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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建華:網絡信息安全的辯証觀 【2】

2019年03月21日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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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網絡信息安全概念的泛化

網絡信息安全是非傳統安全的重要領域。伴隨著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載體的發展,網絡信息安全問題變得更加隱蔽,更加復雜,更加難以防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網絡和信息安全牽涉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我們面臨的新的綜合性挑戰。”[7]“我們過不了互聯網這一關,就過不了長期執政這一關。”[8]在這種形勢下,我國有關部門加快出台法律法規,密集制定有關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2017年5月以來,在大約半年時間裡,針對不同網絡信息的發布形式和特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7個政府規范性文件,從公眾賬號、互聯網群組、跟帖評論、論壇社區、許可証、從業人員等層面,全方位加強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管理。

為了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秩序,網絡信息安全的防線必須牢固。網絡信息安全保障的口徑大小,將直接影響公眾享有的信息權利和表達自由的寬度。因而,網絡信息安全的堤壩並非筑得越高越好,其一旦超過社會和公眾的總體承受能力,這個堤壩將岌岌可危。有種傾向值得注意,網絡信息安全在現實生活中往往被片面等同於網絡信息內容安全,如有關部門開展網絡信息治理專項行動,正是以“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的名義。網絡信息安全概念的泛化,或者被有意無意地不當使用,將可能導致網絡信息安全防線不斷趨緊,嚴重干擾網絡信息的正常流動。

因而,為了防止概念泛化或功利化使用對實踐帶來誤導,引發不必要的負面影響,應該對網絡信息安全特別是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的內涵作出必要限定。嚴格說來,網絡信息安全是一個具有特定所指的詞匯,在原初意義上主要是指作為客體存在的網絡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主要指“硬安全”,包括網絡數據資源、軟硬件的安全等),網絡信息內容安全是其后來演化出來的主觀性較強且不時附帶政治色彩的新意涵(“軟安全”)。

網絡空間哪種行為或何種內容的信息傳播方可上升到“網絡信息安全”的層面?作者認為,總體而言,隻有當這種行為或信息危及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嚴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才能進入網絡信息安全的范疇。兩相比較,原初意義的“硬安全”比較容易判斷,主要是因其直接影響到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如網絡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遭致破壞,網絡公共數據資源被大量泄露、竊取或買賣等,都將使社會處於普遍的不安全之中。“軟安全”層面的網絡信息內容安全則不易把握,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和動態性,為此應將其主要限定在影響國家意識形態安全或政治安全的信息,而以侵害個體利益或一般性社會利益為指向的信息,如淫穢色情、個人誹謗、負面言論等內容的信息,若對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不構成實質危害,原則上不應上升到網絡信息安全的層面。何種網絡信息內容可上升到“安全”層面,對此應該嚴格掌握界線,切忌隨意化與擴大化,否則將可能為公權力濫用留下彈性空間,遺患無窮。

安全、秩序與自由,是網絡信息傳播關渉的三個核心價值。安全是前提,失去安全,就沒有秩序,更沒有自由。秩序是基礎,失去秩序,安全與自由將失去依托。自由是根本,維護安全與秩序必須建立在保障自由的前提之下,任何以實質犧牲自由為代價的安全與秩序,從長遠來看都將是得不償失。在遵循互聯網發展規律的基礎上,立足國情,探索構建安全、秩序與自由三位一體的網絡信息傳播格局,是每個致力於互聯網發展的國家所應追求的理想目標。

在數據資源化的網絡空間,公眾不僅享有尋求、傳遞與接受信息的權利,而且對於是否公開具有個人身份特性或私人財產屬性的數據資源,享有充分的處置權。這是在網絡時代公民個人信息自由(信息權利)的新發展。這意味著信息與人的關系結構正在發生變化,即信息已不僅是外在於人的對象物,而且正在成為內在於人的有機組成部分,使人作為信息權利主體的身份更加凸顯。在人不斷被透明化的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自由的彰顯,對於維護人之安全與尊嚴,變得日益重要。如今,個人信息自由(信息權利)已受到越來多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認可與重視。例如,美洲人權委員會在《美洲表達自由原則宣言》中明確提出,人人都有權迅速而容易地獲取有關自己或本人資產的信息,不管這些信息是保存在數據庫,還是公共或私人注冊的處所,在必要時能夠更新、更正和(或)修改這些信息﹔這些原則僅在例外的情況下受到限制,而且這些限制必須事先通過法律程序確定,以防止對民主社會的國家安全構成真正的迫在眉睫的威脅。[9]我國《網絡安全法》也強調,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出於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網絡信息安全的實現是以損害公民個人信息自由為必要代價。但是,對於侵犯個人信息自由的組織化行為,必須設定嚴格的限制條件,如事先得到法律機關授權、信息主體及時知情等。在任何國家,信息自由與信息安全的沖突都難以避免,隻能在長時段內尋求兩者之間的動態整體平衡。為換取更大的安全保障,公眾可以讓出部分自由或權利。網絡信息安全保障的限度,是不能過度侵蝕公民的自由空間,使其進入另一種更加不安全的狀態。

國家利益高於一切。從實際情況來看,維護網絡信息安全要做到國家利益與公民權利的平衡,實非易事。在構建網絡空間國際傳播秩序的過程中,網絡信息安全是對外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當前,特別要防止以非常規或過度威懾性手段快速構筑網絡信息安全網,如加重刑事處罰、大面積監控乃至“斷網”等。這很可能成為網絡信息安全木桶的“短板”,其結果是反向激發負面信息順勢噴涌而出,從而使網絡信息安全處於高壓制、高風險的境地。觀念是實踐行為的催化劑,當下須全面、准確理解網絡信息安全的意涵,防止概念使用的泛化。這是遏止網絡信息安全防線不當擴張的基本前提,甚乃根本之舉。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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