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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報學史》史實錯誤研究【2】

張 慧
2016年08月08日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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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錯誤背后的原因分析

基於第一部分對於書中錯誤類型的劃分和內容的描述,下文將分別對事實錯誤、非事實錯誤以及尚待考証三個類型的錯誤進行剖析,挖掘錯誤背后的原因。

(一)事實錯誤的原因

在156處錯誤中,事實錯誤佔所有錯誤的比重超過90%,其中既包括時間錯誤、人名地名錯誤、報刊名錯誤等很多類型,還涉及到書寫、印刷、翻譯等多個環節。因此,分析其中錯誤的原因也要從多個角度來考量。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以寫書出書的一般流程為著眼點進行分析,即收集資料—整理、書寫—檢查校對—排版制版印刷。其中,收集資料和整理、書寫主要由作者負責,檢查校對則很大程度上是出版社的職責。這四個階段都會對書本內容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尤其是前三個階段甚是重要。

第一,作者在收集資料的時候出現了問題,一是對於資料來源的選擇沒有很好地把關,二是對於其信息的准確性和真實性沒有進行仔細地檢查和核實。

書中大量的時間錯誤可以証明作者選擇的資料來源十分廣泛和復雜,而且這些資料並沒有涵蓋到所有的關鍵信息,所以才導致很多看似十分粗心的錯誤和疏漏的出現。時間單位的不統一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種類型的錯誤也反映出很多問題,比如資料來源的廣泛性導致了紀年法的復雜性,這給作者后期的整理造成了一些障礙﹔還有由此可以看出,作者並沒有在時間單位這方面形成自己的書寫標准和習慣,因此才會造成各種紀年法混用的現象。

在信息核實方面,作者也是有所欠缺的。書中的時間錯誤、錯別字、書寫錯誤都可以証明作者和編輯在校對階段的疏忽和不盡責。這些都是技術性的錯誤,完全可以在后期的編輯修改過程中進行糾正。筆者認為無意當中留下的這些微小錯誤不僅不會減輕這本書的閱讀興趣,反而會激勵更多的閱讀者對其進行追問和核實的意願。

第二,在整理、書寫階段,作者對於整本書的思維邏輯把握得很好,但對於細節的修正還不到位,這一點主要體現在時間單位的混亂、報刊名稱的不規范以及對於外文翻譯的忽視。上述的這三種錯誤,除了和資料來源復雜有關,還能夠反映出作者當時所處的時代環境對於寫作的影響。《中國報學史》是在民國時期完成寫作的,當時的中國社會處於十分不穩定的狀態,奄奄一息的封建殘余和逐漸變質的民主浪潮共處於一個大環境之中。在這樣的情況下,作者所選擇的資料也必定是混亂的,它們出自於不同立場、不同階級、不同文化、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之手,這些人的立場、思想、語言都是不同的。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很多中外報刊名稱出現了混亂。當然,除此之外,報刊名稱的混亂還反映了當時報業發展情況的快速變化和雜亂。不少報刊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大部分是由於其立場有悖於當時的官方立場)經常易名、改變出版地點,或者無緣由地停刊,這無疑給作者寫作帶來了很大的不便,也造成了書中的一些錯誤。這其中對於報刊的描述也可以反映出作者對於信息的判斷和取舍,比如描寫一份經常停刊或者立場發生轉變的報紙,到底應該選擇它哪一階段的特征進行定性和評述,還是說對整個的復雜的發展過程進行概括。

關於翻譯的不規范,這一點首先是因為外來文化在短時間內充斥當時的中國社會,而語言作為信息交流和傳播的載體並沒有同步進行轉換,因此才導致外文翻譯的滯后和混亂。另外,在報業這個領域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翻譯標准,參考資料的翻譯自然也是五花八門。對此,筆者認為這樣的錯誤在很大程度上不應該稱之為錯誤,更准確地講,更應該算作是一種不規范的現象,畢竟作者在翻譯領域並不是專家,無法制作出一套能夠引領時代潮流、規范准確的翻譯准則。

第三,在檢查、校對階段,當時負責這本書的編輯比作者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嚴格來講,戈公振先生只是這本書的作者,他所做的工作是完成整本書的寫作,而后期的編輯、修改和校對更多的應該是編輯們的工作。當然,這麼說並不是在為戈公振先生開脫,畢竟雙方都沒有很好地盡責。首先,作者的檢查和核實應當在寫作完成之后交稿之前,因為很多錯誤的信息不僅僅是字面上的問題,很大一部分是需要和原始的資料進行比對的﹔而關於這一點,原始資料是否准確也是作者應當考慮的問題﹔在完成這些工作之后,編輯就應該著手進行新一輪的糾錯。說到這,筆者還有一個疑慮,有沒有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即作者所提供的資料信息是正確的,而在交接給出版社的編輯之后,編輯在無意之中對一些信息進行了刪改,導致原本正確的信息出現了錯誤,就比如這個例子:“西歷紀元前六年,羅馬凱薩大帝所刊之《每日紀聞》乃共和政府之公報。”此句中“紀元前六年”應為“紀元前六十年”。[2]其中漏掉的“十”字既有可能是作者的疏漏,也有可能是編輯的責任。

第四,在排版制版階段,20世紀20年代的印刷技術雖然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排版制版依然由印刷工人負責,在這個過程中,偶然出現漏印的現象也是可以理解的。

