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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混合剪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浅析

——以弹幕网站混合剪辑作品为例

张冠男  贾红霞
2019年10月09日10:51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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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是目前弹幕网站中非常热门的视频种类之一。它是利用他人在先作品再加以重新创作,剪辑出的有自己一定独创性的心得剪辑作品。但是这类剪辑作品在著作权上处于灰色地带,在于在先权利人关系等方面常有争议,不但对在先权利人有利益损害,同时也束缚了混合剪辑创作人,影响了文化市场的繁荣。本文以弹幕网站的视频剪辑作品为例探析相关的著作权关系,并展望相应的著作权规制方法。

关键词:视频剪辑作品;著作权;弹幕网站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09-0000-06

一.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与弹幕网站现状

近年来,利用他人的在先视频为材料,剪辑出全新作品的视频剪辑作品成为越来越普遍的潮流,成为众多视频网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视频分享互动型的弹幕网站,此种视频剪辑作品成为网站的重要内容来源。AC Fun(A站)和bilibili(B站)此类知名的视频分享型网站甚至以此种视频剪辑作品为特色[1]。在观看视频剪辑作品的同时,观者可以同步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些评论可以即时在被观看视频的上以飘过的字幕的形式出现[2],观者可以达到一种视频观看与网络社交同步进行的效果,同时视频剪辑创作者也可以根据弹幕和评论对视频进行修改和交流,观看视频变成了一种创作和社交的衍生,所以在弹幕网站视频混剪作品及其受到追捧。虽然视频网站也有很多大公司制作精良的大制作影视作品,个人剪辑爱好者因为对观看者心理需求的了解和对热点的快速把握,也一直拥有自己的拥趸和粉丝,很多观看者还会通过网站的“打赏”功能,使视频剪辑作品的作者获得收益。但是这些视频剪辑作品有时也会因为在先权利人的投诉而突然下架,关于此类视频剪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有一些仍然较为模糊。在版权模糊的情况下,弹幕视频网站虽然有其他类型的作品,因为能够展现创作者的再创作性和弹幕的极好评论性和社交性,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一直是该类网站的显著特色之一。

剪辑不同片段来创作新作品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不论是古诗集的合集,还是安迪·沃霍尔(Andy Warhol)在现波普艺术中的基本元素重立式的创作,都可以说是某种利用原有素材进行重新剪辑再创作的艺术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关于视频作品的剪辑和重新创作也成为了版权争议的重要区域,一部剪辑作品,往往集合多部其它影视作品乃至音乐及文字内容。以前只有少数的专业人士才能进行的创作,随着技术环境的变化,人们可以用电脑、互联网甚至手机将图片、音乐、视频进行重新混合并创作,有很多混合剪辑作品甚至有非常高的观赏水平。A站、B站以此类混合剪辑作品作为网站的特点,配以弹幕交流的社交性,吸引了大量的流量与用户。

二.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法律定义及法律性质

(一)视频剪辑作品概念界定与分类

1.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概念界定

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一般是由创作者将不同视频的片段重新编辑起来,配以音乐和新的配音。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人将这类作品叫做“重混作品”。“重混”一词由英文 Remix 翻译而来,最开始指用他人的音乐片段做音乐的一种音乐创作方式,后来也扩大到其他领域。后重混(Remix)即指对已有的文字、音乐、美术、录像、软件等作品进行摘录、合成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的行为。最初这是一种音乐创作方式所谓重混作品,即以摘取、编排、重新整合的混合手法对现有资料、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3]。这种使用有可能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有可能是完全的侵权,同时也存在大量的尚不十分清晰的灰色地带。本文将集中于讨论对利用各种不同素材进行视频剪辑并加以自己创作的类型进行讨论。

2.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分类

以B站主流的视频混合剪辑作品为例,视频混合剪辑作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可定义为评论类,主要为对相关作品的汇编加点评,类似谷阿莫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剪辑者将各种电影、电视剧的场景汇编、根据主题横向或纵向比较评论作品艺术表现、摄影水平、思想高度等方面的优劣,曾因戏仿《无极》而造成轩然大波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也属于此类评论性作品[4]。

另一类可定义为再创作类,即为完全利用其它影视作品作为人物素材剪辑出于原作品无关的作品,例如AV387443988的视频混合剪辑作品《将门毒后》或AV47844413和视频混合剪辑作品《遇龙》,以多位演员在不同影视中的片段为素材,作品依托于小说,利用各种片段剪辑出符合小说的故事,甚至剪辑出时长超过一个小时的全新且完整作品。这后一种类型的作品随着电脑技术的进步而越发制作精良,甚至可以将本来出现在不同作品中的人物同屏幕出现。不同于第一类作品仅仅是文艺批评,第二类作品采用的素材是其他作品中已有的,但通过重混制作、重新调色、配音,表达了与原作者不同的观点和审美情趣,甚至创作出来源于原作但完全不同于原作甚至高于原作的全新作品[5]。

我国《著作权法》15 条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同时规定影视作品中的剧本和影视音乐的著作权人以单独的著作权,权利人可以就其作品单独享有专属权利。按照15条的规定,一个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涉及到了原视频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到配乐和剧本写作者的著作权[6]。那么应该如何定义这种视频混合剪辑作品呢?对于此种利用不同素材再次加工创造的作品,可以认为是一种重混(remix)。重新剪辑不同于复制、也不是改编。复制是简单的实质性搬运;改编是符合原权利人预期的、希图进入第一次发行市场外的但又符合著作权人原本期待判断的活动。而重新剪辑是一种有创造性活动,有着更多的创造性、原创性,重新剪辑视频作品可能与原作品的表达没有一点近似之处,是全新的创作。

(二)视频混合剪辑作品的法律性质探索

在创作形式上,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无疑大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借鉴了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明确其相关权利问题应先明确该类作品的法律性质。

在第一种类型的作品中,在视频混合编辑者没有对点评作品进行过度批评的情况下,一般对被汇编的作品有推广的作用,往往受到原版权人的默许。在第二种类型的作品中,往往会利用到多个不同影视作品中的形象,如果视频剪辑情况美好也是对原作品的推广,可能会吸引观看者看被剪辑的视频片段,有时候会发生视频网站的原版权官方工作室在剪辑者作品下留言互动的情况。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因为很多人看到剪辑作品及就会购买原作……所以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广告”[7]。(Katharina Freund,2014)

从表面来看,因为对原作品的推广效应,原著作权人往往对重新混合剪辑作品持默许的状态。但是一旦新创作品是对原作品的批评,或者是将原作品剪辑到原著作权人认为不适合的形象状态中,有时候也会引起纠纷。特别是重新混合作品的创作者以视频剪辑作品获利的情况下,纠纷会更加突出。剪辑作品应该是对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有所侵犯,按照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此种重混作品是否存在的法律空间?有观点认为重新混合创作就是侵权,应禁止利用他人作品进行重混进而保护原著作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重新混合创作是一种创新性的复制行为,对他人作品的摘录行为不属于原来意义上的侵权,重新混合创作而成的作品也是有独创性的作品,不能简单的一禁了之。著作权法的精髓在于保护作品的创造性,重新剪辑作品从内容看的确具备了相当的原创性,但是也确实对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有所侵犯,那么重新剪辑作品处于法律上的何种地位?著作权法有否对其保护或禁止呢?

关于视频剪辑作品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下:1.创作剪辑作品之前是否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许可; 2.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了原作品进行创作的视频混合剪辑作品是否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8]3.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从新创作的混合剪辑作品中获得收益4.重新剪辑视频制作人是否拥有新的著作权,能否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辑作品。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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