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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報學史》史實錯誤研究

張 慧
2016年08月08日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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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國時期著名記者和新聞學家戈公振撰寫的《中國報學史》,系統全面地介紹和論述了中國新聞事業發生發展的歷史,標志著中國新聞史系統研究的開端。但由於主客觀條件的限制,此書不可避免地在史實上還存在一些差錯之處。本文試圖對這些錯誤進行系統研究,細分錯誤的數量、類型、內容,並嘗試挖掘錯誤背后的原因、歷史和社會背景,以及作者戈公振先生的相關新聞思想和觀念認知。研究方法主要是內容分析法,以楊瑾琤、寧樹藩、方漢奇、王鳳超所修訂的《〈中國報學史〉史實訂誤》為研究對象,對書中所有的事實錯誤和非事實錯誤進行歸類匯總,並根據相關資料找出錯誤背后的深層原因。

關鍵詞:中國報學史﹔史實錯誤﹔戈公振

中圖分類號:G21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CN61-1487-(2016)06-2-0038-04

戈公振是民國時期著名的記者和新聞學家,1927年,他的代表作《中國報學史》在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此書通過大量、詳實的史料,對中國古代、近現代的新聞事業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論述,標志著中國新聞史研究的開端。因此,自出版以來,此書獲得眾多新聞學研究專家的贊譽,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方漢奇先生曾稱之為“中國新聞史研究的開山之作、奠基之作”。[1]

但是,由於種種客觀和主觀因素的限制,書中難免存在疏漏和錯誤。2011年,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了新版的《中國報學史》,書中附錄了由楊瑾琤、寧樹藩、方漢奇、王鳳超共同撰寫的《〈中國報學史〉史實訂誤》(下文簡稱《史實訂誤》),其中包括共156處錯誤,本文現就此予以分析。

一、《中國報學史》已查証的史實錯誤

(一)錯誤類型概覽

《史實訂誤》糾正了《中國報學史》的156處錯誤,通過仔細觀察后,筆者發現,其中有3處錯誤沒有得到確定的解釋,因此暫時歸類於尚待考証的錯誤﹔而剩下的153處錯誤均有合理的解釋,其中包含事實錯誤和非事實錯誤兩大類。具體數據見表1-1:

(二)錯誤類型細分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國報學史》書中錯誤主要為事實錯誤,而事實錯誤中又包含著多種類型,通過研究和分析,筆者將其劃分為以下類型:時間錯誤、人名錯誤、報刊名錯誤、地點錯誤、錯別字、綜合錯誤(多處錯誤)、其他錯誤。詳細數據見表1-2:

(三)錯誤內容分析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事實錯誤中,時間錯誤和報刊名錯誤所佔比重合計高達約60%。綜合錯誤和其他不易分類的錯誤所佔比重超過30%。筆者將按照所佔比重大小依次介紹每一種錯誤類型。

首先,佔總比重最大的時間錯誤共有61處,這種錯誤比較常見,比如:“西歷紀元前六年,羅馬凱薩大帝所刊之《每日紀聞》乃共和政府之公報。”此句中“紀元前六年”應為“紀元前六十年”。[2]不難看出,類似這種錯誤有可能是作者在摘抄、整理過程中的無心之舉,亦或是排版制版時無意的疏漏。但時間錯誤類型中還有很多比較嚴重的史實錯誤,比如“京報”的最早出現時間是明末而不是清初等。此外,時間錯誤中還包含一種格式比較混亂的現象,比如作者在寫作時的時間單位不統一,有的地方寫的是古代皇帝的年號或者民國某年,有的則是現代通用的公元紀年法。

其次,報刊名錯誤也很常見,大致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中文報刊的名字書寫錯誤,二是外文報刊在翻譯過程中出現的錯誤。比如:“《意聞錄》……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年)與《格致新聞》合並。”此句中《格致新聞》應作《格致新報》。[2]在報刊名錯誤這一類型中,外文報刊翻譯錯誤也十分典型。其中一些報刊在不同時期的名字不同,給作者寫作此書帶來了一定的困擾。

第三,其它錯誤這一類型相對復雜,包括事件因果關系混亂、具體數字錯誤、以偏概全等。這一方面是因為很多報刊的發展情況多變、不穩定,作者不易描述具體情況,另一方面也和作者收集的材料不足以及自身的判斷有關。比如:“《閩報》於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發刊於福州,為日人報紙在華第一種。”[2]此句錯誤在於在《閩報》之前,日本人在中國就收買、創辦過自己的報紙。

第四,綜合錯誤指的是一處錯誤中有多個有誤的關鍵點,其中既可能出現了時間錯誤,同時也有人名、地名等其它錯誤。比如:“《小孩月報》,於光緒元年(一八七五年)出版於上海,為范約翰所編輯。……至民國四年改名為《開風報》,但出五期即止。”[2]此句中共有4處錯誤,一是時間錯誤,《小孩月報》創刊於同治十三年(1874年)二月﹔二是地點錯誤,創刊地點在福州而非上海﹔三是創辦者為普洛姆太太和胡巴爾太太,至1875年才由范約翰接辦並遷至上海﹔四是此報在改名《開風報》之前曾易名《月報》。

第五,人名錯誤這一類型出現的比較少,但其中也包含一些比較重要的歷史人物。比如:“Chinese Press(譯意《中國文庫》)發刊於一八三二年五月,為美國醫生柏克(Peter Parke)所創辦。”此句中《中國文庫》的創辦人出現了錯誤,應是美國來華的第一個傳教士禆治文,而柏克參加該報工作已是創刊三年之后的事情。

第六,地點錯誤比較簡單,無非是報刊的出版地點出現錯誤,或者事件發生的關鍵地名不准確。比如:“五月在上海出版之《東亞報》。”其中上海應改為日本神戶。

第七,錯別字,這一錯誤本不打算專門列為一個類型,因為很多人名地名錯誤中都包括一定的錯別字,但是考慮到從多個方面來分析書中的錯誤,更加細化地研究錯誤背后的原因,這個錯誤類型還是有存在的必要。隻有一個例子:“是影漫漶,不甚可辨。”此句應改為“墨影漫漶,不甚可辨”。

(責編:霍昀飛(實習)、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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