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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规制角度浅析被遗忘权【3】

夏  添
2017年06月05日08:05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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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规范——“被遗忘权”对于公众生活的必要性

2011年的谷歌被控诉侵权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原告在一次偶然搜索过程中,发现与其自身相关的新闻报道,而该报道产生于1998年。在多次与谷歌公司商量无果后选择了同时上诉谷歌公司和新闻来源报社。西班牙法院于2012年对此作出判决,驳回对报社的上诉,支持对谷歌公司的上诉。

此后,谷歌公司多次进行上诉,于2015年获得欧盟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原告的诉求符合“被遗忘权”的行使范围,要求谷歌公司删除与其相关的新闻报道。

在一定的社会规范层面来说,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网民对于自身信息是否泄露表达出越来越强烈的欲望和期待,文明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中完善自身,从奴隶制、宗教制,到近代的民主制,个人信息保护平等的观念已呼之欲出。用户更希望自己的个人隐私能够不被随意利用或随意存储。由此可见,在网络时代异常繁荣的今天,公民对于“被遗忘”这个权力的权利意识正在不断苏醒,于公众生活而言,“被遗忘权”将逐渐成为其对于自身基本权力的维护中重要的一环。

(四)法律——网络个人隐私立法保护障碍重重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国内外对于隐私的界定并不明确,各国对于隐私都有着各自的规定范围。因此,通过立法保障虚拟空间中个体隐私很可能不具有普适性。

第一,被遗忘权这个概念诞生于西方,所以,在对权利的解读和权利施行的条件方面与国内的情况不能完全相符。

第二,中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侵权责任法》 第36条中有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即赋予了被侵权人对网络上针对自身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的权利。”这个删除权并不是被遗忘权所指向的删除权,能够删除的仅针对侵权信息,其权利主体也仅限于已经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并没有涵盖被遗忘权有关删除的全部内容。

第三,互联网行业具有隐藏的不自律性,会导致用户在隐私遭受侵害时很难得到及时准确的帮助。如果过量运用高层次的规则去约束和管制,固然可以达到保护目的,但这个结果却会对虚拟经济的发展和延伸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阻碍。

三、总 结

身处云计算时代,人们有理由对个体隐私进行防护。在谷歌个人隐私侵权案之前,所有的搜索引擎并不对网页内容负责,公众过去的点滴活动都被网络载体以虚拟数据流形式保留下来,一旦被恶意利用,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被遗忘权”作为网络空间中保护个体隐私的全新机制,需要政府去建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制。尽管到目前为止“被遗忘权”的内容和权力价值以及职责义务等方面的界定并不完善,但是由于其在网络时代的适用价值,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是一种法定义务,于公民而言是给他们提供了一种在新的媒介环境中保护个人隐私基本权利的范式。

作为公民网络时代的新型权利,也需要国家针对我国网络社会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明确法律条文来帮助公民更好地实现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的规制。

参考文献:

[1] 李晶.试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J].西昌学院学报,2006(3).

[2] 彭支援.被遗忘权初探[J].中北大学学报,2014(1).

[3] 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J].浙江大学学报,2015(3).

[4] 吴飞.名词定义试拟:被遗忘权(RighttoBeForgotten)[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7).

[5] 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J].学海,2015(4).

[6] 陈昶屹.“被遗忘权”背后的法律博弈[N].北京日报,2014-05-21.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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