以上是對事實錯誤的原因進行的分析,其中絕大部分都是由人為的主觀的因素所導致的。可見,在寫作過程中,作者的嚴謹性確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非事實錯誤的原因

除了上述144處事實錯誤之外,《中國報學史》中還有9處非事實錯誤,下面筆者將一一進行分析。

(1)作者在寫作時的視角是有一定偏差的。他習慣從當下角度出發為報刊性質等下定義﹔隻描述報刊在當下時期的名稱,而創刊初期的報紙名稱往往被忽略﹔報刊的發行周期也是以當下或者最近時間內的周期為准,對於那些經常停刊、不按時發刊的報紙而言,交代的信息就會十分不准確﹔此外,作者還常常以“現”字代替具體的時間,這也反映了他的寫作習慣中並沒有考慮到讀者的閱讀體驗﹔最重要的一點是作者在寫作時太過於注重片刻視角,常常隻關注到報紙主要發展時期的主要特點,而忽略了有時候同樣重要的其他細節。

經過仔細研究,筆者發現,作者在選擇報紙主要關鍵詞或性質特征時,往往有兩種傾向,一是選擇報紙發展過程中時間最長最穩定時期的特點作為主要的關鍵詞,二是以《中國報學史》寫作編排時期(1925年—1927年)報刊當時的狀態為主要關鍵詞。這些雖然不是事實錯誤,但卻不准確、不夠嚴謹。比如:“Shanghai Times(原名《泰晤士報》)為英人所創辦,帶親日之彩色。”[2]此句中《泰晤士報》由美人創辦,初期是一張反映美國利益的報紙。1907年前后起,開始接受日本政府津貼,始轉而親日。作者將《泰晤士報》定性為親日的報紙,顯然是不准確的。從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出,作者對於報刊性質的判斷有可能是有些片面的。類似的錯誤還有4處,分別反映在對報紙的命名、報紙的出版周期、報紙的所屬機構等方面。

(2)作者的某些觀念和當代的一些觀念是有著一定的差異的,這主要體現在他對於某些概念的定義不夠准確。例如:“在上海出版之《譯林》,……出至十二冊即止。”[2]此句中《譯林》的編行所設在杭州,在上海印刷,而且最后出至十三冊才停刊。這句中作者對於“出版”的理解顯然和修訂者的理解不同,浙江傳媒學院新聞傳播系碩士李新祥將出版定義為,“人類創作、編輯作品,經過復制公之於眾並被接收或接受的社會傳播現象(活動)。” [3]根據這個定義,《譯林》的出版地應當是杭州而非上海。另外一個例子也反映了這樣的觀念差異,在書中,作者將強學會的負責人歸為文廷式“主倡”,而實際上強學會由康有為發起,文廷式隻負責出面主持。通過這兩個例子既能夠看出作者對於某些概念的定義存在不精確之處,而且再一次地暴露出這本書在檢查核實過程中的漏洞。

(3)作者的寫作思路不夠嚴謹,在選擇相關信息時不夠細心。舉例如下:“《復報》與《民報》。同刊於光緒三十一二年間。”[2]這句話中的錯誤在於兩份報紙的先后順序顛倒了,因為《民報》先於《復報》創刊,按照創刊時間排列顯得更為准確和嚴謹。剛開始看到這樣的糾正理由時,筆者不禁感覺修訂者或許有些小題大做,但后來總覽所有的錯誤之后,筆者才發現,在寫作時,再多的嚴謹和細心都不會顯得多余,因為寫作,尤其是寫史書必須要有理有據,做到最大程度的准確。

(三)尚待考証部分

第三部分是尚待考証的部分,修訂者雖然給出了詳細的解釋,但並沒有得到比較統一的結論,因此單列出來討論。這部分共有3處,都是因為引用的材料比較片面而被認為是錯誤的,修訂者給出了其他的解釋,但也並沒有得出一個結論。

比如:“Canton Register(譯意《廣東紀錄》)發刊於一八二七年十一月八日,……系馬德生(James Mathewson)所創辦。”[2]這句中存在爭議的部分是該報的創辦人到底是誰,作者認為是馬德生(現通譯馬地臣),而修訂者則提供了兩種其他的解釋,一是該報由來自美國費城的伍德(W•W•Wood)所創辦,后因財力不足,馬地臣接辦了這份報紙﹔二是馬地臣和伍德一起創辦了該報,因在辦報思想上產生了分歧,伍德退出編輯部。不管是哪種解釋,目前都沒有統一的結論,因此不能算作錯誤。修訂者的細心和負責值得讀者敬佩。

作為新聞專業的學生,在《新聞採訪與寫作》的課堂上,老師曾教導我們,當遇到與上述類似的情形時,我們所應做的就是盡量地去核實信息的准確性,做到客觀、公正,沒有依據的東西不能寫在稿件裡。但如果真的遇到了無法核實的信息,我們所應做的不是選擇其中一種解釋,而是應該盡量多地從不同的角度、各方的立場來為這個問題提供更多的信息,讓讀者自己去判斷。因為,提供越多的消息源會讓稿件更加具有客觀性。這個道理同樣適用於著述,戈公振先生身為著名的記者和新聞學家,應當非常熟知這種基礎的理念。但是,在《中國報學史》這本書中,卻有很多處錯誤都暴露出作者在這方面的不盡責。

(責編:霍昀飛(實習)、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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