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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新聞侵權主體責任分配【2】

——基於娃哈哈網絡謠言侵權案分析

冉小小
2018年05月04日09:33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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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宿:網絡服務商的連帶責任

信息的發布者需要為因自身行為產生的侵權問題承擔主體責任,這符合法律的規定和一般的公眾常識。但信息在騰訊微博這個平台上發布,微博成為傳播的媒介,在本案中,杭州哇哈哈集團有限公司雖沒有將騰訊微博作為被告,可騰訊微博應不應該成為侵權的主體,會因為作為傳播中介而承擔何種侵權責任?首先,依照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來分析,在“哇哈哈”網絡謠言侵權案中,騰訊微博這一網絡平台上的確存在著“哇哈哈”部分產品含有肉毒杆菌被緊急召回的虛假信息,無需置疑,且由於這條消息的存在確實給“哇哈哈”集團帶來了聲譽的降低,經濟收入低減少,造成了損失﹔騰訊微博在主觀上並不包含故意,只是過失,按照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網絡服務商——騰訊微博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但我們也可以看到,騰訊微博的后台運營者並沒有直接發布消息,只是為他人提供了一個信息發布的平台,僅僅作為信息的發布平台,就要應承擔侵權責任,是否會顯得略失公平?進一步分析就會發現,作為傳輸的中間媒介,網絡服務商並沒有直接發布消息,也必須為網絡新聞造成的侵權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5]

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第九條規定“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6]騰訊微博作為網絡服務平台,其管理者也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自覺維護平台信息的真實性,否則平台也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再有,騰訊微博即使沒有發布消息,但在信息的二級傳播過程中,相當於傳播者的角色。2000年3月,新聞出版署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定“報刊轉摘新聞報道或紀實作品等稿件應堅持真實性原則,對其轉摘內容的真實性負有審核責任,轉摘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應當核實真偽。”[7]這是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對媒體原創及轉載作品的真實性審查義務的規定。將這條規定運用到網絡環境中,網絡服務商在信息發布過程中必須充當把關人的角色,對新聞的真實性負有編輯責任,並對信息的發布負有監督責任,隻不過網絡服務商此刻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責任,而非主體責任。這也是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採取切實措施制止虛假報道的通知》中,有關“認真核實報道的基本事實,確保報道的新聞要素准確無誤”等要求的規定。[8]據此,網絡服務商未核定事情的真實性,將消息發布在平台上,致使消息與事實之間存在差距,給原告“哇哈哈”造成經濟及名譽損失,網絡服務商—騰訊微博在此案例中一定會成為侵權主體,但它應承擔何種方式的責任屬另一問題。

三、受眾:網絡用戶不承擔責任的抗辯

受眾,接受信息的一方,是一個集合概念,最直觀地表現為日常生活中獲取信息的一般民眾,無論紙質媒體或是電子媒體都有相對固定的受眾群體,能識字就是書籍、報刊的讀者群,有聽覺便成為廣播的聽眾群,視覺與聽覺結合成為電影、 電視的觀眾群等。簡單來說,隻要接受信息就成為受眾,受眾在一次侵權案件中是否承擔責任,從傳統的新聞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來看:受眾轉發的行為、轉發帶來的損害、這些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上的過失,符合侵權的四個要件,毫無疑問構成侵權。這是一般法的規定,可根據201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9]屬於誹謗。但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同時強調“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10]通過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用戶不明知是虛假消息,在網絡上轉發的不構成犯罪,就不構成侵權。再從新聞的這一個側面來思考,受眾的侵權行為是否存在正當的抗辯理由?

發布消息自由是受眾選擇新媒體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也是網絡具有吸引力的緣由。截至2017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7.72億,普及率達到55.8%,超過全球平均水平(51.7%)4.1個百分點,超過亞洲平均水平(46.7%)9.1個百分點,[11]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依賴網絡。更多的人使用網絡,意味著信息流量增大,那麼消息的隨意性顯得尤為突出。虛擬性和互動性是網絡本身就具有的特征,網絡的固有特征使得受眾難以甄別既有的消息的真偽,本身也陷於冗余的信息環境中。

如果受眾要對文章負責,對文章的真實性負責,是不是過於嚴苛?對於轉發評論的要求是隻要有一定的依據即可,而不要求有完全真實的事實依據。因為一般受眾擁有的資源較少,無法及時掌握所有的真相,即便掌握了所有的真相,這種真相和法律中規定的事實真相也有所差別。評論者對其評論所依據的事實的真實性的核實責任顯然要低於新聞報道對事實真實性的核實責任。[12]除此之外,根據知溝理論:“隨著大眾傳媒向社會傳播的信息日益增多,社會經濟狀況較好的人將比社會經濟狀況較差的人以更快的速度獲取這類信息,因此這兩類人之間的知識溝將呈擴大而非縮小之勢。”[13]用戶所處的社會經濟地位作為衡量傳播效果的標准,同時也能作為衡量受教育水平的標准,經濟社會地位帶來的局限、以及用戶自身的知識水平、已經形成的對事物的刻板印象和已有的價值立場都對用戶如何使用媒介產生影響,這些因素短時間內難以改變,導致用戶水平參差不齊。部分用戶不能在網絡信息中作出有效信息的篩選,僅僅按照自己已有的價值立場和意願編輯處理信息,隨意轉發,不能對信息很精准的分析和處置,此時要求受眾在核實之后轉發,或者用一個標准來作為轉發的要件,這種要件的標准要制定出來並能付諸實施,此種可能性極其之小。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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