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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规制角度浅析被遗忘权【2】

夏  添
2017年06月05日08:05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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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遗忘权受规制要素的影响方面

隐私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权利的主体在是否公开和公开程度上具有决定权。

但是,由于网络信息存储的特性,我们经常会遇如在搜索框中输入自己的名字,会搜索出不少与自己相关的而我们本身却由于遗忘曲线进行“选择性删除”的信息,又或者在某些站点留下的身份信息如: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常用地址等会被网络匿名者或网络黑客盗用使得对本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劳伦斯·莱斯格曾在其研究中提出规制四要素:架构、市场、社会规范和法律。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规制能否实现可以从这四个要素出发,探讨“被遗忘权”这个新兴权利是否能够顺利施行。

(一)架构——开放的网络空间本质造成“永久记忆”形成

智能手机时代使碎片化、互动化的社交方式深深融入全球社交文化潜规则中。无论男女老少,皆可以在社交软件中宣泄短时情绪、上传个人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因为经历、解散等缘故删除曾今的上传,却不清楚网络在收集和存储信息方面具有无限性、永久性、恒存性等特征,我们上传过的所有信息都一丝不漏地“被”储存在网络空间中,只需要我们稍微搜索一下就会纷至沓来,成为个人无法摆脱的印记。

架构信息流通的网络的本质是开放,信息的强交互性是网络信息时代信息交流的重要基础。从使用者角度而言,用户向互联网中上传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文件,在很短时间内便会成为被搜索巨头等网络科技公司进行抓取、存储、甚至进行二次改造、利用的数据,并通过外部和内部的深度链接进行二次传播,或者作为备用信息进行收录、储存。

维克托·舍恩伯格教授通过截取网络空间流量进行数据分析,得出数据时代,记忆具有可访问性、持久性、全面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历史记忆被摧毁,阻碍了我们对于事件判断能力以及应变反应能力。例如,如果我们在页面、论坛、空间、微博等社交媒介中发布的某些信息,在我们自身生理记忆方面可能已经忘却或模糊,但是通过各类搜索引擎,只要关键词符合信息抓取标准,那么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找到这条信息。这类信息是伴随着情绪产生的,因此在情绪过去之后,我们回过头来看此类信息,会感觉羞耻或者不愿记忆。

(二)市场——信息公开对被遗忘权的阻挠

随着“大数据”概念被引入千万网络用户的心中,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过程中,很多被我们生理上遗忘的东西却通过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虚拟数据库中。个人隐私在内的信息都间接成为公开信息,这种信息公开态势一定程度上阻扰了“被遗忘权”的推进。

而市场作为信息的传输主体,对于被遗忘权的构建相对于用户自身而言,并不乐观。市场作为商业活动中的一个主导环节,低成本的信息模式下,商业公司习惯了其带来的高回报,一旦“被遗忘权”体系正式构建,信息使用将产生巨额成本,这对于他们而言是很难接受的。

谷歌首席执行官拉里·佩奇便对这一裁决作出判言,认为这个裁决的下达极大程度上会影响下一代的网络初创公司,还可能使得专制政府限制在线交流的手段更加多元化。谷歌驻布鲁塞尔发言人费尼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欧盟法院设立“被遗忘权”会使搜寻引擎和网络出版业失望。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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