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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华:网络信息安全的辩证观 【2】

2019年03月21日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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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网络信息安全概念的泛化

网络信息安全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领域。伴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载体的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变得更加隐蔽,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7]“我们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8]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有关部门加快出台法律法规,密集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2017年5月以来,在大约半年时间里,针对不同网络信息的发布形式和特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7个政府规范性文件,从公众账号、互联网群组、跟帖评论、论坛社区、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层面,全方位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网络信息安全的防线必须牢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口径大小,将直接影响公众享有的信息权利和表达自由的宽度。因而,网络信息安全的堤坝并非筑得越高越好,其一旦超过社会和公众的总体承受能力,这个堤坝将岌岌可危。有种倾向值得注意,网络信息安全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被片面等同于网络信息内容安全,如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治理专项行动,正是以“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名义。网络信息安全概念的泛化,或者被有意无意地不当使用,将可能导致网络信息安全防线不断趋紧,严重干扰网络信息的正常流动。

因而,为了防止概念泛化或功利化使用对实践带来误导,引发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应该对网络信息安全特别是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内涵作出必要限定。严格说来,网络信息安全是一个具有特定所指的词汇,在原初意义上主要是指作为客体存在的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主要指“硬安全”,包括网络数据资源、软硬件的安全等),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是其后来演化出来的主观性较强且不时附带政治色彩的新意涵(“软安全”)。

网络空间哪种行为或何种内容的信息传播方可上升到“网络信息安全”的层面?作者认为,总体而言,只有当这种行为或信息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进入网络信息安全的范畴。两相比较,原初意义的“硬安全”比较容易判断,主要是因其直接影响到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如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致破坏,网络公共数据资源被大量泄露、窃取或买卖等,都将使社会处于普遍的不安全之中。“软安全”层面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则不易把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动态性,为此应将其主要限定在影响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或政治安全的信息,而以侵害个体利益或一般性社会利益为指向的信息,如淫秽色情、个人诽谤、负面言论等内容的信息,若对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不构成实质危害,原则上不应上升到网络信息安全的层面。何种网络信息内容可上升到“安全”层面,对此应该严格掌握界线,切忌随意化与扩大化,否则将可能为公权力滥用留下弹性空间,遗患无穷。

安全、秩序与自由,是网络信息传播关渉的三个核心价值。安全是前提,失去安全,就没有秩序,更没有自由。秩序是基础,失去秩序,安全与自由将失去依托。自由是根本,维护安全与秩序必须建立在保障自由的前提之下,任何以实质牺牲自由为代价的安全与秩序,从长远来看都将是得不偿失。在遵循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立足国情,探索构建安全、秩序与自由三位一体的网络信息传播格局,是每个致力于互联网发展的国家所应追求的理想目标。

在数据资源化的网络空间,公众不仅享有寻求、传递与接受信息的权利,而且对于是否公开具有个人身份特性或私人财产属性的数据资源,享有充分的处置权。这是在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自由(信息权利)的新发展。这意味着信息与人的关系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即信息已不仅是外在于人的对象物,而且正在成为内在于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使人作为信息权利主体的身份更加凸显。在人不断被透明化的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自由的彰显,对于维护人之安全与尊严,变得日益重要。如今,个人信息自由(信息权利)已受到越来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认可与重视。例如,美洲人权委员会在《美洲表达自由原则宣言》中明确提出,人人都有权迅速而容易地获取有关自己或本人资产的信息,不管这些信息是保存在数据库,还是公共或私人注册的处所,在必要时能够更新、更正和(或)修改这些信息;这些原则仅在例外的情况下受到限制,而且这些限制必须事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以防止对民主社会的国家安全构成真正的迫在眉睫的威胁。[9]我国《网络安全法》也强调,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网络信息安全的实现是以损害公民个人信息自由为必要代价。但是,对于侵犯个人信息自由的组织化行为,必须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如事先得到法律机关授权、信息主体及时知情等。在任何国家,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的冲突都难以避免,只能在长时段内寻求两者之间的动态整体平衡。为换取更大的安全保障,公众可以让出部分自由或权利。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限度,是不能过度侵蚀公民的自由空间,使其进入另一种更加不安全的状态。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从实际情况来看,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要做到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实非易事。在构建网络空间国际传播秩序的过程中,网络信息安全是对外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当前,特别要防止以非常规或过度威慑性手段快速构筑网络信息安全网,如加重刑事处罚、大面积监控乃至“断网”等。这很可能成为网络信息安全木桶的“短板”,其结果是反向激发负面信息顺势喷涌而出,从而使网络信息安全处于高压制、高风险的境地。观念是实践行为的催化剂,当下须全面、准确理解网络信息安全的意涵,防止概念使用的泛化。这是遏止网络信息安全防线不当扩张的基本前提,甚乃根本之举。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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