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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3】

——以弹幕网站混合剪辑作品为例

张冠男  贾红霞
2019年10月09日10:51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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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视频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分析

(一).视频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国外较常见处理方式

在互联网的大规模音乐、视频复制技术和方便快捷的网络传播渠道之前,视频剪辑作品并没有形成一个有代表性的现象。所以即使在国外,对于视频剪辑作品的专门研究也属于刚刚起步。因为这个现象的出现本身就是技术发展的结果。但是如果一个作品是属于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预期,会不利于该种作品的发展。

美国的著作权法一般使用四要素法来判断,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构成要素和判断依据给出的界定如下:(1)作品的使用目的与用途性质;(2)关于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质和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4)使用行为是否会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影响及多大程度的影响[13]。

2012 年,加拿大通过了《版权现代化法案》(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对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用户生成内容”条款。给了个人因创造新作品为目的使用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14]。综合而言,对于这种新型的艺术创作,一般的处理原则是考虑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价值,在尽量保护原著作权人的基础上,平衡在先权利人与视频重新剪辑创作人的利益以促进社会文化进步。

(二)我国建议采用的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我国目前的视频分享网站的主要创作者(所谓“剪刀手”)都为个体创作者,他们与在先版权拥有者的大公司并不在同一地位,很难获得大公司对作品的授权,同时,他们是将多个作品剪辑在一起,分别获取授权更加困难。如上所述,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方又不能完全使用于目前视频网站的的剪辑作品创作,那么应该如何在尽力保留视频剪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的同时兼顾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呢?

1.规范合理使用制度、扩大法定制度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在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目前看这些范围亟需得到规范和明确。对于评论类的作品,应该属于合理使用中的情形,但是也应该细化引用的篇幅范围,评论性的语言可以评论但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

作为“剪刀手”的个人主体创作者,在获得相应了相应收益的基础上,应该可以使用在先作品,同时也应该支付报酬并尊重原权利人署名权等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应扩大到个人,在保留现在的原权利人声明不得使用之外的基础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教科书制作者之外的网络视频制作者同样可以依靠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使用在先视频或音乐。

2.扩充完善视频、音频方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在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领域,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收取报酬,目前在音乐版权方面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代收虽然有各种瑕疵,但也是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如果视频的版权也建立起著作权管理协会,视频剪辑者有更大的可能为使用视频付费和取得许可。

3.明确视频网站的审查义务

在完善了以上合理使用制度和建立视频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基础上,也应对视频分享网站的审查义务做进一步深化规定。因为避风港原则,视频分享网站并不被要求做上传内容的实质审查,视频网站将未获得著作权授权的混合剪辑作品发布到自己网站上几乎没有成本。以B站为例,虽然也有上传后不过审的情况,大部分的没有获得授权甚至没有标注原作者姓名的作品都获得了上传放映。对于视频重新剪辑类作品,只要能吸引流量,扩大网站的知名度。也往往乐见其成而不进行严格审查。如果遇到在先权利人投诉,就将剪辑视频作品下架即可,没有进行严格把控的动力。在配套规定完善时,视频网站应该有审查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是否尊重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是否依托集体管理组织对原著作权人进行付费进行审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混合剪辑作品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对原来的作品有一定影响。文艺批评类的可能会降低或影响他人对原作品的评价(如对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或第十放映室类型的批评或降低观众的评价或影响预期,降低电影的票房或收视率),完全重组类作品也可能造成对某些作品片段有负面印象,或者已经从重混作品中看过最精彩的片段(即所谓名场面)而不再观看原作品。

综上分析,对于文章前面的关于视频剪辑作品疑问,可以做出如下的回答和处理:

1.对于视频剪辑作品创作是否需要经过原权利人的许可应分类讨论。评论分析类的剪辑作品可以适用细化后的合理使用,此类不需要原权利人许可;对于完全再创作类的,应该在建立影视版权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础上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此类除原权利人在先除外的情况之外,也不需要原权利人许可。

2.未经原权利人许可而擅自利用他人作品创作的混合剪辑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该给予肯定的回答。未经原权利人许可的剪辑作品,如果属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即是合法的作品,应该受到保护;如果超出了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应受到侵权责任追究。但它本身的创作仍因有新颖性而受著作权保护,。

3.如果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获得收益,原权利人是否有权从中获得收益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对于再创作类型的作品,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影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收益。收益的获得需要更细化的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规定细则。

4.重新剪辑视频制作人是否拥有新的著作权,能否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也应得到肯定。因重新混合剪辑作品加入了作者全新的创作,应该属于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作品,重新剪辑作品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著作权。

五.研究视频重新剪辑作品的意义

如果在保护原作品作者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支持以非营利为目的或者让原著作权人可以得到收益的重新混合剪辑创作行为,对繁荣市场,鼓励文艺创作都有相当积极的正面意义。它不仅能减少创作成本,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更将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进而带动社会的进步。重新混合不同作品并剪辑可以说是一种分享经济,能更好的增强民主社会的文化活力[15]。(Edward Lee,2010)。弹幕网站和视频重新剪辑作品都属于新生事物,有助于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创新。对原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与社会文化生活的繁荣之间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参考文献:

[1]韩超.网络出版版权保护问题探析——以百度视频侵权案为视角[J].学理论,2014(3):142.

[2]刘晓通.弹幕网站视频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以幻电公司与中影北京分公司纠纷案为例[D].西南石油大学,2017(5):1-3.

[3]黄慧.论重混创作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D].四川师范大学,2018:7.

[4]周艳敏,宋慧献.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的血案》谈起[J].法学,2006 (6):23.

[5]田阳阳.重混创作的著作权难题及其解决[D].西南政法大学,2018(4):5.

[6]李甜甜.网络环境下的影视作品合理使用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8.

[7]Katharina Freund Copyright negotiations andstrategies in the fan-viddingcommunity [J]New Media & Society, 2016 - journals.sagepub.com P7 DOI: 10.1177/1461444814555952

[8]张玉.重混作品的著作权研究[D].兰州大学,2018:20.

[9]易磊.对我国当前合理使用修改的思考——以德国“合理使用”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9(2):7-9.

[10]Richard H. Chused The Legal Culture of Appropriation Art: TheFuture of Copyright in the Remix Age[J] Tul. J. Tech. & Intell. Prop., 2014 – HeinOnline:164.

[11]罗静.美国版权法中法定许可制度的审视——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修订[J].湖南大学学报,2013(11):154-156.

[12]董天策,邵铄岚.关于平衡保护二次创作和著作权的思考——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J].出版发行研究,2018(10):75-78.

[13]张冠男.内容碎片化传播的版权问题探究[J].出版广角,2016(4):50.

[14]刘艺工,杨士虎.加拿大知识产权法概论[J].社科纵横,2013(5):58.

[15]Edward Lee Remixing Lessing A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2010(6):50,52.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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