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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社會權力爭奪工具的網絡道德綁架【2】

胡沈明 楊悅
2017年07月10日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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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絡道德綁架的表現

通過分析網絡道德綁架案例,對網絡中發生的道德綁架事件進行深入分析,並按照被綁架者、道德綁架的工具以及道德綁架的出發點,對其進行歸納總結,我們發現道德綁架的不同類別特征。

(一)道德綁架的對象:各類佔優者

總結以往發生的道德綁架事件可知,人人都有可能成為被綁架者。但是通過分析,這些對象可以歸類為普通民眾、公眾人物以及財富、權力的持有者。普通民眾被道德綁架的事件的事發地多是公共場合,如公交車上的青年人不給老人讓座,野生動物園的自駕游旅客在猛獸區下車,旅游景區的游客在文物上亂涂畫等。公眾人物被道德綁架的事件愈發頻繁,因他們身份的娛樂性和話題性,加之新媒體的發展,使得他們被網絡輿論綁架的可能性加大。例如鄧某未能及時在王某某事件中發聲遭炮轟,陳某某因為沒有第一時間在社交媒體上就好友喬某某的死亡發聲表態而被輿論綁架,眾多明星也因“愛國表態問題”挨批等。還有一種容易成為道德綁架對象的就是財富、權力的持有者,如屢遭“逼捐”的企業家、與弱勢群體對峙的公職人員等。

(二)道德綁架的工具:脫離環境的虛擬標准

康德曾說過,“有兩樣東西,人們越是經常持久地對之凝神思索,它們就越是使內心充滿常新而日增的驚奇和敬畏: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7]220這便暗含道德標尺是模糊的,不同的人對道德的運用也不同。正因為大家對道德的概念莫衷一是,我們隻能歸納出道德綁架的主體倚仗哪一條道德律來進行輿論施壓,對道德綁架工具的類別進行考察。道德綁架的核心特點便是其工具具有典型的脫離環境的特性,脫離環境使得這類工具具有普遍適用性。這類脫離環境的虛擬標准具體有以下幾類:第一類,是道德中的行為規范。譬如在評論被老虎咬傷的趙女士時,不少網友發出“不守規矩的人還有臉推卸責任?”的指責。第二類,是道德中的樹立社會意識形態。如果有人的言行未能符合網絡社會群體期待的人物設定,則會對他們失望,並通過輿論詆毀他們。第三類,是道德中的品質美德,尤其是強者扶弱的美德。青年人給老年人讓座是美德,有錢人給窮人捐錢是美德,如果強者不施以援手,則會被認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缺德”,遭到輿論抨擊。

(三)道德綁架的出發點:朴素正義、簡單平等

道德綁架的行為主體進行輿論施壓的出發點是什麼,或者說他們期望達到的目的是什麼,我們將之分為兩種類別。其一是為了維護公序良俗。民眾普遍認為自己是屬於遵循公共道德、遵守規矩、尊崇習俗的一類人,他們有權力、有責任指責“不道德的人”,維護社會秩序。其二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民眾基於鋤強扶弱的正義心態,本著“弱者有理”的集體潛意識,為“弱勢群體”“受了委屈的人”打抱不平,謀取權益。

從網絡道德綁架的總體表現來看,我們均能發現其發生行為的普遍性、綁架工具方面的飄忽性以及綁架對象的不穩定性。究其原因,在於網絡道德綁架是一個權力爭奪工具,它主要為權力爭奪服務,可以說權力是其始終關注的目標。

四、新媒體下道德綁架的危害

當前,道德綁架行為發生情況增多,人們就網絡熱點事件發表言論時不自覺地引發了道德綁架行為,且不斷演變成一種日常生活狀態。當其形成一種社會群體文化后,對社會造成一系列的危害——道德的功能發揮受到制約,社會群體容易發生極化,網絡暴力也將常態化,社會階層的矛盾也將不斷深化。

