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絡空間個人隱私規制角度淺析被遺忘權
摘 要:隨著計算機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技術催生了社會進步,歷史記憶已經不僅僅依托於現實物品之中,數字載體的方便快捷使得使用人群增多。人類的記憶在信息傳播過程中似乎已經步入“永恆記憶時代”,遺忘過去已近乎不可能。網絡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被遺忘”已經超越地理界限,如何在網絡空間中保護個人隱私成為世界各國共同的議題。
關鍵詞:被遺忘權﹔規制四要素﹔信息傳播﹔互聯網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7)05-0032-02
隨著技術進步,其帶來了網絡存儲科技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先前擁有私密化特性的個人信息開始實現存儲於虛擬儲存器中,隱私在“大數據”下藏無可藏,許多如網絡科技集團、互聯網公司等機構基於盈利和管理的需要,大量收集、存儲和利用,使用戶上傳的隱私都清晰地暴露在公眾視野中,或多或少的帶來許多不必要的煩惱。
越來越多的個人隱私被盜用案件使得2012年歐盟委員會提出的一項新權利——被遺忘權開始進入公眾視野。
一、“被遺忘權”
大數據時代帶來的公共服務和商業模式,在帶來一系列數據監控優勢之外,也引發了隱私邊界的動態變化。隨著技術進步,人類的社會活動關系發生了迅猛變化,數據存儲便利化成為其優勢所在,但這也誘發了一種新的危機。它打破了記憶與遺忘之間的平衡關系,使每個人都會不斷的去重復自己的信息記錄,從而使自己陷入數據牢籠中無法自拔。
(一)什麼是被遺忘權?
被遺忘權作為一項新興權利,目前尚無公認的完整的定義,歐盟在2012年對此作出闡述:“被遺忘權是數據主體有自由意志要求數據客體永久刪除有關數據主體的信息,主體有權利被網絡遺忘,除非數據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中國,研究學者們對“被遺忘權”的定義更加傾向於“刪除權”,即數據主體有權永久刪除其自身數據,有權讓互聯網遺忘。
從諸多案例中不難發現,自然人是許多被遺忘權定義的主體,不包括法人和組織。因為作為一種基本權利的延伸,其保護范圍涉及自然人的精神層面,包括人格完整、人格自由、人格獨立等。這些方面隻有自然人才涉及,法人和組織不涉及此類問題。
而被存儲的與主體相關的一切信息是其客體,這類信息包括:個人數據、動態、博文、推送等一系列活動痕跡。
(二)被遺忘權的刪除范圍
通過數次侵權案件的審理,我們不難發現被遺忘權所涵蓋的刪除范圍大致有以下三種:
一是對於自身發布信息的刪除權利,這項目前在絕大多數的即時通信軟件和信息網站中已經實現,允許用戶自由刪除與自身相關的信息。
二是針對發布一段時間的信息,並產生一定影響的數據的刪除權利。歐盟法律規定,“當數據主體要求清除相關數據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必須履行義務並且立即生效,除非該數據被認定為必要”。不過,該規定也存在例外情況,即當該數據的處理“隻用於新聞報道,或為文學藝術表達需要”時可以進行豁免。
三是針對別人發布的有關自身信息的信息刪除權利,這一塊也是目前公眾與機構之間的最大爭議,因為一旦該項權利成立,那麼對於互聯網公司、社交媒體等機構而言,將會對其產生許多不利的影響,其業務會受到極大程度的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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