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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譜作為組織傳播媒介的觀照

以明清徽州家譜為對象

王業明
2016年06月28日09:45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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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譜和國史、方志並列,是中國寶貴的文化遺產,家譜編修活動是極富中國特色的本土傳播現象。家譜是一種組織傳播媒介,其具有血緣性、儀式化、強制性、孤証性等傳播特征,家譜編修者的身份影響到其在家譜編修中的把關標准,家譜具有道德教化、文化維模、社會控制和媒介記憶等傳播功能。

關鍵詞:家譜﹔媒介身份﹔傳播特征﹔把關﹔傳播功能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6)06-0059-03

家譜是一種以表譜形式,記載一個家族世系繁衍和族人重要事跡等的一種重要文獻和珍貴文化遺產。家譜的修訂與傳承是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一種本土傳播現象。本文從傳播學視角考察家譜這一特殊傳播媒介,以揭示其媒介身份、傳播特征、把關人構成和傳播功能。

一、家譜是一種組織傳播媒介

家譜不是圖書。有一種普遍的觀點,認為家譜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圖書,而事實上家譜是一種特殊信息的傳播媒介,而不是知識梳理和匯聚的載體。家譜的傳播內容主要是姓氏源流、世系表、家訓、家傳、藝文著述和像贊等,這些內容分類編排,這種編輯手段就像現代的雜志。家譜定期更新,出版具有連續性。最具典型性的徽州家譜一般是“三十年一小修,六十年一大修”,而支譜的修訂周期則從數年到十數年不等,家譜就是一種出版周期較長的定期出版物,這種出版周期是由家族信息的變動周期及經濟條件的制約決定的。

作為家譜編修實施者的宗族組織,在明清時期是一種具有濃厚政治色彩的社會基層組織,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自治性。明清時期的徽州,宗族高度組織化、政權化,宗族組織協助或代替國家基層政權行使行政管理權力,如賦稅征收、戶籍管理和道德教化等。家譜的修訂及傳承,正是進行組織傳播,維系宗族組織系統的重要手段。

作為宗族組織的出版物,家譜的傳播類型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組織傳播。美國社會科學家赫伯特•西蒙將組織傳播定義為“一個人類群體當中的信息傳播與相互關系的復雜模式。[1]”組織傳播的總體功能就是通過信息傳遞將組織的各部分聯接成一個有機整體,以保障組織目標的實現和組織的生存與發展[2]。家譜正是通過家族信息的傳播建構族人間的密切關系,維持家族作為生命共同體的存在。組織傳播包括組織內傳播和組織外傳播兩種類型,家譜的傳播是在家族系統內部進行,屬於組織內傳播。作為組織傳播媒介的家譜,在增強家族凝聚力、維持家族影響力、維護家族利益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家譜的組織傳播特征

(一)血緣性

大眾傳播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而組織內傳播的對象或為組織的全體成員,或為組織內特定群體及個人。與“組織傳播中組織成員間的非血緣性關系不同,家譜傳播的“血緣性”是其最顯著的特征。家譜的傳播者、傳播對象、傳播內容涉及的人物都有血緣上的聯系。族人中一般隻有男丁才可入譜,女性除了少數貞節烈女外都一律被排斥在外。早已融入家族的養子,也不能入譜,有的家族為這類人專設“義譜”。

家譜的傳播原則是“密不外傳”,隻有家族內部成員才能保管閱覽。明清時期,徽州家譜在修訂完成之后,都要毀版,防止那些濫印、多印的家譜落入外人手中,從而產生冒認宗族等麻煩。族人如被查出將族譜賣給外人,就會被從族中除名,並不准入祠堂。

家譜傳播的這種血緣性特點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也普遍存在,這與一般文化傳播形成鮮明對照,是一種值得關注的華夏本土傳播現象。

(二)儀式化

美國傳播學學者羅蘭布勒給“儀式”概念作了界定:儀式是某種模式行為,一種自願性的行動表現,造成符號化般的影響或參與真誠生活的過程[3]。傳播學的儀式傳播觀認為,傳播並不僅是信息在傳播者和受眾之間的流動,而且是對一個社會的維系﹔傳播不是分享信息,而是共享信仰。儀式傳播觀的核心是:傳播“產生了社會聯結……把人們聯結在一起,並使相互共處的生活有了可能。[4]”

家譜編修是家族的一項神聖儀式,全族參與,每戶都要分擔修譜費用。由於家譜印刷數量少,不僅外族人很難見到,就是很多族人也難得翻閱家譜,從這個意義上說,族人對家譜編修活動的參與感比家譜所要傳播的內容更有意義,正是在修譜這一儀式過程中,家族的凝聚力得以強化。在家譜修成之日,祭祀先祖、族人會餐、請戲班唱戲,各種慶祝活動豐富多彩。家譜的頒布儀式,成為鄉村盛大節日之一。家族認同主要通過編譜、散譜、游譜等具有強烈家族記憶的儀式形成,家譜的傳播功能也大多是在儀式性場合中達成。

(三)強制性

組織傳播是以組織固有的權威性為保障,傳播活動各要素的選擇性較小。

在家譜傳播中,每個家族都有相對固定的編修周期,沒有特殊原因,不可更改。許多家族把編纂家譜作為后代子孫的一項義務寫進族規。徽州婺源的南宋理學家朱熹同時也是譜學大師,他就留有“三世不修譜,以不孝論”的訓誡。類似的帶有較強約束力的族規,保証了家譜編修的延續性。

家譜傳播的強制性還表現在修譜時原則上隻可以補敘、補遺、補新,不能對舊譜的內容加以修改,若有不同意見,隻能另外存疑。家譜散發以后,保管者要妥善保存,“務須視同珍寶,慎勿褻續﹔嗣后回宗公支下譜牒,議定每年限定清明各房分首事人等請譜赴祠會合,以便揚風共覽。如有虫傷爛缺略,通族作不孝治處。[5]”

(四)孤証性

家譜編修中有一個傳統,新譜修成后舊譜一般要依數繳回銷毀,有些家族的家譜雖經十幾次編修,但很難見到不同年代的不同版本,這種傳播規則在其他形式的信息傳播中很少見到。

家譜編修雖然原則上不能改動舊譜內容,但編修者仍然可以利用以“增量”稀釋“存量”的方法,將自己的意志滲透到新譜中去。沒有舊譜可以比對,新譜便形成“孤証”,后人無從知曉家譜的歷史演變軌跡,可以避免因信息在傳播中被扭曲變形而引起爭議,維護了家族的團結。家譜傳播的“孤証性” 不利於后人對家譜內容進行深入考証,其傳播的權威性會受到一定影響,也削弱了其文獻價值。

(責編:霍昀飛(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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