥用传播权利的成因与对策

朱巍
2018年10月18日09:32 |
小字号

来源:《青年记者》2018年6月下 

从互联网经济形态看,自媒体传播属于广义分享经济的一种,包括微信、微博、直播等在内的自媒体传播内容是知识分享、生活分享和表达分享的组成部分。从网络传播形式上看,自媒体传播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是,网络平台所扮演的角色从内容提供者转变为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既是传播的受众,也是传播的主体。

在自媒体昌盛的当下,因滥用表达自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误导舆论等乱象逐渐增多。特别是算法推荐技术导致平台演化成自媒体滥用传播权利的帮凶。

关注度经济是自媒体滥用传播权利的经济基础

不论是自媒体的打赏模式、广告分发模式,还是以点击量计算的广告收益或流量获利,其经济形态的基础是关注度经济与粉丝经济,关注度决定着自媒体的收入。在流量为王的背景下,利益驱动使得自媒体普遍存在滥用传播权的情况。

从短视频和直播实践看,高关注度的作品类型主要以PGC(专业生产内容)为主,相比制作成本较低的UGC(用户生产内容),PGC更具有竞争优势。不过,如今手机拍摄降低了短视频等自媒体的门槛,UGC逐渐成为获取高关注度的主力军。但一般用户缺乏专业视频处理能力,获取关注度的方式往往是以违反法律法规为代价的。比如,低俗表达、涉性表演,以及涉及社会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违法内容,甚至还存在通过剪辑、合成、表演和演绎等方式做出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自媒体原创文章质量两极分化严重。头条号、百度号、微信公号、企鹅号等自媒体平台确实吸引了大量具有高水准内容产出能力的作者。自媒体平台吸引作者的方式有两个,一是较高的稿费与广告分成,二是增加作者影响力和作品传播度。当然,也广泛存在依靠标题党、炒作和发布违规作品吸引关注的自媒体。特别是在业内“洗稿”方式的支撑下,个别自媒体通过拼凑、剽窃、更改标题等方式,发布大量未取得版权、断章取义和编造杜撰的内容,其中不乏渲染低俗、色情和暴力的违法违规内容。

从法规角度看,自媒体滥用传播权的问题已经得到立法者的高度关注。从2016年开始,国家网信办相继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共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针对自媒体的直播、公号和微博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管理规定,从网络实名制、新闻信息管理、数据安全、平台责任和内容合法等多个方面给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从落实情况看,最近一段时间管理部门对违规微博用户、公号、应用和直播网红进行了集中整治,也特别将自媒体黑名单制度首次适用于法律实践。

在法律层面,针对关注度经济下自媒体滥用传播权侵权问题,我国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及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等新法新规,将网民合法权益上升为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特别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将网络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在损害人身权益领域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具体化和类型化,切割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承担的不同主体责任。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一般被认为是数据安全的基本法,其实,该法第12条对网络内容传播法律界限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划清了自媒体传播内容的底线。从这个角度说,网络安全法不仅是自媒体时代数据安全的基本法,也是内容安全的基本法。

网络平台在自媒体传播中的主体责任落实

网络平台相对于自媒体而言,性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点与传统网络媒体的内容提供者截然不同。长期以来,自媒体传播中的平台责任多以侵权法与版权法中规定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来进行判断。然而,当自媒体发展到大数据时代,平台责任类型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自媒体发展初期,“三微一端”的平台只是内容存储者,无法也不能对自媒体传播内容进行有效审核或推荐。如今,技术进步使得平台性质发生了变化。

首先,算法已经成为今日头条、快手、趣头条等新型自媒体传播平台的推荐程序。算法本身是一种程序,依靠用户大数据采集后形成的“用户画像”,以用户需求作为作品推荐的主要方式。这种推荐行为,实际已经将平台的第三方性质,转变为内容推荐者责任性质。如前所述,关注度经济背景下,平台与自媒体一样都需要留住用户。留住用户的主要方式就是平台通过算法结合用户习惯和喜好,预判作品与用户标签的匹配程度。不同的作品在平台上能够被不同的用户看到,并非用户自我选择的结果,而是平台采集用户数据后主动推荐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讲,平台通过算法决定哪些用户可以看到哪些内容。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的自媒体,算法为王的说法并不过分。

正是因为算法的推荐效果,平台的责任从单纯的储存空间变为内容拣选者和推荐人,在传统传播法体系中,此时的平台既不是内容提供者,也不是服务提供者。由此,也就出现了算法推荐的特殊法律责任。从实践看,近期自媒体平台出现的“未成年少女妈妈”等低俗内容,大都是算法推荐的产物。

