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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混合剪輯作品著作權問題淺析

——以彈幕網站混合剪輯作品為例

張冠男  賈紅霞
2019年10月09日10:51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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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視頻混合剪輯作品是目前彈幕網站中非常熱門的視頻種類之一。它是利用他人在先作品再加以重新創作,剪輯出的有自己一定獨創性的心得剪輯作品。但是這類剪輯作品在著作權上處於灰色地帶,在於在先權利人關系等方面常有爭議,不但對在先權利人有利益損害,同時也束縛了混合剪輯創作人,影響了文化市場的繁榮。本文以彈幕網站的視頻剪輯作品為例探析相關的著作權關系,並展望相應的著作權規制方法。

關鍵詞:視頻剪輯作品﹔著作權﹔彈幕網站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9)09-0000-06

一. 視頻混合剪輯作品與彈幕網站現狀

近年來,利用他人的在先視頻為材料,剪輯出全新作品的視頻剪輯作品成為越來越普遍的潮流,成為眾多視頻網站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在視頻分享互動型的彈幕網站,此種視頻剪輯作品成為網站的重要內容來源。AC Fun(A站)和bilibili(B站)此類知名的視頻分享型網站甚至以此種視頻剪輯作品為特色[1]。在觀看視頻剪輯作品的同時,觀者可以同步發表自己的看法,這些評論可以即時在被觀看視頻的上以飄過的字幕的形式出現[2],觀者可以達到一種視頻觀看與網絡社交同步進行的效果,同時視頻剪輯創作者也可以根據彈幕和評論對視頻進行修改和交流,觀看視頻變成了一種創作和社交的衍生,所以在彈幕網站視頻混剪作品及其受到追捧。雖然視頻網站也有很多大公司制作精良的大制作影視作品,個人剪輯愛好者因為對觀看者心理需求的了解和對熱點的快速把握,也一直擁有自己的擁躉和粉絲,很多觀看者還會通過網站的“打賞”功能,使視頻剪輯作品的作者獲得收益。但是這些視頻剪輯作品有時也會因為在先權利人的投訴而突然下架,關於此類視頻剪輯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有一些仍然較為模糊。在版權模糊的情況下,彈幕視頻網站雖然有其他類型的作品,因為能夠展現創作者的再創作性和彈幕的極好評論性和社交性,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一直是該類網站的顯著特色之一。

剪輯不同片段來創作新作品是自古以來就有的傳統,不論是古詩集的合集,還是安迪·沃霍爾(Andy Warhol)在現波普藝術中的基本元素重立式的創作,都可以說是某種利用原有素材進行重新剪輯再創作的藝術形式。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關於視頻作品的剪輯和重新創作也成為了版權爭議的重要區域,一部剪輯作品,往往集合多部其它影視作品乃至音樂及文字內容。以前隻有少數的專業人士才能進行的創作,隨著技術環境的變化,人們可以用電腦、互聯網甚至手機將圖片、音樂、視頻進行重新混合並創作,有很多混合剪輯作品甚至有非常高的觀賞水平。A站、B站以此類混合剪輯作品作為網站的特點,配以彈幕交流的社交性,吸引了大量的流量與用戶。

二. 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的法律定義及法律性質

(一)視頻剪輯作品概念界定與分類

1.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的概念界定

視頻混合剪輯作品一般是由創作者將不同視頻的片段重新編輯起來,配以音樂和新的配音。在某些情況下也有人將這類作品叫做“重混作品”。“重混”一詞由英文 Remix 翻譯而來,最開始指用他人的音樂片段做音樂的一種音樂創作方式,后來也擴大到其他領域。后重混(Remix)即指對已有的文字、音樂、美術、錄像、軟件等作品進行摘錄、合成而創作出新的作品的行為。最初這是一種音樂創作方式所謂重混作品,即以摘取、編排、重新整合的混合手法對現有資料、作品進行使用的行為[3]。這種使用有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也有可能是完全的侵權,同時也存在大量的尚不十分清晰的灰色地帶。本文將集中於討論對利用各種不同素材進行視頻剪輯並加以自己創作的類型進行討論。

