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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建華:網絡信息安全的辯証觀 【3】

2019年03月21日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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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辯証認識網絡信息安全

在不確定性凸顯的網絡社會,對於信息安全的渴求,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愈發感到迫切。網絡信息安全是基於主客觀綜合判斷,因角度與立場不同,對於網絡信息安全的感知與評估,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為了在網絡信息安全問題上謀求最大共識,需要抱持開放、理性的態度,以整體、動態、相對的眼光看待網絡信息安全,而不能表現出過度緊張或敏感的狀態。

網絡安全是網絡信息安全的基礎與前提。做不到網絡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猶如無本之末,將失去依托。有什麼樣的網絡安全觀,就有什麼樣的網絡信息安全觀。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系統總結了當今時代網絡安全觀的五個特點[10]:一是網絡安全是整體的而不是割裂的,二是網絡安全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三是網絡安全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四是網絡安全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五是網絡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這為確立網絡信息安全的辯証觀提供了整體框架與思維路徑。

一,網絡信息安全是以結果為導向的整體評價,而非僅以行為為導向的主觀預判。對於網絡信息安全的判定,主要是看網絡信息傳播的結果是否達到了危及網絡空間本身或現實社會安全的程度。前者如病毒性信息破壞網絡空間運行的穩定性,后者如網絡恐怖信息在現實生活中造成了廣泛負面影響,進而對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了實際沖擊。

進而言之,網絡信息安全是對於網絡信息傳播造成的實際結果及其可能帶來的迫在眼前的危害所作的總體判斷,是基於網絡輿情的整體分析而得出的結論,而不是僅僅根據某些結果未定或影響有限的網絡信息傳播行為而所作的主觀預判。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出發,過度強調網絡信息安全的防控性,將可能極大影響網絡信息的流動性,進而侵蝕互聯網的內在肌理。

二,網絡信息安全是開放性的動態演化過程,而非封閉性的靜態單一結果。互聯網的開放性與交互性,使其具有較強的自淨化能力。在多元主體的共生與博弈中,網絡信息安全的等級處於不斷變動之中,呈現出風險累積與風險化解的交互演變狀態。因而,在開放式的互聯網絡傳播環境下,應追求一種動態化的網絡信息安全觀,不能僅憑單一行為或事由就對網絡信息安全下定論。

這種保守僵化的網絡信息安全觀,一旦披上了功利化的政治外衣,很可能演變為一次次的“淨網”行動。從短期效果來看,這或許是可確保網絡信息安全,可從長遠來看,這種過於短視或缺乏擔當的網絡信息安全觀,會以一種無形力量破壞網絡信息傳播生態,從而使網絡信息安全處於更加不可控的境地。

三,網絡信息安全的防線需要內外協力共同參與、共同建設,而非依靠單一主體的孤立行為即可輕易實現。互聯互通是網絡社會的本質特點,一旦各自為政,私設藩籬,互聯網將逐漸枯萎。隻有樹立網絡信息安全整體觀,在世界范圍內最大程度地尋求協力合作,價值共識的底面越大,網絡信息安全的“根基”才能愈加牢靠。關起“門”來構建的網絡信息安全防線,將是脆弱的,而且所費成本巨大,難以持續。可以斷言,由於互聯網單方管控難度逐漸加大,所用手段不斷升級,其帶來的結果將是陷入惡性循環:網絡信息安全的無形之網越收越緊,積累的潛在風險卻越來越大。

四、結語

網絡信息安全是一個綜合性問題,不僅涉及技術、傳播層面,而且事關政治。在信息傳播形勢日趨復雜的網絡環境下,強化網絡信息安全保障理所應當,更是勢在必行。這是很多國家將網絡信息安全上升為國家戰略的主要原因所在。

隨著網絡與信息化技術發展及現實環境的變化,網絡信息安全的意涵不斷拓展。值得注意的是,受多種因素的促動,網絡信息安全在日常用語及實踐中不時偏離其本真含義,甚而出現了泛化特別是泛政治化的傾向。在網絡治理與現實形勢的雙重壓力之下,這將可能導致網絡信息安全防線收緊,其極端表現就是以網絡信息安全之“名”行網絡信息管制之“實”。

作為一個專業術語,網絡信息安全具有豐富而復雜的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網絡信息安全的意指有所不同。為了防止概念泛化帶來的負面效應,我們需要從歷史與現實的雙重視角,辯証把握網絡信息安全的意涵及其價值指向。隻有正本清源,厘清界線,才能對網絡信息安全抱持客觀、理性的認識,而不至於表現出過度緊張或敏感的狀態,同時避免在實踐中出現高壓制、高風險的境況。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編輯、博士。本文原載《現代傳播》2018年第10期,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我國國際傳播話語體系建設的理論創新研究”(編號14BXW020)階段性成果)

注釋:

[1]楊君佐:《發達國家網絡信息內容治理模式》,《法學家》2009年第4期

[2]王世偉:《論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網絡空間安全》,《中國圖書館學報》2015年3月

[3]何悅、鄭文娟:《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研究》,《科技與法律》2011年第1期

[4]這三種情形分別為:(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5]參見(2015)海刑初字第512號判決書

[6]黃旗紳、李留英:《網絡空間信息內容安全綜述》,《信息安全研究》2017年第12期

[7]參見《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頁

[8]秋平:《新聞輿論工作要過好互聯網這一關——寫在習近平總書記“2·19”重要講話發表一周年之際》,檢索於http://www.china.com.cn/cppcc/2017-02/20/content_40319160.htm

[9]托比·曼德爾:《信息自由多國法律比較》,龔文痒等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

[10]習近平:《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檢索於http://www.cac.gov.cn/2016-04/25/c_1118731366.htm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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