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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华:网络信息安全的辩证观 【3】

2019年03月21日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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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证认识网络信息安全

在不确定性凸显的网络社会,对于信息安全的渴求,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愈发感到迫切。网络信息安全是基于主客观综合判断,因角度与立场不同,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感知与评估,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为了在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上谋求最大共识,需要抱持开放、理性的态度,以整体、动态、相对的眼光看待网络信息安全,而不能表现出过度紧张或敏感的状态。

网络安全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与前提。做不到网络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犹如无本之末,将失去依托。有什么样的网络安全观,就有什么样的网络信息安全观。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系统总结了当今时代网络安全观的五个特点[10]:一是网络安全是整体的而不是割裂的,二是网络安全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三是网络安全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四是网络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五是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这为确立网络信息安全的辩证观提供了整体框架与思维路径。

一,网络信息安全是以结果为导向的整体评价,而非仅以行为为导向的主观预判。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判定,主要是看网络信息传播的结果是否达到了危及网络空间本身或现实社会安全的程度。前者如病毒性信息破坏网络空间运行的稳定性,后者如网络恐怖信息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了广泛负面影响,进而对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了实际冲击。

进而言之,网络信息安全是对于网络信息传播造成的实际结果及其可能带来的迫在眼前的危害所作的总体判断,是基于网络舆情的整体分析而得出的结论,而不是仅仅根据某些结果未定或影响有限的网络信息传播行为而所作的主观预判。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过度强调网络信息安全的防控性,将可能极大影响网络信息的流动性,进而侵蚀互联网的内在肌理。

二,网络信息安全是开放性的动态演化过程,而非封闭性的静态单一结果。互联网的开放性与交互性,使其具有较强的自净化能力。在多元主体的共生与博弈中,网络信息安全的等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呈现出风险累积与风险化解的交互演变状态。因而,在开放式的互联网络传播环境下,应追求一种动态化的网络信息安全观,不能仅凭单一行为或事由就对网络信息安全下定论。

这种保守僵化的网络信息安全观,一旦披上了功利化的政治外衣,很可能演变为一次次的“净网”行动。从短期效果来看,这或许是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可从长远来看,这种过于短视或缺乏担当的网络信息安全观,会以一种无形力量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生态,从而使网络信息安全处于更加不可控的境地。

三,网络信息安全的防线需要内外协力共同参与、共同建设,而非依靠单一主体的孤立行为即可轻易实现。互联互通是网络社会的本质特点,一旦各自为政,私设藩篱,互联网将逐渐枯萎。只有树立网络信息安全整体观,在世界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寻求协力合作,价值共识的底面越大,网络信息安全的“根基”才能愈加牢靠。关起“门”来构建的网络信息安全防线,将是脆弱的,而且所费成本巨大,难以持续。可以断言,由于互联网单方管控难度逐渐加大,所用手段不断升级,其带来的结果将是陷入恶性循环:网络信息安全的无形之网越收越紧,积累的潜在风险却越来越大。

四、结语

网络信息安全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仅涉及技术、传播层面,而且事关政治。在信息传播形势日趋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理所应当,更是势在必行。这是很多国家将网络信息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的主要原因所在。

随着网络与信息化技术发展及现实环境的变化,网络信息安全的意涵不断拓展。值得注意的是,受多种因素的促动,网络信息安全在日常用语及实践中不时偏离其本真含义,甚而出现了泛化特别是泛政治化的倾向。在网络治理与现实形势的双重压力之下,这将可能导致网络信息安全防线收紧,其极端表现就是以网络信息安全之“名”行网络信息管制之“实”。

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网络信息安全具有丰富而复杂的含义。在不同语境中,网络信息安全的意指有所不同。为了防止概念泛化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视角,辩证把握网络信息安全的意涵及其价值指向。只有正本清源,厘清界线,才能对网络信息安全抱持客观、理性的认识,而不至于表现出过度紧张或敏感的状态,同时避免在实践中出现高压制、高风险的境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博士。本文原载《现代传播》2018年第10期,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国际传播话语体系建设的理论创新研究”(编号14BXW020)阶段性成果)

注释:

[1]杨君佐:《发达国家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模式》,《法学家》2009年第4期

[2]王世伟:《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中国图书馆学报》2015年3月

[3]何悦、郑文娟:《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研究》,《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1期

[4]这三种情形分别为:(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参见(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判决书

[6]黄旗绅、李留英:《网络空间信息内容安全综述》,《信息安全研究》2017年第12期

[7]参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页

[8]秋平:《新闻舆论工作要过好互联网这一关——写在习近平总书记“2·19”重要讲话发表一周年之际》,检索于http://www.china.com.cn/cppcc/2017-02/20/content_40319160.htm

[9]托比·曼德尔:《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龚文痒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10]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检索于http://www.cac.gov.cn/2016-04/25/c_1118731366.htm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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