对算法性质的重新认知是一个过程,算法责任至今尚未明确到法律体系之中。结合近期发生在今日头条、快手等平台的低俗短视频传播案例看,平台对算法的制定、运用、监管和纠错确实存在相应的责任。算法是平台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体现,算法的合法程度直接决定用户发布和接收到的内容的合法程度。越是尊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算法,越能避免自媒体滥用传播权情况的出现,反之,算法就会变成违法违规内容传播的帮凶。从平台向媒体发布的道歉信和反思来看,今日头条、快手等行业领先者,在重新反思算法的价值观与法律属性后,已经开始组建算法监管委员会,委员会将承担对算法学习数据、推荐法则和运行机制等问题作出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未来,算法监管也应该在立法层面进行强化,尽早写入网络传播内容安全领域。

其次,平台应对搜索、置顶、热门等自媒体传播商业运作承担主体责任。前段时间,以微博为代表的“热搜”关键词,存在炒作、低俗和误导舆论等违法行为。热搜关键词设置已经成为内容分发平台商业获利的重要手段,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直接获利行为将导致平台主体审核责任的进一步加强。从法律角度看,热搜商业化运作使得平台从内容存储者变为内容提供者,不仅要对热词本身进行事先审核,而且要对热搜指向的落地页进行合法性审核。

置顶、推荐和热门等设置,有的是依靠算法推荐的方式作出,也有的存在商业购买模式。前者需要对算法本身进行研究,避免出现对低俗、侵权、损害社会公德等内容的推荐;后者则不同,平台需要对所有推荐的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审核,一旦所推荐、置顶和热门的内容存在法律风险,平台就需要承担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责任。

再次,平台对评论、弹幕等基本设置功能也要承担主体责任。实践中,大量自媒体通过评论、留言、弹幕等方式传播违法信息。以往包括主管部门和平台在内,都很少关注到自媒体内容之外的评论部分。直至2017年国家网信办出台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将跟帖、评论、弹幕等自媒体传播方式纳入管理轨道中。对网络实名制、平台主体责任落实、新闻信息评论先审后发、评论内容法律边界等自媒体传播中的核心问题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对平台非法干涉用户评论权利的做法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平衡了表达自由与法律限制之间的关系。

最后,平台应对用户举报和监督承担主体责任。按照传统民事法律相关程序规定,只有被侵权主体才有权利向平台提出断开连接、屏蔽和删除的要求。网络安全法则以内容安全和数据安全为着眼点,强化了用户对平台所有违法内容的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和范围,任何人都可以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监督举报。平台不仅要设置与用户举报相适应的技术保障和制度保障措施,而且要对用户举报的违法内容承担及时审核、采取措施的主体责任。这无疑是落实互联网“共享共治”理念的立法基础。同时,网络安全法规定,平台怠于履行主体责任的,也要承担包括行政、民事在内的法律责任,这就从根本上强化了用户监督权,减少了自媒体滥用传播权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自媒体不能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工具

近年来,自媒体侵害商誉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已经形成传播矩阵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自媒体大V传播中,个别自媒体已经沦为企业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商誉、干扰舆论、诋毁他人的工具。

自媒体之所以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较低,存在相当大的立法漏洞。从竞争法角度看,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诋毁、误导性质的表达属于竞争法调整范围。但在实践中,涉事企业为了规避竞争法律约束,直接发表诋毁他人商誉言论的情况很少见。对于自媒体来说,因主体在竞争法上的不适格,所以,即便某些网络言论可能涉及商业不当表达,也不能适用竞争法进行调整,这就大大降低了自媒体侵权的违法成本。

更重要的是,很多大V具有很强的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尤其是在相关自媒体号形成传播矩阵的情况下,加上水军的配合,误导舆论和众口铄金的情况屡见不鲜。按照传播法伦理,具有越大社会影响力的传播者,也就要承担越大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尽管在自媒体侵害商誉领域的过错认定已有公认,在赔偿领域却存在法律空位。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看,对非竞争企业之间的不当言论,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和损害信赖的,发表言论的自媒体承担的侵权责任,受到该司法解释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的限制。若适用法定赔偿限额,鉴于自媒体矩阵的强大传播能力,可能对被侵权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这种赔偿是很难达到震慑效应的。若按照非法定赔偿,被侵权企业的损害又很难被证明。因此,在近年来历次企业不正当竞争的“黑稿”宣传中,自媒体一直是主力。

对此类问题,在未来修法时应提高自媒体侵害商誉权的法定赔偿限额,提高自媒体违法成本。更重要的是,在传播体系中,需要严格区分商业性言论和一般表达言论。对涉及商业表达的,不宜僵化适用民事法律规则。同时,平台还应落实信用等级评级机制,对滥用自媒体表达权的违法者,要强化黑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传媒推荐
  • @媒体人,新闻报道别任性
  • 网站运营者 这些"红线"不能踩!
  • 一图纵览中国网络视听行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