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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新聞報道中媒介失范帶來的二次傷害問題

楊程茜,張妮娜
2018年01月19日10:14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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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來,媒體失范和二次傷害的問題屢見不鮮,媒體為了滿足受眾的需求或者增加報道的看點而違反了新聞傳播的准則,易引發媒介審判、媒介侵犯隱私權、新聞失實等失范現象,從而造成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

關鍵詞:新聞報道﹔媒介失范﹔“二次傷害”

中圖分類號:G2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22-8122(2017)12-0040-02

當前的媒體為了吸引受眾,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放棄遵守媒介倫理道德,在明知被報道人已經受到傷害的情況下還繼續以媒介的名義公開發布煽動文章,甚至對之前的一些報道進行重新加工發布,擴大受眾不必要的恐慌情緒。這種做法不僅造成了社會的恐慌,降低了媒體的公信力,同時也給報道對象及其家屬再次帶來了傷害。這種再次傷害,在新聞界中被稱之為二次傷害。

一、新聞報道中二次傷害的具體表現

引發二次傷害的方式有很多,不恰當的採訪方式、報道方式等都能帶來二次傷害。媒體在採訪報道中表現出的媒體暴力、逼問受害者細節、轟炸式採訪,媒體審判等,都會加劇被害人的痛苦。媒體這些不恰當的行為方式,使得新聞報道對象及其家屬承受著來自外界和精神上的雙重傷害。

(一)不恰當的採訪方式引發二次傷害

媒體引發二次傷害問題主要表現在案件性新聞和災難性新聞中。對事實的獲取,最重要的來源還是來自當事人,但是記者忽視或者漠視了當事人受到的傷害,不注意採訪時機和採訪方式,迫不及待的想要知道事件的前因后果,對受害人進行了冷漠提問和暴力採訪,直接給受害人精神上帶來了再次傷害。

1.採訪暴力。媒體暴力包括真實暴力和虛擬暴力,虛擬暴力是指文藝節目中包含的暴力現象,如警匪片、武俠劇、電子游戲中的暴力行為。另一種真實暴力則是指“媒體本身的暴力”,即媒體從業者利用媒體本身的優勢和話語權,在採訪或者報道中不注意方式導致受眾受到了傷害。媒體的暴力包括行為暴力和內容暴力兩種。

2011年的一篇題為《妻子遭聯防隊員毒打強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時》的報道在網上引發了廣泛討論,在這個事件中,施暴人對受害人進行了毒打和強奸,而受害人丈夫出於害怕,在整個過程中始終躲在雜物間未出面制止。

事情爆出后,媒體開始一波又一波地對受害人進行採訪。一段網上流傳的視頻中,受害人丈夫深深埋著頭跪在地上,用帶著哭腔的聲音懇求媒體停止採訪,離開他家。不僅如此,媒體還對掙扎在床上,精神狀態接近崩潰的受害人不斷進行發問,詢問的問題內容也絲毫沒有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去考慮。媒體為了達到自己的採訪目的,絲毫不顧及受害者的隱私權,強行把受害人展示在鏡頭面前,哪怕受害者的家人,熟悉的鄰居,甚至還有他們年幼的孩子都能夠看到。作為一個不幸的受害者,其身心已經飽受摧殘,而媒體向全社會的公開報道,更是讓這個家庭雪上加霜。

2.冷漠提問。災難性新聞具有突發性、重大性等特征,一旦發生災難性新聞,必然會給社會帶來較大的沖擊。發生災難性新聞以后,受害人及其家屬會變得十分脆弱和敏感,情緒也會變得非常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會更需要人們的關懷和同情。然而在現實中,大多數媒體都把災難性新聞看成一個“香餑餑”一擁而上,全然不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情緒,將新聞價值凌駕於人性之上。

3.轟炸採訪。在採訪中有些記者隻圖寫出具體轟動性的報道,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無理糾纏。不同媒體在事情發展的不同階段對同一事件的受害人進行多次採訪和反復曝光,也會造成二次傷害。媒體開始急迫地對事件進行採訪,是揭開受害人傷口的行為,讓受害人反復回憶事件的經過,則是將受害人的傷口不斷地進行撕扯。還有一些記者為了爭奪眼球,未經許可就跑到患者病房強迫那些身體虛弱的患者回應採訪,在採訪過程中漠視人的生命,粗暴到不近人情。更有甚者,有些記者未經同意闖入手術室,不僅延誤了手術的進行,也加劇了受害人的痛苦。

(二)不恰當的報道方式引發二次傷害

1.過度追求細節。媒體不顧及受害人的感受,一次又一次地撕開受害人的傷疤,粗暴地處理他們面臨的不幸。媒體為了爭奪眼球過分追求報道中的細節,忽視了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承受能力,在無形中促使了受害人一步一步走向崩潰的境地。雖然之后媒體公開對這個家庭表示了歉意,但是這些媒體對這個家庭帶來的二次傷害,卻沒有那麼容易煙消雲散。

2.影像刺激。與文字相比,圖片和視頻的視覺沖擊力更強,也更容易給人帶來傷害。在新聞報道中,媒體選擇哪些照片發布,關系著受眾能夠接收到哪些信息。在案件性新聞報道中,媒體應該避免在報道中出現犯罪或施暴現場的照片等,防止再次傷害到受害人。

3.報道內容具有傾向性。客觀真實是新聞的靈魂,媒體本不應以媒體特權的名義去侮辱人的尊嚴,然而在上述案件中,一些媒體在報道中把重點放在了丈夫的“不敢為”方面,在文章中弱化了對施暴人的譴責,突出了對“窩囊丈夫”的表達。在報道中“軟弱” “窩囊” “逆來順受” “膽小怕事”等這些略帶刻薄的字眼頻頻出現,媒體為了迎合受眾的獵奇心理,忽視了強奸這個事實,放大了受害人丈夫這個“懦弱”的行為,表達出了較為明顯的傾向性,引導了受眾的情緒走向。

