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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新聞侵權主體責任分配

——基於娃哈哈網絡謠言侵權案分析

冉小小
2018年05月04日09:33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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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網絡新聞依托網絡電子技術迅速成為人們獲取新聞信息及外部情況變化的主要渠道,成為近年來發展迅速的新聞類型之一,然網絡新聞確實存在著許多的侵權現象。在司法實踐中,這些侵權現象責任主體的認定較為困難,僅僅依靠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不足以解決所有的侵權問題﹔本文將新聞真實的行業技術規范與侵權構成要件結合起來,明確侵權責任主體為信息發布者、網絡服務商,以期將侵權責任落到實處。

關鍵詞:哇哈哈﹔侵權主體﹔責任歸責﹔抗辯事由

中圖分類號:G2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8)03-0039-03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源所在,如果離開了基本的事實,新聞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水之源,很快枯竭,取而代之的是虛假新聞層出不窮﹔不僅如此,新聞媒體還承擔著監測社會環境的功能,本身就具有時效性要求﹔此外,網民數量的增多和科技的發展這一現狀使得受眾對時效性的要求隻會越來越高。網絡媒介素有第四媒體之稱,是信息時代人們了解外部情況變化、獲知新聞以及獲得豐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的主要渠道,憑借自身優勢——信息的實時性、海量性受到人們歡迎,成為最受青睞的媒介手段,使傳統媒體望其項背。網絡媒介的優勢正好滿足了新聞的此項要求,通過兩微一端媒介發布的網絡新聞順勢產生。

受眾對新聞媒體的報道有時效性的要求,這就需要媒體迅速報道相關事實,核實事實的時間極為短暫,因此並不能保証新聞是百分之百真實的,那麼由此產生的新聞侵權是難以避免的,在網絡新聞中,誰應對侵權承擔責任?是否存在抗辯事由?如何判定的呢?本文從信息傳播的三個方面予以考慮。

一、信源:信息發布者的主體責任

紙質媒體時代,媒體的傳播是一種單向的下行傳播關系,信息往往是由官方掌握,受眾被動的接受官方媒體傳遞的信息,傳播者將信息傳給受眾這種單線模式相對固定,與20世紀初傳播學中魔彈論相契合﹔在網絡媒體出現以后,傳統媒體不再壟斷新聞發布的主動權,多元化的傳播是所有人面向所有人的傳播,一個人既可以是受眾也可以是傳播者。在對“哇哈哈”網絡謠言侵權案進行研究后,就可以很清楚地了解這一變化。

2015年1月,一名網友在騰訊微博上以用戶名“於淼”發布一條“爽歪歪、娃哈哈AD鈣奶等都含有肉毒杆菌,現在緊急召回”的虛假信息,這條微博內容不斷被其他不明真相的消費者通過微博、微信轉發,造成了人們對 “爽歪歪”“AD鈣奶”等食品安全的恐慌,嚴重損害了娃哈哈及其產品的市場聲譽,娃哈哈雖對謠言一再努力澄清,但仍有不斷產生的社會不良影響。[1]為此,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經過調查后,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該事件的行為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刪除發布的涉及娃哈哈公司及其產品的侵權信息,並賠償經濟損失。[2]

這名網友稱她的小孩一直在吃“爽歪歪”和AD鈣奶,當時看到這條虛假消息時沒有多想,順手在自己的微博發布。借助微博這一媒介,該網友從一個信息接受者變成一個信息的發布者,從受眾到傳播者的角色轉換都基於微博這一新媒介,伴隨媒介技術的變遷與發展而來的,是更多、更新興的媒介,那時可以說人人都會成為信息的發布者,信息傳播更為活躍,自媒體時代到來。從新聞價值要素的接近性來看,網友發布的這條信息與自己的生活息息相關,並不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初衷,看似是無可非議的,但我們從新聞記者的職業素養,和違法性層面來分析,這樣的舉動無疑涉及侵權問題。

目前理論界對於新聞的定義一般採用陸定一先生的概念,“新聞是對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3]。基於新聞報道真實的層面而言,真實是新聞的第一要素,虛假新聞是無法立足的,可就如何保証新聞的真實而言,就有賴於新聞的採、寫、編、評的各個環節與各個層面,新聞記者在報道的整個過程中,是否親臨現場了解事實,是否規范採寫流程,稿件是否符合新聞採寫的規律和特點等,記者是否遵循行業規范。這些要求看似都是針對新聞記者的,但在自媒體時代,這些要求表達的內涵對信息的發布者同樣適用,在你編輯這條文字並發布出來的同時,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估,這種行為在滿足自己的信息發布需要的同時是否會對他人產生不良影響。

再來看本案例中,信息的發布者並沒有經過實地調查,對於信息的真實性未作出過判斷,順手發布到微博上,這些不負責任的舉動就能說明信息的發布者未盡到注意義務,即便侵權的主體不再是新聞集團,個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也需承擔責任,合理合法。從新聞層面來看是否侵權是不夠的,因為新聞衡量的標准更多的在於行業規范及一般人的合理信賴,沒有對侵權認定的標准,只是一種合理期待,結合法律層面的分析才能更好的量化侵權的標准。

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認定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時一般從四個要素上來予以考慮:(1)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利和權益的行為﹔(2)侵權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4]。這四個要件同時具備就構成了侵權責任。網友在微博上發布了不實信息,微博內容被其他人轉發,造成了人們對“哇哈哈”等食品安全的恐慌,嚴重損害了哇哈哈及其產品的市場聲譽。這些事實完全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綜上可知,信息的發布者對虛假消息產生的侵權需承擔主體責任,哇哈哈侵權案中,法院考慮到被告人的認錯態度與經濟賠償能力,經代理律師同意,判決原、被告和解,通過道歉、澄清事實來消除對哇哈哈的不利影響。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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