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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混合剪輯作品著作權問題淺析【2】

——以彈幕網站混合剪輯作品為例

張冠男  賈紅霞
2019年10月09日10:51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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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視頻重新剪輯者可能獲得著作權法支持的路徑及其分析

在現行的“一作品一授權”、“先授權后使用”的在先視頻作品使用原則下,目前的視頻剪輯作品的剪輯者們都存在侵犯原視頻、音樂權利人的嫌疑。第著作權法47條指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們可通過分析著作權法上兩種支持使用、阻卻侵權的方式看視頻重新剪輯的法律性質,分析視頻剪輯作者是否屬於但書規定中的除外情況。

(一)合理使用的路徑

合理使用(fair use)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並且不用著作權人的同意且不向其支付報酬。“合理使用”本身為美國法所原創的概念,但是各國的立法中也均有體現[9]。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了12種法定情形,同時《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中也列舉8 種情形。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適用在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上應該具體分析。除了上述法條的規定,具體而言合理使用的判斷標准包括:1.再創作者使用原作品的程度如何﹔2.再創作者以何種性質在使用原作品﹔3,再創作者是否以該創作獲得收益﹔4.再創作的作品是否影響原作品的傳播。我國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制度認同使用人出於個人學習研究或進行教學等目的而少量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私人復制從字面上來看,並不同於私人使用,實質上仍屬一種特殊的復制,隻不過這種復制是法律允許的。那麼對他人作品的復制並重組是否屬於著作權法22條的規定,還需要展開分析。

對於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中的評論類作品,作者認為是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規定,如果作者僅僅是適度引用並評論,沒有重新剪輯作品用來獲取利益,應該說這類作品適合理使用制度是適當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如果大部分篇幅幾乎全為他人作品並且沒有有創意的評價,也不能屬於文藝批評。對於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中的評論類作品中的再創作類型,並不符合“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此類作品上傳至彈幕網站進行分享,就是為了有更多的觀看者,完全不是為了個人欣賞。更多的混合剪輯人並不是為個人的學習使用,他們要分享出來讓更多的人看到來獲取更多的在網站上的粉絲,以此獲得經濟利益或者更高的聲望。

因為著作權法的精髓在於保護創新,在新創作作品沒有消極影響原作品市場的情況下,著作權法傾向於認為重新創作者為合理使用來保護重新創作者的創作熱情並繁榮文化市場[10]。

(二)法定許可使用的路徑

著作權上的法定許可制度(Statutory licensing)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后來的創作者可以對未經在先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有償使用在先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這種后來創作者的使用並不被視為著作權法上的侵權。在美國,法定許可制度最早伴隨音樂創作技術的變化應運而生,為了使最初隻受“有體載體”樂譜形式保護的音樂創作在自動鋼琴和留聲機流行的年代也能受到保護,法定許可制度通過一系列的案例被確定下來[11]。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同上述合理使用目的相同,也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使用的作品是一般已經發表的作品(特殊情況下有未公開發表作品)﹔2.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法定情形﹔3使用的過程中,不能侵影響原作品的使用,也不能侵犯原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和人身權利﹔4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無需在使用前征得原權利人同意,但仍應向原著作權人支付相應酬金——是否有償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之一。視頻剪輯者通常可以獲得經濟收益,他們也應該向原權利人進行支付對價,這也是本文支持擴充法定許可制度而不是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原因。

《著作權法》23條、33條第2款、40條第3款、43條第2款、44條中對法定許可使用有相應規定。和世界其他國家有一些區別的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作者聲明保留權利者除外”制度,即允許在先權利人事先申明不允許使用。按照法定許可使用的主體規定,法定許可使用的主體一般為 是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這些主體可以再創作作品,且作品可以出版、發行,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也可以從中盈利。

按照此規定分析,視頻網站流行的視頻剪輯作品創作者與我國的法定許可制度不甚相符合,首先我國法定許可的內容客體是指文字、錄音,暫時沒有包括視頻作品﹔法定許可實施的主體是廣播電台、電視台和教科書制作者,沒有涵蓋到個人。以目前的情況來看,視頻剪輯作品的創作者不能依靠法定許可使用制度獲得使用其它人在先作品的權利。同時,我國的法定許可使用制度不延伸到網絡環境,網絡中適用《網絡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按照該規定,網絡環境下的法定許可隻能受限於發展教育和扶助貧困,與目前網絡廣泛傳播的評論型或娛樂型視頻重新剪輯作品都不相符合。

“……現行著作權制度卻構成了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的重要障礙,……如果要對網上海量傳播信息中的每一作品均找到其作者並獲得其授權,其勢必影響互聯網對信息傳播的功效”。(吳漢東,2008) 此種擴張的建議,實際上也是對現行網絡作品無法充分用法定許可制度的無奈評述。綜上所述,法定許可制度現狀是不完全適應成為視頻重新剪輯作品作者的權利來源。從法定許可制度的發展軌跡來看,應該將法定許可制度進行合理擴充,涵蓋個人剪輯主體和視頻客體。

(三)現行法律規定對視頻剪輯作品的規定

視頻剪輯作品對原著作權作品有所使用,其對於原作品是否構成侵權呢?筆者認為也應進行分類分析。

1.對於相關作品匯編濃縮並加以點評的類型,以谷阿莫的“X分鐘帶你看完電影系列”為例,這些混合剪輯的作者往往將很長的電影濃縮成幾分鐘,通過剪輯和重新編排,穿插以其他各種類型作品的對比,再配以自己有原創性的點評,評論被剪輯作品的優劣,可以算是文藝批評的一種。以保護言論自由的憲法精神而言,如果不是盈利性剪輯視頻,應該屬於被憲法所保護的行使言論自由的具體形式[12]。

2.對於用各種類型不同的作品組合進行再創造的類型,此種類型的剪輯作品,與原作品往往沒有內容上的相關性,使用的是原作品的畫面來體現全新的內容。對原作品的替代性也較低,同時重混作者對作為剪輯視頻藍本的文學作品,往往還起到了宣傳的作用。(例如很多影視熱門的所謂大IP,在真正拍攝成影視作品之前即有很多視頻剪輯作者用混合剪輯的方式,以其它影視作品為素材將這部作品剪輯出來)。因為對原作品的傳播作用和對原作的替代作用較小,不太會損害原作的市場,反而可能因為剪輯作品中人物形象好看而起到對原作的宣傳作用,故而原作品版權人也往往對此種情況不過於追究,但嚴格說來此種情況尚處於灰色地帶。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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