二、多角度分析二次傷害的成因

新媒體的興起,帶來了快捷便利的新聞獲取渠道的同時,也給受眾參與信息互動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受眾可以更好地參與信息互動,與此同時,也給媒體帶來的新的挑戰。

(一)社會原因

1.媒介競爭激烈。在新媒體時代,媒介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媒體商業化和為了迎合受眾產生的低俗化。為了“搶新聞”,一些媒體片面地追求經濟效益,拼閱讀率拼點擊率,忽視了媒體報道內容中本應傳播的正確價值觀。媒體開始過度追逐新聞娛樂化,打著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旗號,無底線的消費被採訪者,有時甚至不惜觸碰法律的邊緣,實際上是為了用來提升自身的影響力和關注度,達到自己的商業利益。

2.受眾缺乏媒介素養。當下的社會中,媒介已經滲透到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這些龐雜的信息中,並一定都是正確和有益的。受眾對信息應該有基本的判斷力和分析力,不僅要會使用媒介,而且要學會如此處理和媒介的關系。我國的媒介素養並未得到重視,與媒介的發展並不協調,受眾對媒介還停留在表面,不乏會有一些非理性的聲音,例如一些擁有龐大粉絲群體的“意見領袖”,有很大一部分並未經過專業系統的媒介素養教育,但他們的言論卻能對很大的受眾群體產生影響,進而對事件產生較大的影響。

(二)受眾原因

1.受眾作為二次傷害的主體。自媒體時代,每個人都可以參與到信息的傳播和流通當中,人們獲取信息從被告的告知變成了主動的選擇,這些海量的信息也讓受眾開始變得挑剔起來,受眾已經不再滿足於單純的報道對象這樣一個身份。受眾打破了人際傳播的范圍,有時甚至可以把控輿論的走向,把關人很難對所有的受眾話語進行把關,就導致有些網友為了吸引人的眼球,濫用話語權,篡改甚至編造信息進行發布。在不知情的受眾輿論對某個新聞形成錯誤的“一邊倒”情形時,很容易造成二次傷害。

2.受眾作為二次傷害的承受者。有些媒體不顧及被採訪者的心理感受,肆無忌憚地採用各種方式進行採訪和報道,為了奪人眼球過度追求新聞的過程和細節,沒有體現媒體的人文關懷,肆意侵犯被採訪人的隱私權,大部分受眾對號稱“無冕之王”的媒介具有一種崇拜和畏懼心理,維權的意識也比較弱,沒有保護自我應有權利的意識,很少去進行維權。在面臨媒體的傷害時,大部分都選擇忍氣吞聲和躲避,很少有去替自己維權的意識,這也使得媒體越發的得寸進尺,在採訪和報道過程中不斷地侵犯受害者的權益,久而久之,不僅對其他媒介樹立了畸形的榜樣,同時也對媒介環境造成了惡性循環。

(三)媒介原因

1.記者的職業理念淡薄。在對新聞進行採訪報道時,有些記者為了“拔得頭籌”,把新聞從業者應有的新聞職業道德和新聞倫理拋在腦后,導致媒介倫理失守。災難和傷害在這些記者眼裡,就是博人眼球的利器。在面對已經受到傷害的採訪對象時,記者不僅沒有保護受害者,反而利用受害者對媒體的信任,利用媒體本身的優勢和話語權讓受害者放下戒備,引導受害者說出自己的不幸。實質上就是為了制造轟動效應,提高媒體報道的閱讀量,這些行為恰恰都反映出了記者人文主義關懷和新聞職業道德的缺失。

2.記者的角色定位模糊。記者應該時刻謹記自己的身份和定位,無論是在採訪中還是報道中,記者都應該擔起自己的責任。我們當下的媒體較多都存在著媒介審判思想,認為他們伸張正義,懲惡揚善是對的。然而媒體只是事件的客觀報道者,並不是審判者,不管報道的對象如何,媒體隻需客觀的報道事實,而不是在司法進行審判之前,給人物打上好或者壞的印記,引導受眾對當事人的情緒,媒體應當明白自己的定位,加強整體職業道德修養。

3.把關人角色缺失。從大量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媒體在新聞採訪報道的過程中,把關人的角色有所缺失。盡管在媒介融合的當下,把關人的門檻降低,人人都可以是把關者。但是普通受眾並沒有接受過專業的媒介素養鍛煉和培訓,真正有一定媒介素養的,能夠擔起把關人這個角色的,還得是媒介的專業人員,他們受過良好的媒介素質教育,更加的專業。然而在當下的媒體環境中,把關人的角色已經被淡化。事實上,專業媒體的第二層把關並不能消亡。

三、結 語

不斷發展的傳媒環境和經濟化的壓力,使得媒體之間的競爭也越來越復雜,為了贏得關注量,媒體在報道時越來越不注重媒介倫理,新聞帶來的二次傷害現象也屢見不鮮。二次傷害出現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社會、媒體和受眾都有造成二次傷害的可能,解決的辦法也應該從多角度進行探討,對於新聞報道中的二次傷害問題,不僅僅是媒體應該負起責任來,社會和受眾自身也應該意識不足並進行改正,社會應抓緊完善新聞法,媒體行業應加強把關,受眾也應該提高自身的媒介素養,共同努力去營造一個和諧的媒介環境和社會。

參考文獻:

[1] 孫有中,郭石磊,范雪竹.媒體的良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

[2] 趙平喜.突發性新聞報道中的“二次傷害”現象分析[J].新聞與法,2004(10).

[3] 李德剛.媒介素養[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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