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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建華:網絡信息安全的辯証觀 

2019年03月21日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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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隨著網絡與信息化技術發展及現實環境的變化,網絡信息安全的內涵已從物理與技術屬性的“硬安全”向媒介屬性的“軟安全”延伸。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用語及實踐中,網絡信息安全不時偏離其本真含義,甚而出現了泛化特別是泛政治化的傾向。這可能會導致網絡信息安全防線收緊,其極端表現就是以網絡信息安全之名行網絡信息管制之實。因而,如何辯証把握網絡信息安全的意涵,促使其在正當合理的范疇內得到理解與運用,是當前亟待在學理層面予以剖析、澄清的一個重要問題。

【關鍵詞】網絡安全、網絡信息安全、個人信息權利、泛政治化

信息是網絡空間的基本元素,網絡安全在本質上主要體現為網絡信息安全。換言之,網絡信息安全是網絡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網絡信息安全,就談不上網絡安全。隨著大數據及智能化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全球網絡治理領域的焦點和難點。順應國內外形勢變化,網絡信息安全防線應在合理區間相應變動。網絡信息安全防線出現畸高畸低,都將可能引發網絡空間信息傳播失序,進而影響互聯網發展的路向及前景。

安全既可表現為客觀結果,又可體現為主觀判斷。在多元開放的網絡空間,何種內容的信息應上升到“安全”的高度,繼而必須採取強制干預手段?網絡信息安全所指為何?對此應該做出比較清晰的研判與界定,而不能隨意擴大化。否則,網絡信息安全將可能成為網絡信息管控的變相理由,從而導致網絡信息安全防線收緊,網絡信息流動受到干擾。因而,如何辯証把握網絡信息安全的內涵,促使其在正當合理的范疇內得到理解與運用,是當前有待在學理層面予以剖析、澄清的一個基本問題。

一、網絡信息安全內涵的演變

隨著信息技術與互聯網絡的迅速發展,網絡信息安全的內涵不斷拓展。網絡信息安全是相關方使網絡信息處於安全可控范圍的狀態和過程,以確保信息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1]網絡信息安全最初主要是指網絡信息數據安全,旨在保障作為客體資源的信息數據處於合法主體的控制范圍之內,不被非法竊取、刪改、利用等。因為互聯網最初只是一個中介化的技術裝置,網絡信息安全主要體現為網絡數據安全。

由於網絡社會與現實社會日益交互滲透、融合,網絡空間成為國際社會展開爭奪的戰略資源,信息安全也由此成為互聯網安全運行的首要關切。在實踐及日常用語表述中,網絡信息安全開始與“網絡安全”和“網絡空間安全”並舉。[2]網絡信息安全主要是指網絡系統的硬件、軟件及其系統數據,不遭到故意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絡服務不中斷。網絡信息安全除了包括物理環境安全、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和信息資源安全外,還應包括網絡信息傳播結果的安全。[3]影響網絡信息傳播結果的最大因素無疑是信息內容,因而網絡信息傳播結果安全實質所指即是網絡信息內容安全。

從我國立法傾向來看,網絡信息內容安全已成為法律規制的重點對象。我國制定首部互聯網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年通過,2009年修正),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根據該法律,有三種破壞運行安全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大體可稱為“侵網”、“攻網”和“斷網”行為。[4]與此相比較,構成犯罪的破壞信息安全的行為共包括11種情況,侵犯客體涵蓋三大類,分別為“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如在網絡空間傳播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及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從中可以看出,該法律所言網絡運行安全主要是指網絡信息系統的穩定性與安全性,重在保障網絡信息系統、設施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網絡信息安全主要是指向網絡信息內容安全,重在防止網絡信息內容產生不良影響,引發嚴重后果。我國法律將“運行安全”從廣義的“信息安全”中區分出來,以此能夠更加凸顯網絡信息安全的指向性即網絡信息內容安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2年通過),首要目的同樣是“為了保護網絡信息安全”。該法律重在保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主要包括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個人隱私的兩類信息),同時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一旦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顯然,該法律所保護的網絡信息安全同樣包括網絡信息內容安全,旨在調試網絡空間中信息與個人、社會和國家之間的關系結構,其中關鍵因素是對於信息內容安全系數的認定。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判決文書中,保護網絡信息安全亦成為較為常見的判決理由。例如,在“王欣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俗稱“快播案”)中,快播公司被判罪處罰是因其未盡管理義務而導致淫穢視頻大量傳播,這被審判法院歸為“網絡信息安全問題”。[5]此處的網絡信息安全,顯然是指網絡信息內容安全。

由此可見,網絡信息安全的內涵已從物理與技術屬性的“硬安全”向媒介屬性的“軟安全”延伸。這並不是說后者的重要程度要高於前者,而只是表明相比於前者,網絡信息內容安全已成為網絡信息安全日益關切的常態化問題,也是更為棘手的問題。當前,網絡信息內容安全已成為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管理網絡信息傳播的重要手段,對維護國家和社會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6]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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