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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作为组织传播媒介的观照

以明清徽州家谱为对象

王业明
2016年06月28日09:45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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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谱和国史、方志并列,是中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家谱编修活动是极富中国特色的本土传播现象。家谱是一种组织传播媒介,其具有血缘性、仪式化、强制性、孤证性等传播特征,家谱编修者的身份影响到其在家谱编修中的把关标准,家谱具有道德教化、文化维模、社会控制和媒介记忆等传播功能。

关键词:家谱;媒介身份;传播特征;把关;传播功能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6-0059-03

家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家族世系繁衍和族人重要事迹等的一种重要文献和珍贵文化遗产。家谱的修订与传承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一种本土传播现象。本文从传播学视角考察家谱这一特殊传播媒介,以揭示其媒介身份、传播特征、把关人构成和传播功能。

一、家谱是一种组织传播媒介

家谱不是图书。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家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图书,而事实上家谱是一种特殊信息的传播媒介,而不是知识梳理和汇聚的载体。家谱的传播内容主要是姓氏源流、世系表、家训、家传、艺文著述和像赞等,这些内容分类编排,这种编辑手段就像现代的杂志。家谱定期更新,出版具有连续性。最具典型性的徽州家谱一般是“三十年一小修,六十年一大修”,而支谱的修订周期则从数年到十数年不等,家谱就是一种出版周期较长的定期出版物,这种出版周期是由家族信息的变动周期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决定的。

作为家谱编修实施者的宗族组织,在明清时期是一种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社会基层组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自治性。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高度组织化、政权化,宗族组织协助或代替国家基层政权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如赋税征收、户籍管理和道德教化等。家谱的修订及传承,正是进行组织传播,维系宗族组织系统的重要手段。

作为宗族组织的出版物,家谱的传播类型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组织传播。美国社会科学家赫伯特?西蒙将组织传播定义为“一个人类群体当中的信息传播与相互关系的复杂模式。[1]”组织传播的总体功能就是通过信息传递将组织的各部分联接成一个有机整体,以保障组织目标的实现和组织的生存与发展[2]。家谱正是通过家族信息的传播建构族人间的密切关系,维持家族作为生命共同体的存在。组织传播包括组织内传播和组织外传播两种类型,家谱的传播是在家族系统内部进行,属于组织内传播。作为组织传播媒介的家谱,在增强家族凝聚力、维持家族影响力、维护家族利益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家谱的组织传播特征

(一)血缘性

大众传播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组织内传播的对象或为组织的全体成员,或为组织内特定群体及个人。与“组织传播中组织成员间的非血缘性关系不同,家谱传播的“血缘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家谱的传播者、传播对象、传播内容涉及的人物都有血缘上的联系。族人中一般只有男丁才可入谱,女性除了少数贞节烈女外都一律被排斥在外。早已融入家族的养子,也不能入谱,有的家族为这类人专设“义谱”。

家谱的传播原则是“密不外传”,只有家族内部成员才能保管阅览。明清时期,徽州家谱在修订完成之后,都要毁版,防止那些滥印、多印的家谱落入外人手中,从而产生冒认宗族等麻烦。族人如被查出将族谱卖给外人,就会被从族中除名,并不准入祠堂。

家谱传播的这种血缘性特点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也普遍存在,这与一般文化传播形成鲜明对照,是一种值得关注的华夏本土传播现象。

(二)仪式化

美国传播学学者罗兰布勒给“仪式”概念作了界定:仪式是某种模式行为,一种自愿性的行动表现,造成符号化般的影响或参与真诚生活的过程[3]。传播学的仪式传播观认为,传播并不仅是信息在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流动,而且是对一个社会的维系;传播不是分享信息,而是共享信仰。仪式传播观的核心是:传播“产生了社会联结……把人们联结在一起,并使相互共处的生活有了可能。[4]”

家谱编修是家族的一项神圣仪式,全族参与,每户都要分担修谱费用。由于家谱印刷数量少,不仅外族人很难见到,就是很多族人也难得翻阅家谱,从这个意义上说,族人对家谱编修活动的参与感比家谱所要传播的内容更有意义,正是在修谱这一仪式过程中,家族的凝聚力得以强化。在家谱修成之日,祭祀先祖、族人会餐、请戏班唱戏,各种庆祝活动丰富多彩。家谱的颁布仪式,成为乡村盛大节日之一。家族认同主要通过编谱、散谱、游谱等具有强烈家族记忆的仪式形成,家谱的传播功能也大多是在仪式性场合中达成。

(三)强制性

组织传播是以组织固有的权威性为保障,传播活动各要素的选择性较小。

在家谱传播中,每个家族都有相对固定的编修周期,没有特殊原因,不可更改。许多家族把编纂家谱作为后代子孙的一项义务写进族规。徽州婺源的南宋理学家朱熹同时也是谱学大师,他就留有“三世不修谱,以不孝论”的训诫。类似的带有较强约束力的族规,保证了家谱编修的延续性。

家谱传播的强制性还表现在修谱时原则上只可以补叙、补遗、补新,不能对旧谱的内容加以修改,若有不同意见,只能另外存疑。家谱散发以后,保管者要妥善保存,“务须视同珍宝,慎勿亵续;嗣后回宗公支下谱牒,议定每年限定清明各房分首事人等请谱赴祠会合,以便扬风共览。如有虫伤烂缺略,通族作不孝治处。[5]”

(四)孤证性

家谱编修中有一个传统,新谱修成后旧谱一般要依数缴回销毁,有些家族的家谱虽经十几次编修,但很难见到不同年代的不同版本,这种传播规则在其他形式的信息传播中很少见到。

家谱编修虽然原则上不能改动旧谱内容,但编修者仍然可以利用以“增量”稀释“存量”的方法,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新谱中去。没有旧谱可以比对,新谱便形成“孤证”,后人无从知晓家谱的历史演变轨迹,可以避免因信息在传播中被扭曲变形而引起争议,维护了家族的团结。家谱传播的“孤证性” 不利于后人对家谱内容进行深入考证,其传播的权威性会受到一定影响,也削弱了其文献价值。

(责编:霍昀飞(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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