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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背景下中国媒介规制变革对传统广电媒体的转型发展价值

卿柔
2017年11月14日15:07 | 来源: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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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媒介融合是传媒界近年来热议的话题,随着各国对其的推进和实践,传播规制媒介政策已经成为阻碍媒介融合的最主要的障碍之一。本文通过介绍媒介融合大背景下媒介规制与媒介融合的相互作用,并结合目前我国在媒介规制变革上做出的具体实践,探讨目前变革中存在的问题,深挖造成变革难以推进的原因。同时,在探索解决方法的基础上,浅谈媒介规制变革对于中国传统广电媒体转型实践的现实意义和发展价值。

关键词:媒介融合;规制变革;传统广电媒体;转型发展

一、媒介融合背景下的媒介规制

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计算机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催生了许多不同的媒介形态,不同媒介之间的壁垒开始变得模糊,“媒介融合”一词应运而生。媒介融合的理念最早在麻省理工大学由尼葛洛庞帝提出,但他只是界定了其可能出现的情况,而并未对其给出概念化的界定。美国马塞诸塞州理工大学教授I·浦尔第一次以概念化的形态界定“媒介融合”,他认为,媒介融合就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其后,这一名词的涵义引起学界讨论,但都没有得出统一的界定形式。在这些不同的言论界定中,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对于“媒介一体化”的认可和诠释。

媒介的传统规制形式往往是以其自身的技术平台来区分的,广播电视归属于广播电视局,新媒体则有信产部负责管理。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导致媒体功能的交叉,不同技术平台之间的壁垒被模糊甚至打碎,这是实现“媒介一体化”的必由之路。①但是基于原有平台的传统规制形式出现规制失效、标准重合等问题,媒介融合也必然在内容、平台及形式上受到阻碍和困扰。正如Winseck所指出的,媒介融合开始于数字化之前,并且作为历史发展的长久趋势,但是媒介私有化的制度以及政府规制等种种限制阻碍了其进程。②媒体分立时期所形成的传媒规制和政策架构,也已经成为阻碍媒介融合的最主要的障碍之一。

其实不仅局限于媒介规制对于媒介融合的阻碍,两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作用,“从科技的发展到媒介规制的变革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是从规制为变革提供构架而言,它是媒介融合出现的一个关键因素。”③媒介融合的发展催促着媒介规制的变革,而不断完善的媒介规制则为媒介融合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架构和指导。美国通过《1996年电信法案》(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开启了不同媒介领域的相互渗透。2000年7月,欧洲委员会采纳了欧盟执委会资讯署的融合立法提案,并于2002年由欧洲理事会批准为电子通信和服务的管制框架。2003年初,新加坡政府把原来的广播管理局(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电影和出版局(Films and Publications Department)和电影委员会( Singapore Film Commission)合并起来,成立了统一的管理机构传媒发展局(MDA)。④各国在媒介规制上的积极变革和调整,也从侧面证实了媒介规制的重要作用。

二、中国媒介规制变革的现状和问题探究

2001年3月通过的政府纲要,明确提出三网融合,促进电信、电视、互联三网融合。2009年的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工作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进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从以上不同时期发布的相关条例来看,中国媒介融合规制从设置“禁入”壁垒到放宽限制、推动融合,从小范围的改革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调控,整体趋势良好,但是由于规制层面的各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致使媒介融合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只有根据中国自身国情,认清在媒介融合发展中的规制漏洞,深挖背后隐藏的原因,才能够破除发展壁垒,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媒介融合。

在规制思维和理念方面,传统媒介规制的思维模式主张“政府全能、大包大揽”的全能政府观念,并且视媒介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工具,与之相应的是媒介产权意识被模糊淡化,并且普遍缺乏对于媒介规制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全媒体视角,只有脱离僵化的传统思维限制,以全媒体视角看待媒体规制的各项问题,才能构建出全面有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媒介规制。

从媒介规制的管理体制上看,存在“既事业又产业”的双重规制,致使媒介机构也要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双重标准,而且现有的媒介管理体制主要还是以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条块分割”形式为主,不同主管部门负责不同的媒介形态,导致规制制定标准大相径庭、不易相融,又因为其以行政区块为划分标准,逐渐形成了行政专属、权力专享的垄断系统,行政机关一方独大、话语权专有,致使媒介市场化发展受到局限,进一步阻碍了媒介融合。

媒介规制在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立法机制、执行机制和监测机制三方面。政府在制定媒介规制条例的过程中,程序不公开透明,群众缺乏知情和参与权,导致最后颁布法规政策少了民意基础和公众讨论,有失独断,另外法规内容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分类粗略,漏洞百出且有失全面;执行过程中权力部门各自为政,致使服务缺失,追求利益最大化,最终造成不公平和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在监测机制上也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方面,内部监督在官僚阶级制度中难以真正实行,外部监督群众缺位,而对于所定规制的测评标准以及问责机制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完善,存在许多执行错漏。⑤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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