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现象古已有之,在网络社会之前,谣言的影响范围十分有限,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谣言的事件日益频发,其影响范围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谣言的受害者,这种变化无疑让人们忧心忡忡。如何在保持网络社会充足活力的前提下,对网络谣言现象进行有效治理,已经成为我国全面进入网络时代后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司法解释,对治理涉及网络谣言的刑事案件作出指引。本文拟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提出治理网络谣言的相关建议,从而为网络社会的健康、和谐、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的必要性
网络谣言的泛滥可能给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一方面,网络谣言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较大妨害。时至今日,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背后,都隐藏着网络谣言的身影。例如,在“响水县爆炸谣言事件”中,因谣传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导致陈家港、双港等地区部分群众产生恐慌情绪并离家外出,最终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惨剧。另一方面,网络谣言的泛滥还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如行为人为牟取利益,利用网络散布虚假股票信息,既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此外,网络谣言的泛滥还可能直接损害民事主体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网络谣言可能导致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并影响其正常生活。与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谣言相比,此类谣言受害者的范围虽然较小,但造成伤害之程度却往往较深,特别是当谣言内容由于传播数量的累积获得“公信力”时,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压力,任何个体都将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
总之,网络平台在给人们发表和获取信息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大幅提升了言论环境的复杂性,网络谣言的泛滥可能激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并不断触碰社会稳定的底线,亟须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网络谣言的对策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且屡禁不绝,是社会环境、技术等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因而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要坚持多管齐下策略,不仅要从社会角度入手,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铲除网络谣言传播的土壤,还应充分重视网络技术在网络谣言治理中的作用。以下从民法视角出发,重点讨论如何通过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调整,为网络谣言现象的治理提供参考。
首先,完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不可否认,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为受害人权益的救济提供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实体规则和程序,但该法的救济法本质决定了其不可能对个人的人格权进行全面的列举,无法完全取代人格权法的确权功能。因此,有必要抓紧制定专门的人格权法,对个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及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相对全面的列举,并在其中专门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以使民事主体在面对网络谣言侵害时能够获得更为周全的保护。
其次,合理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诉前禁令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正式确立了临时禁令制度。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有必要充分发挥诉前禁令制度的作用,原因在于:网络谣言一旦发布和传播,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对网络谣言的前期预防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而诉前禁令制度将有助于提高网络谣言的治理效率,能够给予网络谣言的受害者最为及时的救济,并可在第一时间内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再次,注重追究谣言参与者的民事责任。如果发布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侵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即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在追究谣言参与者的民事责任时,除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外,还有必要结合谣言行为的特点,选取恰当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如网络谣言可能会给个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更主要的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主要表现为精神痛苦,因此,赔礼道歉应成为谣言侵权责任“常态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最后,依法治理网络谣言,还应当合理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资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谣言的事先预防能力和事后处理能力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能够在虚假信息传播的萌芽阶段对其采取移除措施,降低网络谣言的传播风险。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谣言具有快速反应能力。根据我国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对在其网站上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直接处理,这大大简化了其对网络谣言的处理流程,有助于及时遏制网络谣言的大规模传播。因此,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应充分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资源,合理利用其对网络谣言行为的监管优势。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