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质量监管体系 推进报刊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负责人就《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实施《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这是首个专门针对报纸、期刊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什么要出台这一《规定》?《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负责人回答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质量是出版工作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记文化责任和社会担当,用专注的态度、敬业的精神、踏实的努力创作出更多高质量、高品位的作品。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强调出版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完善出版管理体系。近年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抽查显示,报刊质量总体比较稳定,但也有部分报刊存在差错率高、质量粗劣的问题,迫切需要规范和加强质量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健全报刊质量监管体系,提升报刊质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全行业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推动报刊业加快向高质量、高水平发展阶段迈进。
问:请介绍一下《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由正文及4个附件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15条,主要包括报刊质量的定义、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质量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质量管理的分级责任、对质量不合格报刊的处罚措施等几部分内容。
质量定义方面,《规定》明确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质量管理的分级责任方面,明确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刊质量管理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报刊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质量检查的方法和程序方面,明确报纸、期刊质量检查采取抽样方式进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实施质量检查,须将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报刊的具体情况通知出版单位或主办单位。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提出复核。对质检不合格报刊的处罚方面,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出版许可证。
问:《规定》明确了报纸、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的合格标准。业界尤其关注的是编校质量和出版形式质量的合格标准,这在此前的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能否为我们详细讲解一下?
答:《规定》明确,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五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其中编校质量合格标准主要依据平均出版周期确定。目前法规规定的图书编校差错率合格线是万分之一,按照平均出版周期,我们将期刊的合格线定为万分之二,报纸的合格线定为万分之三。出版形式质量合格标准则是在梳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等相关规定后,依据报纸、期刊各自特点确定的。这些标准都是经过多轮调研、征求意见,并在报刊质量检查工作中应用、实践后,才最终写入《规定》。
《规定》所附的4个附件,围绕报纸、期刊编校差错率和出版形式差错数,给出具体量化的计算方法。需要说明的是,无论编校差错还是出版形式差错,都不是1处错误计1个差错,而是根据差错的不同类别、性质等,确定不同计错分值,并对重复出现的差错设定最高计错数,例如,规定“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国家标准,每处计0.1个差错,一期最多计1个差错”等。同时,《规定》允许报刊单位申请复检、复核。做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报刊质量检查标准宽严结合、符合实际,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
问: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方面还将做哪些工作?对各报刊单位有什么样的要求?
答:国家新闻出版署高度重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工作,持续开展不同门类报刊质量检查。《规定》出台后,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报刊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质量不合格报刊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建立健全报刊出版质量和违规行为档案制度,把出版质量作为报刊出版单位年检评估、社会效益考核、项目评审、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希望各报刊出版单位和主管主办单位进一步完善出版物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执行“三审三校”等各项制度,加强出版物编辑、校对、印制等各环节质量控制,本着对读者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努力打造报刊精品,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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