2.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的分類

以B站主流的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為例,視頻混合剪輯作品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可定義為評論類,主要為對相關作品的匯編加點評,類似谷阿莫的“X分鐘帶你看完電影系列”剪輯者將各種電影、電視劇的場景匯編、根據主題橫向或縱向比較評論作品藝術表現、攝影水平、思想高度等方面的優劣,曾因戲仿《無極》而造成軒然大波的《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也屬於此類評論性作品[4]。

另一類可定義為再創作類,即為完全利用其它影視作品作為人物素材剪輯出於原作品無關的作品,例如AV387443988的視頻混合剪輯作品《將門毒后》或AV47844413和視頻混合剪輯作品《遇龍》,以多位演員在不同影視中的片段為素材,作品依托於小說,利用各種片段剪輯出符合小說的故事,甚至剪輯出時長超過一個小時的全新且完整作品。這后一種類型的作品隨著電腦技術的進步而越發制作精良,甚至可以將本來出現在不同作品中的人物同屏幕出現。不同於第一類作品僅僅是文藝批評,第二類作品採用的素材是其他作品中已有的,但通過重混制作、重新調色、配音,表達了與原作者不同的觀點和審美情趣,甚至創作出來源於原作但完全不同於原作甚至高於原作的全新作品[5]。

我國《著作權法》15 條規定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制片人,同時規定影視作品中的劇本和影視音樂的著作權人以單獨的著作權,權利人可以就其作品單獨享有專屬權利。按照15條的規定,一個視頻混合剪輯作品涉及到了原視頻作品的著作權,還涉及到配樂和劇本寫作者的著作權[6]。那麼應該如何定義這種視頻混合剪輯作品呢?對於此種利用不同素材再次加工創造的作品,可以認為是一種重混(remix)。重新剪輯不同於復制、也不是改編。復制是簡單的實質性搬運﹔改編是符合原權利人預期的、希圖進入第一次發行市場外的但又符合著作權人原本期待判斷的活動。而重新剪輯是一種有創造性活動,有著更多的創造性、原創性,重新剪輯視頻作品可能與原作品的表達沒有一點近似之處,是全新的創作。

(二)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的法律性質探索

在創作形式上,視頻混合剪輯作品無疑大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借鑒了他人的智力創造成果,明確其相關權利問題應先明確該類作品的法律性質。

在第一種類型的作品中,在視頻混合編輯者沒有對點評作品進行過度批評的情況下,一般對被匯編的作品有推廣的作用,往往受到原版權人的默許。在第二種類型的作品中,往往會利用到多個不同影視作品中的形象,如果視頻剪輯情況美好也是對原作品的推廣,可能會吸引觀看者看被剪輯的視頻片段,有時候會發生視頻網站的原版權官方工作室在剪輯者作品下留言互動的情況。從美國的情況來看,“因為很多人看到剪輯作品及就會購買原作……所以可以認為這是一種非常好的廣告”[7]。(Katharina Freund,2014)

從表面來看,因為對原作品的推廣效應,原著作權人往往對重新混合剪輯作品持默許的狀態。但是一旦新創作品是對原作品的批評,或者是將原作品剪輯到原著作權人認為不適合的形象狀態中,有時候也會引起糾紛。特別是重新混合作品的創作者以視頻剪輯作品獲利的情況下,糾紛會更加突出。剪輯作品應該是對他人的在先著作權有所侵犯,按照目前的著作權法體系,此種重混作品是否存在的法律空間?有觀點認為重新混合創作就是侵權,應禁止利用他人作品進行重混進而保護原著作權人﹔另一種觀點認為,重新混合創作是一種創新性的復制行為,對他人作品的摘錄行為不屬於原來意義上的侵權,重新混合創作而成的作品也是有獨創性的作品,不能簡單的一禁了之。著作權法的精髓在於保護作品的創造性,重新剪輯作品從內容看的確具備了相當的原創性,但是也確實對在先權利人的著作權有所侵犯,那麼重新剪輯作品處於法律上的何種地位?著作權法有否對其保護或禁止呢?

關於視頻剪輯作品我們值得探討的問題如下:1.創作剪輯作品之前是否需要得到原著作權人許可﹔ 2.未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了原作品進行創作的視頻混合剪輯作品是否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8]3.原著作權人是否可以從新創作的混合剪輯作品中獲得收益4.重新剪輯視頻制作人是否擁有新的著作權,能否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輯作品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重新剪輯作品。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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