(一)道德功能異化

“道德”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規范人們的日常生活行為、穩定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來到現代法治社會,剛性的法律強約束力逐步取代道德軟約束作用,道德在約束人的行為規范方面雖然重要,但其穩定社會秩序的功能相對下降。道德是一種文化習得,在生活成長過程中可以本能掌握這種倫理觀念,而法律是講究程序和技術性的,以契約為准繩的法律,則是一種后天學習習得,是普通大眾不易掌握的。在這個原因的推動下,民眾熱衷於使用道德來調節利益、維護社會秩序、進行社會控制,“泛道德化”的言論表達甚囂於網絡新媒體。

道德綁架雖然在動機或出發點上通常是“善”的,為了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或者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但其本質是社會群體對社會資源、社會權力的爭奪,淪為了社會權力斗爭的工具。道德主張應當以尊重權利為前提,而在公共領域對他人的道德進行公開指責或評價,侵犯私領域權利,道德綁架最終結果往往導致了“惡”。不僅會扭曲了社會大眾對“道德”的認知,擾亂社會道德秩序,也會在根本上削弱了道德的社會控制功能,影響道德功能的發揮。

(二)網絡暴力常態化

道德綁架和網絡暴力,兩者關系密切,新媒體條件下的道德綁架,極易走向網絡暴力。網絡暴力憑借網絡虛擬技術,兼具暴力工具、環境、動機三大元素,經由網民群體多維互動產生言語抨擊、隱私披露等行為。一個網絡熱點事件的爆發營造了輿論環境,新媒體又給予了網民大眾施暴工具,而道德則可以成為引發的動機,那麼網絡社會群體隻要從道德的動機出發,網絡暴力的發生可能性加大,將變成一種常態化行為。

網絡暴力的常態化,對媒介發展、個人素養的提升和國家網絡監管都將造成毀滅性傷害。網絡暴力的頻繁發生,不僅會讓網絡用戶受到暴力傷害,迫使他們逃離這個虛擬網絡社會,影響了媒介的可持續發展,也阻礙了網民的網絡道德素質和媒介素養的提升。網絡暴力會使得網絡言論環境污濁,社會戾氣盛行,對國家網絡空間的治理和社會秩序穩定造成嚴重威脅。

(三)社會群體極化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凱斯•R•桑斯坦在《網絡共和國》中提出“群體極化”這一概念,他指出:“群體極化的定義極其簡單,團隊成員一開始即有某種偏向,在商議之后,人們朝著偏向的方向繼續移動,最后形成極端的觀點。”[8]47在新媒體條件下,網絡事件經由新媒體發酵傳播,迅速引起大量社會群體匯聚。尤其是在主流媒體對輿論熱點事件報道缺位的情況下,存在大量的模糊信息,偏激情緒的網民易形成批判的、非理性的、趨向統一的言論。

社會群體對道德的認知不清,無法准確把握道德的約束力,社會群體走向極端化之后不僅不能通過道德做出理性判斷,而且容易走向道德淪喪,情況嚴重的話,他們會將這種對道德有偏差的認知帶到現實生活中,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極端的認知會引發極端的行為,例如2012年抵制日貨事件,反日群眾打著“保衛釣魚島,抵制日貨”的口號對同胞實施打砸搶,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引發社會秩序混亂。

(四)社會群際矛盾深化

麥克盧漢曾說“媒介即信息”,近年來有國內學者聲稱“媒介即關系”,意即媒介決定和影響著人們的關系。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進步,新型網絡傳播媒介相繼被開發和使用,人們從早期在貼吧、論壇上的“樓上樓下”關系,發展到微博上積極點贊、互粉好友,直至現今互加微信為結交朋友的基礎,人們的關系正隨著新媒體的發展發生著改變。如今人們置身於新型的傳播形態中,空間已經不能成為阻擋彼此交往的隔閡,人們的交往處於即時在線的狀態,線上交往逐步變成現實社交的延伸和拓展,以至於社交傳播與人際傳播的邊界日益模糊,甚至不斷重疊。

(責編:馬瀟(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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