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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與大數據環境下的個人隱私權之爭

李曉菲
2019年01月09日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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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視聽》2019年第1期

摘要:互聯網環境中,個體的數字痕跡無處不在、無時不有,過往的負面信息很容易被搜索引擎檢索出來並造成影響。為保障普通民眾的信息自決權,歐盟率先提出“被遺忘權”,使信息主體有權要求互聯網搜索服務提供商刪除有關其過去的信息。但這項由隱私自主或個人信息控制權推導出來的權利,與表達自由、公共利益等基本權利存在價值沖突和對立,具體行使中存在諸多爭議。大數據環境下個人隱私權保護邊界的拓展,或可為此間矛盾提供緩沖。

關鍵詞:被遺忘權﹔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表達自由﹔知情權

互聯網與數字技術的全球化發展使得人類以數字形式存儲的信息突飛猛進地增加,然而,當信息脫離紙質媒介被數字化之后,個人的信息,包括不光彩的過往,都將在網絡上留下持久的印記,隨時可以被搜索引擎檢索出來。為擺脫這種來自過往的束縛,近年來在一些國家,越來越多的公民要求享有“被遺忘”的權利,即要求網絡媒體刪除有關自己過去的信息。

2014年,歐洲聯盟法院(CJEU)通過“岡薩雷斯訴谷歌案”規定,個人可以要求谷歌這樣的搜索引擎運營商刪除涉及其個人信息的網絡鏈接,正式以判例的形式確立了“被遺忘權”。但該裁決也因觸動了人們長期以來持有的有關互聯網信息自由流通的觀念,而引起個人隱私保護與表達自由之間的爭議。

一、互聯網時代被遺忘權的確立

(一)被遺忘權溯源

被遺忘權承襲自早前法國、意大利等歐洲國家法律中主要用於促進罪犯回歸社會的“遺忘權”(right to oblivion),現有的被遺忘權是在此基礎上為適應網絡時代的規則所做的革新。為保障數據主體對自身信息所應享有的權利,歐盟在1995年出台《數據保護指令》,規定各成員國應當確保每個數據主體都能處理不符合該指令規范的資料,在實際執行中,各成員國可根據相關規定調整施行。①

2012年1月,歐盟提出《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立法提案》(簡稱《2012提案》),正式使用“被遺忘權”的概念:“公民在其個人數據信息不再有合法之需時有要求將其刪除或不再使用的權利。”2014年提交歐洲議會表決的版本進一步完善為“信息主體有權要求任何已知的第三方刪除針對符合要求的信息的所有復制和鏈接”。2016年《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最終得到歐盟議會通過,規定無論數據控制者是否屬於歐盟企業,統一適用於歐盟境內所有公民/數據主體,確立了被遺忘權的長臂管轄原則。

(二)被遺忘權與隱私權的關聯

被遺忘權保護包含人格、尊嚴等基本價值理念在內的公民權利,這項權利與隱私權的價值存在一致性。但基於不同的文化傳統、法律體系,以及時代語境,被遺忘權與隱私權存在諸多爭論。

歐洲曾走過血腥的二十世紀,在法西斯的威嚇下,經歷了專制政權對公民隱私的殘酷侵犯,他們“不相信任何人、任何國家或公司來保護公民應有的隱私權”②。被遺忘權以法的形式為這種不安全感提供了保障,贏得了歐洲社會的一致支持。但歐洲基於自身歷史觀念提出的被遺忘權,卻要求對歐洲境內運營的世界各國互聯網公司都具有有效性,勢必引來紛爭。

反對之聲來自大西洋彼岸的美國,《第一憲法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任何企業在網絡上呈現的信息隻要是合法真實的就可以受到保護。歐洲與美國所代表的文化、傳統以及法律制度的差異,造成了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權利的激烈辯爭。問題還在於,個人信息一經發布,便成為互聯網中可供第三方獲取的公開信息,但被遺忘權試圖將已經進入公共范圍的信息拉入私人控制的狀態,不再允許第三方獲取該信息,那麼這就涉及保護個人信息時會否造成對第三方知情權的侵犯。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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