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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絡空間個人隱私規制角度淺析被遺忘權【3】

夏  添
2017年06月05日08:05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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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規范——“被遺忘權”對於公眾生活的必要性

2011年的谷歌被控訴侵權案便是一個典型案例,原告在一次偶然搜索過程中,發現與其自身相關的新聞報道,而該報道產生於1998年。在多次與谷歌公司商量無果后選擇了同時上訴谷歌公司和新聞來源報社。西班牙法院於2012年對此作出判決,駁回對報社的上訴,支持對谷歌公司的上訴。

此后,谷歌公司多次進行上訴,於2015年獲得歐盟法院的終審判決,認為原告的訴求符合“被遺忘權”的行使范圍,要求谷歌公司刪除與其相關的新聞報道。

在一定的社會規范層面來說,網絡空間中個人隱私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社會秩序的和諧與穩定。網民對於自身信息是否泄露表達出越來越強烈的欲望和期待,文明社會在不斷的發展中完善自身,從奴隸制、宗教制,到近代的民主制,個人信息保護平等的觀念已呼之欲出。用戶更希望自己的個人隱私能夠不被隨意利用或隨意存儲。由此可見,在網絡時代異常繁榮的今天,公民對於“被遺忘”這個權力的權利意識正在不斷蘇醒,於公眾生活而言,“被遺忘權”將逐漸成為其對於自身基本權力的維護中重要的一環。

(四)法律——網絡個人隱私立法保護障礙重重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當前國內外對於隱私的界定並不明確,各國對於隱私都有著各自的規定范圍。因此,通過立法保障虛擬空間中個體隱私很可能不具有普適性。

第一,被遺忘權這個概念誕生於西方,所以,在對權利的解讀和權利施行的條件方面與國內的情況不能完全相符。

第二,中國現行立法中並沒有被遺忘權的法律規定,隻有在《侵權責任法》 第36條中有關於網絡侵權責任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即賦予了被侵權人對網絡上針對自身的侵權信息予以刪除的權利。”這個刪除權並不是被遺忘權所指向的刪除權,能夠刪除的僅針對侵權信息,其權利主體也僅限於已經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並沒有涵蓋被遺忘權有關刪除的全部內容。

第三,互聯網行業具有隱藏的不自律性,會導致用戶在隱私遭受侵害時很難得到及時准確的幫助。如果過量運用高層次的規則去約束和管制,固然可以達到保護目的,但這個結果卻會對虛擬經濟的發展和延伸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阻礙。

三、總 結

身處雲計算時代,人們有理由對個體隱私進行防護。在谷歌個人隱私侵權案之前,所有的搜索引擎並不對網頁內容負責,公眾過去的點滴活動都被網絡載體以虛擬數據流形式保留下來,一旦被惡意利用,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被遺忘權”作為網絡空間中保護個體隱私的全新機制,需要政府去建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來加以規制。盡管到目前為止“被遺忘權”的內容和權力價值以及職責義務等方面的界定並不完善,但是由於其在網絡時代的適用價值,於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是一種法定義務,於公民而言是給他們提供了一種在新的媒介環境中保護個人隱私基本權利的范式。

作為公民網絡時代的新型權利,也需要國家針對我國網絡社會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明確法律條文來幫助公民更好地實現網絡空間中個人隱私的規制。

參考文獻:

[1] 李晶.試析網絡隱私權的概念與特征[J].西昌學院學報,2006(3).

[2] 彭支援.被遺忘權初探[J].中北大學學報,2014(1).

[3] 吳飛,傅正科.大數據與“被遺忘權”[J].浙江大學學報,2015(3).

[4] 吳飛.名詞定義試擬:被遺忘權(RighttoBeForgotten)[J].新聞與傳播研究,2014(7).

[5] 袁夢倩.“被遺忘權”之爭:大數據時代的數字化記憶與隱私邊界[J].學海,2015(4).

[6] 陳昶屹.“被遺忘權”背后的法律博弈[N].北京日報,2014-05-21.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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