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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規則與邊界:作為游戲的微信朋友圈【2】

覃嵐,徐子堅
2019年01月15日09:46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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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游戲規則:朋友圈的活動秩序

維特根斯坦在對“語言”進行分析時,認為人們對“語言”的使用以及理解就如同游戲的過程,它需要按照一定規則被使用,這樣才能達到雙方交流的成功。沒有規則,語言就不可能具有意義,“語言游戲”也無法進行。規則經常告訴我們什麼是絕對不能做的,什麼又是可以去做的,或者何時何地我們該怎麼做。所有的游戲都有自己的規則,游戲的正常進行離不開游戲者嚴格遵守游戲規則,這類游戲規則的制訂更多是人與人之間約定俗成的條例。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簡單游戲如下棋、球類比賽、長跑比賽等,游戲者都應該在既有規則下進行游戲,否則就會成為規則的違反者,這種違反者會被視為破壞者而遭到“驅逐”,游戲世界的崩潰也因此始於游戲規則的消失。在移動媒介時代下,媒介賦權給游戲者,讓游戲者體驗到的自由卻是讓游戲開始進行的必備條件。朋友圈也擁有自己的規則,無論是游戲者添加好友、朋友圈的內容發送形式,或者是游戲者閱讀好友朋友圈的限制與發送內容的權威與否。游戲者全身心投入到這個游戲中,就意味著認可並遵守了這樣的游戲規則。

其一,朋友圈的好友准入規則。傳統民間游戲在對游戲者的參與准入上就存在的界限,觀看體育賽事或者藝術表演需要持有門票或者入場券﹔即便是參與丟沙包、跳皮筋這種對人數、場地要求較低游戲,游戲者能否參與其中也會從身體機能、與他人的熟識程度等方面被考察。這種“把關”方式與傳統媒介組織對新聞稿件的傳播進行把關一樣,微信朋友圈也存在著“把關人”,而這個“把關人”便是每一位游戲者。參與朋友圈游戲的前提,就是游戲者必須被允許進駐他人的微信朋友圈中,進駐的方式便是自己與他人成為好友。微信好友的添加方式主要以每個人的手機號碼為依據,手機號碼也就成為獨立的識別號碼,這類識別號碼又可以生成每個用戶的微信號,人們就可以通過輸入手機號、二維碼識別、用戶名稱或微信號檢索以及發送名片等方式來進行好友的添加。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微信好友的添加與篩選可以做到毫無門檻。用戶需要對請求成為自己好友的人進行驗証,能夠互為好友的雙方必定存在某種穩定的關系紐帶,“准好友”的能力、觀念、關系網絡都會成為把關者的考量標准。若無法成為某用戶的好友,那麼他就無法參與朋友圈游戲,也無法看到用戶全部的朋友圈內容。

其二,朋友圈的內容發送形式與閱讀權限。朋友圈的文本形式隻能是“文字”“圖片/短視頻”或“文字+圖片/短視頻”幾種形式,游戲者在發送朋友圈的內容上千差萬別,但在形式上則受到了“限制”。一則朋友圈能發送的圖片數量最多為九張,短視頻也有固定時長。閱讀權限方面,因為每個微信號的朋友圈中好友的關系錯綜復雜,這些好友都包括與游戲者最親密的朋友,也包括關系一般的好友,甚至還包括完全沒有交際的陌生人,巨大的社交范圍與龐大的好友數量讓游戲者身處社會關系網絡的雜燴之中。每位游戲者均有權限來決定自己朋友圈的開放程度。在每位游戲者的朋友圈中,可閱讀的文本內容均被排列成以天為單位的縱向時間軸,大部分游戲者會完全開放自己朋友圈的閱覽權限,每一位觀賞者均能閱讀到好友朋友圈的全部內容,但部分游戲者將可閱讀的縱向時間范圍設置成“最近三天”“最近半年”。有些游戲者設置閱讀權限的原因是因為對新好友存在著心理防線,不希望自己曾經發過的圖片、內容被窺探。

其三,是朋友圈的點贊與評論的可見規則,朋友圈最吸引人的點贊與評論功能,一直是游戲者參與游戲獲得愉悅感與自我認同的可視化虛擬獎勵。與朋友圈的好友准入規則類似的地方在於,點贊數量與評論數量完全可見的前提是,雙方擁有共同的“第三方”好友,隻要有一方沒有與對方共同的某個好友,朋友圈的點贊信息與評論信息也無法完全可見。

游戲的基本秩序與空間界限的規則被預先制定,這就構成了游戲的存在方式,這也是游戲者所“挑選”的規定性,在這一規定性下,游戲行為與非游戲行為得到了清晰的區分。朋友圈的游戲活動更是一種保留與界定的空間,並不僅僅只是停留在單純地表現游戲者的自我上。在這個空間中明確地反映了游戲本身的差異性,也就是“能在場內或場外的游戲者﹔可以說話或被禁止說話的游戲者,以及值得被信賴的權威游戲者”。

但是,上述關於朋友圈的閱讀權限規則以及點贊評論可見規則似乎又成了游戲自由的無情枷鎖。即便媒介賦權的力度再大,或者自己擁有的信息資源再豐富,在規則下,游戲的自由便大打折扣。看起來,這成為了朋友圈作為游戲存在方式的謬誤,但游戲規則的存在帶給來了游戲存在的穩定因素,游戲給游戲者的自由與游戲規則的束縛成為了游戲的二律背反。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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