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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规制角度浅析被遗忘权

夏  添
2017年06月05日08:05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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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催生了社会进步,历史记忆已经不仅仅依托于现实物品之中,数字载体的方便快捷使得使用人群增多。人类的记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似乎已经步入“永恒记忆时代”,遗忘过去已近乎不可能。网络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被遗忘”已经超越地理界限,如何在网络空间中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议题。

关键词:被遗忘权;规制四要素;信息传播;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5-0032-02

随着技术进步,其带来了网络存储科技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先前拥有私密化特性的个人信息开始实现存储于虚拟储存器中,隐私在“大数据”下藏无可藏,许多如网络科技集团、互联网公司等机构基于盈利和管理的需要,大量收集、存储和利用,使用户上传的隐私都清晰地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或多或少的带来许多不必要的烦恼。

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被盗用案件使得2012年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项新权利——被遗忘权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一、“被遗忘权”

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公共服务和商业模式,在带来一系列数据监控优势之外,也引发了隐私边界的动态变化。随着技术进步,人类的社会活动关系发生了迅猛变化,数据存储便利化成为其优势所在,但这也诱发了一种新的危机。它打破了记忆与遗忘之间的平衡关系,使每个人都会不断的去重复自己的信息记录,从而使自己陷入数据牢笼中无法自拔。

(一)什么是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目前尚无公认的完整的定义,欧盟在2012年对此作出阐述:“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有自由意志要求数据客体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信息,主体有权利被网络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中国,研究学者们对“被遗忘权”的定义更加倾向于“删除权”,即数据主体有权永久删除其自身数据,有权让互联网遗忘。

从诸多案例中不难发现,自然人是许多被遗忘权定义的主体,不包括法人和组织。因为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延伸,其保护范围涉及自然人的精神层面,包括人格完整、人格自由、人格独立等。这些方面只有自然人才涉及,法人和组织不涉及此类问题。

而被存储的与主体相关的一切信息是其客体,这类信息包括:个人数据、动态、博文、推送等一系列活动痕迹。

(二)被遗忘权的删除范围

通过数次侵权案件的审理,我们不难发现被遗忘权所涵盖的删除范围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是对于自身发布信息的删除权利,这项目前在绝大多数的即时通信软件和信息网站中已经实现,允许用户自由删除与自身相关的信息。

二是针对发布一段时间的信息,并产生一定影响的数据的删除权利。欧盟法律规定,“当数据主体要求清除相关数据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履行义务并且立即生效,除非该数据被认定为必要”。不过,该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当该数据的处理“只用于新闻报道,或为文学艺术表达需要”时可以进行豁免。

三是针对别人发布的有关自身信息的信息删除权利,这一块也是目前公众与机构之间的最大争议,因为一旦该项权利成立,那么对于互联网公司、社交媒体等机构而言,将会对其产生许多不利的影响,其业务会受到极大程度的波及。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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