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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統一食品藥品糾紛案件裁判尺度—— 

消費者"知假買假"可索賠 明星代言虛假食藥廣告要追責

徐雋

2014年01月10日08:21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知假買假”能否主張消費者權利?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食品藥品消費維權領域熱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統一裁判尺度,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該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職業打假者不受支持

  【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張勇健同時明確,職業打假不在規定的范圍內。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其打假活動具有雙刃劍性質,也有可能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贈品”不是免責借口

  【規定】:

  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孫軍工說,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人身安全,即使贈品,也必須保証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已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故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

  人身權益未受損,亦可索賠十倍

  【規定】: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准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針對食品領域的亂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有觀點認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應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孫軍工說,最高法特出台上述規定,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以統一裁判尺度。

  明知侵權不作為,網購平台要擔責

  【規定】: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網購用戶達2.47億個,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3萬億元,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據中消協統計,2012年網絡購物投訴20454件,佔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網絡購物投訴18471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藥品投訴20530件。為更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作出上述規定。

  代言虛假食藥廣告,可被追責

  【規定】: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明確。

  孫軍工說,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以一並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后再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 人民日報 》( 2014年01月10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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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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