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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網絡輿論與媒介審判的審視【2】

——基於社會歷史和認識論視域的探究

董志博,王紫璇,陳立穎
2019年04月09日10:13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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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新:“社會歷史”和“認識論”視域下的規避機制

現有的有關“網絡媒介審判”的研究已經從政府輿論引導、媒體行業規范、司法機關對策等角度為網絡媒介審判問題出謀劃策,提供了諸多優良的解決方案。結合現有的研究成果,筆者試圖從“社會歷史”和“認識論”的視域探究更加深遠根本的規避機制。

(一)制度化環境建設

當社會民主進程跟不上經濟社會發展,公眾遇到諸多社會矛盾就難以通過便捷有效的途徑向有關單位反饋。例如在目前信訪制度的實踐中,請願者常遇到種種政治力量、官本位權威的阻礙,從而阻塞了中國本就不多的下情上達渠道。於是公眾隻能在網絡上表達訴求、呼喚公正。為公眾提供更為即時的信息獲取渠道、更為便捷的參政議政路徑以及相應的制度規范,是符合我國社會歷史發展階段性狀況的規避之方。

1.表達訴求、即時反饋的常設渠道:由於網絡四通八達的渠道性質,代表名額的增加和信息傳播的即時成為可能。網絡信訪制度雖已實踐,但做得遠遠不夠。零散的意見反饋代表不了公眾意志,不及時的官方回應解決不了公眾難題。在此僅提出兩條建議供實踐參考:一、根據機關網站管轄范圍、瀏覽數量等參數作為標准,規定每天有足夠多的專設人員在足夠長的工作時間內對網絡公眾的意見進行即時反饋﹔二、機關網站定期組織網絡問政、集體討論的活動,參與者為最廣大人民的代表,參與人數多多益善。

2.網絡媒介規范制度:在全國記協制定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的基礎上,須對網絡媒介審判進行更為深入的調查研究,對網絡媒體司法報道流程的每一環節都進行嚴格規范,制定出適用於網絡環境下新聞媒體的准則,作為內部監督的制度化方案之一。外部監督可以設立由新聞界、法學界資深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共同處理媒體與公眾、社會機構、權力機關之間的矛盾糾紛,受理對媒體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不公正行為的投訴。以此為公眾提供一種代替法律訴訟的低成本申訴途徑,減少新聞官司,使網絡媒體做到“參與而不干預,討論而不定論,到位而不越位”。

3.法院信息公開制度:司法要獨立,但並不等於封閉。健全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是頗為有效的方法。新聞發言人制強調及時主動地信息公開,平等地對外交流,要將法院內部政策規章以及案件信息及時公布給公眾,讓公眾了解司法審判活動的過程和法律效力,構建司法公信力﹔還須對法院內部擬發布信息進行審查,保障信息的准確性和適宜性﹔對於外部極有可能影響司法獨立的報道或輿論,可以通過與輿論調查機構合作,率先進行輿情搜索,第一時間過濾處理,將流言蜚語止於苗頭。

(二)公眾理性的培育

網絡媒介審判用道德代替法治,用經驗代替証據,在認識論視域下,本質是中國公眾集體潛意識下未泯的人治情結對當下法治建設的阻礙。加強公眾法治教育,提高公眾網絡媒介素養,才能規避人治情結的道德審判,使網絡輿論的主體——公眾——臻於理性。

1.法治普及和深化教育:我國的普法教育舉措雖已推行多年,但在普及度和內容深度上還不足以使得廣大公民深入知法懂法。國家須要將法律知識在范圍上普及、在內容上深化,包括對法律體系和制度的宣傳教育,也包括對法治理念和精神的培育,加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養,使得公眾在遇到道德與法律沖突問題時,首先能夠通過法治意識獨立思考、理性判斷,而不是想通過所謂的“人治”進行道德審判。

在宣傳教育形式上,要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要創新宣傳形式,注重宣傳實效”的重要指示精神,推進普法教育工作創新。例如,可以利用網絡媒介的全渠道性質,每日推送法律知識講解教育、法律案件實例分析。在某一具體案件的調查判決過程中,司法機關有必要將涉及案件的相關法律條文通過網絡及時發布,使公眾能在第一時間認識到司法判決所依據的具體法律,從而減少公眾對司法的不解和揣測。

2.網絡媒介素養培育:在網絡環境下,公眾不僅僅是信息的接收者,還是信息的傳播者﹔網絡媒介素養不僅僅是辨別真偽、鑒定信息來源,具有網絡媒介素養的公民還應該具有管理信息、有效傳播信息的能力。針對網絡媒介審判問題,要特別注重培育公眾的信息組織和聯通能力、懷疑精神與道德素養。[8]

培育公眾網絡媒介素養不能僅僅指望公眾的自律,更有賴於政府及相關機構的引導。將公眾視為信息接收者來看,需要發揮官方媒體“意見領袖”的作用,發揮傳媒工作者的把關作用,對網絡上有關司法案件良莠不齊的信息進行甄別取舍,杜絕對司法進行攻擊的信息大范圍滋生傳播,尤其注重對司法案件的深度解讀,引導公眾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而將公眾視為信息傳播者,則要引導網絡公眾對自己發布的信息負責,既要對發布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把關,也要對其社會影響進行評估。

四、結語

當今的網絡時代,網絡媒介通過其強大的技術手段和傳播特性從而產生公共輿論力量,既可以傳遞合理公共訴求、矯正政府措施,也可能對司法案件施加“話語霸權”,從而導致一種不同於司法審判的“網絡媒介審判”模式。它是網絡時代新聞媒介和司法程序的沖突產物,更是當下中國發展轉型中一個不穩定因素﹔它不僅關乎媒介和司法本身,還與我國社會民主進程、公眾心理訴求緊密相關。不局限於司法傳媒辦法,主動採用社會歷史和認識論的視域解決問題,才是規避網絡媒介審判更為長遠根本的藥方。

參考文獻:

[1] 李良榮.新聞學概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49.

[2] 上官酒瑞.網絡輿論生態治理的認識論分析[J].求實,2018(6):39.

[3] 宗倩芬.從“賈敬龍殺人案”分析網絡媒介審判的特征[J].藝術科技,2017(7):413.

[4] 周福興.新時期“媒體審判”現象的深層機制[J].新聞窗,2009(2):50.

[5] 宗倩芬.從“賈敬龍殺人案”分析網絡媒介審判的特征[J].藝術科技,2017(7):413.

[6] 孔德欽,陳鵬.“網絡媒介審判”的負面效果成因[J].新聞世界,2010(2):88.

[7] 慕明春.“媒體審判”的機理與對策[J].現代傳播,2015(1):65.

[8] 李·雷恩尼,巴瑞·威曼.網絡化:新的社會操作系統[M].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2012:272-274.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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