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背景下中國媒介規制變革對傳統廣電媒體的轉型發展價值
摘要:媒介融合是傳媒界近年來熱議的話題,隨著各國對其的推進和實踐,傳播規制媒介政策已經成為阻礙媒介融合的最主要的障礙之一。本文通過介紹媒介融合大背景下媒介規制與媒介融合的相互作用,並結合目前我國在媒介規制變革上做出的具體實踐,探討目前變革中存在的問題,深挖造成變革難以推進的原因。同時,在探索解決方法的基礎上,淺談媒介規制變革對於中國傳統廣電媒體轉型實踐的現實意義和發展價值。
關鍵詞:媒介融合﹔規制變革﹔傳統廣電媒體﹔轉型發展
一、媒介融合背景下的媒介規制
第三次科技革命以來,計算機技術和數字化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催生了許多不同的媒介形態,不同媒介之間的壁壘開始變得模糊,“媒介融合”一詞應運而生。媒介融合的理念最早在麻省理工大學由尼葛洛龐帝提出,但他只是界定了其可能出現的情況,而並未對其給出概念化的界定。美國馬塞諸塞州理工大學教授I·浦爾第一次以概念化的形態界定“媒介融合”,他認為,媒介融合就是指各種媒介呈現出多功能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其后,這一名詞的涵義引起學界討論,但都沒有得出統一的界定形式。在這些不同的言論界定中,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對於“媒介一體化”的認可和詮釋。
媒介的傳統規制形式往往是以其自身的技術平台來區分的,廣播電視歸屬於廣播電視局,新媒體則有信產部負責管理。隨著技術的高速發展,導致媒體功能的交叉,不同技術平台之間的壁壘被模糊甚至打碎,這是實現“媒介一體化”的必由之路。①但是基於原有平台的傳統規制形式出現規制失效、標准重合等問題,媒介融合也必然在內容、平台及形式上受到阻礙和困擾。正如Winseck所指出的,媒介融合開始於數字化之前,並且作為歷史發展的長久趨勢,但是媒介私有化的制度以及政府規制等種種限制阻礙了其進程。②媒體分立時期所形成的傳媒規制和政策架構,也已經成為阻礙媒介融合的最主要的障礙之一。
其實不僅局限於媒介規制對於媒介融合的阻礙,兩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作用,“從科技的發展到媒介規制的變革存在一定的時間差。但是從規制為變革提供構架而言,它是媒介融合出現的一個關鍵因素。”③媒介融合的發展催促著媒介規制的變革,而不斷完善的媒介規制則為媒介融合提供了進一步發展的架構和指導。美國通過《1996年電信法案》(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開啟了不同媒介領域的相互滲透。2000年7月,歐洲委員會採納了歐盟執委會資訊署的融合立法提案,並於2002年由歐洲理事會批准為電子通信和服務的管制框架。2003年初,新加坡政府把原來的廣播管理局(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電影和出版局(Films and Publications Department)和電影委員會( Singapore Film Commission)合並起來,成立了統一的管理機構傳媒發展局(MDA)。④各國在媒介規制上的積極變革和調整,也從側面証實了媒介規制的重要作用。
二、中國媒介規制變革的現狀和問題探究
2001年3月通過的政府綱要,明確提出三網融合,促進電信、電視、互聯三網融合。2009年的5月1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工作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文件指出:“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實現廣電和電信企業的雙向進入,推進三網融合取得實質性進展。”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從以上不同時期發布的相關條例來看,中國媒介融合規制從設置“禁入”壁壘到放寬限制、推動融合,從小范圍的改革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的調控,整體趨勢良好,但是由於規制層面的各種問題尚未得到解決,致使媒介融合並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隻有根據中國自身國情,認清在媒介融合發展中的規制漏洞,深挖背后隱藏的原因,才能夠破除發展壁壘,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媒介融合。
在規制思維和理念方面,傳統媒介規制的思維模式主張“政府全能、大包大攬”的全能政府觀念,並且視媒介為黨和政府的喉舌工具,與之相應的是媒介產權意識被模糊淡化,並且普遍缺乏對於媒介規制管理和資源配置的全媒體視角,隻有脫離僵化的傳統思維限制,以全媒體視角看待媒體規制的各項問題,才能構建出全面有效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媒介規制。
從媒介規制的管理體制上看,存在“既事業又產業”的雙重規制,致使媒介機構也要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雙重標准,而且現有的媒介管理體制主要還是以按照行政區域劃分的“條塊分割”形式為主,不同主管部門負責不同的媒介形態,導致規制制定標准大相徑庭、不易相融,又因為其以行政區塊為劃分標准,逐漸形成了行政專屬、權力專享的壟斷系統,行政機關一方獨大、話語權專有,致使媒介市場化發展受到局限,進一步阻礙了媒介融合。
媒介規制在運行機制方面的問題,主要涉及立法機制、執行機制和監測機制三方面。政府在制定媒介規制條例的過程中,程序不公開透明,群眾缺乏知情和參與權,導致最后頒布法規政策少了民意基礎和公眾討論,有失獨斷,另外法規內容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分類粗略,漏洞百出且有失全面﹔執行過程中權力部門各自為政,致使服務缺失,追求利益最大化,最終造成不公平和腐敗等現象的出現﹔在監測機制上也存在許多不夠完善的方面,內部監督在官僚階級制度中難以真正實行,外部監督群眾缺位,而對於所定規制的測評標准以及問責機制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規范和完善,存在許多執行錯漏。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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