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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絡空間個人隱私規制角度淺析被遺忘權【2】

夏  添
2017年06月05日08:05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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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遺忘權受規制要素的影響方面

隱私權是人類的一項基本人格權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等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權利的主體在是否公開和公開程度上具有決定權。

但是,由於網絡信息存儲的特性,我們經常會遇如在搜索框中輸入自己的名字,會搜索出不少與自己相關的而我們本身卻由於遺忘曲線進行“選擇性刪除”的信息,又或者在某些站點留下的身份信息如:真實姓名、身份証號、常用地址等會被網絡匿名者或網絡黑客盜用使得對本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

勞倫斯·萊斯格曾在其研究中提出規制四要素:架構、市場、社會規范和法律。網絡空間中個人隱私規制能否實現可以從這四個要素出發,探討“被遺忘權”這個新興權利是否能夠順利施行。

(一)架構——開放的網絡空間本質造成“永久記憶”形成

智能手機時代使碎片化、互動化的社交方式深深融入全球社交文化潛規則中。無論男女老少,皆可以在社交軟件中宣泄短時情緒、上傳個人信息。隨著時間的推移,慢慢的因為經歷、解散等緣故刪除曾今的上傳,卻不清楚網絡在收集和存儲信息方面具有無限性、永久性、恆存性等特征,我們上傳過的所有信息都一絲不漏地“被”儲存在網絡空間中,隻需要我們稍微搜索一下就會紛至沓來,成為個人無法擺脫的印記。

架構信息流通的網絡的本質是開放,信息的強交互性是網絡信息時代信息交流的重要基礎。從使用者角度而言,用戶向互聯網中上傳的關於個人信息的文件,在很短時間內便會成為被搜索巨頭等網絡科技公司進行抓取、存儲、甚至進行二次改造、利用的數據,並通過外部和內部的深度鏈接進行二次傳播,或者作為備用信息進行收錄、儲存。

維克托·舍恩伯格教授通過截取網絡空間流量進行數據分析,得出數據時代,記憶具有可訪問性、持久性、全面性等特征,這些特征使歷史記憶被摧毀,阻礙了我們對於事件判斷能力以及應變反應能力。例如,如果我們在頁面、論壇、空間、微博等社交媒介中發布的某些信息,在我們自身生理記憶方面可能已經忘卻或模糊,但是通過各類搜索引擎,隻要關鍵詞符合信息抓取標准,那麼就可以輕而易舉的找到這條信息。這類信息是伴隨著情緒產生的,因此在情緒過去之后,我們回過頭來看此類信息,會感覺羞恥或者不願記憶。

(二)市場——信息公開對被遺忘權的阻撓

隨著“大數據”概念被引入千萬網絡用戶的心中,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生命過程中,很多被我們生理上遺忘的東西卻通過數據形式存在於網絡虛擬數據庫中。個人隱私在內的信息都間接成為公開信息,這種信息公開態勢一定程度上阻擾了“被遺忘權”的推進。

而市場作為信息的傳輸主體,對於被遺忘權的構建相對於用戶自身而言,並不樂觀。市場作為商業活動中的一個主導環節,低成本的信息模式下,商業公司習慣了其帶來的高回報,一旦“被遺忘權”體系正式構建,信息使用將產生巨額成本,這對於他們而言是很難接受的。

谷歌首席執行官拉裡·佩奇便對這一裁決作出判言,認為這個裁決的下達極大程度上會影響下一代的網絡初創公司,還可能使得專制政府限制在線交流的手段更加多元化。谷歌駐布魯塞爾發言人費尼也曾在公開場合表示,歐盟法院設立“被遺忘權”會使搜尋引擎和網絡出版業失望。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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