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视频聚合平台法律问题研究——以“逗点影视”案、“看客影视”案、“电视猫”案、Flava Works v. Gunter案为例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中国的“逗点影视”APP案、“看客影视”案、“电视猫”案和美国的Flava Works v. Gunter案,从法律规制、追责原则两方面讨论了中国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并指出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不足,对其改进提出建议。
视频聚合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有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调节著作权人与聚合平台、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之间的关系。对聚合平台进行著作权侵权方面的责任认定时,如果其提供的是内容,则构成直接侵权;而如果其提供的仅仅是信息,则构成间接侵权。而聚合平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责任时,主要有屏蔽被链网站广告、无偿使用被链网站带宽和服务器资源两个方面。
视频聚合平台的追责原则主要有避风港原则和服务器原则,前者是否适用则取决于聚合平台是否有能力对侵权内容作出事先审查;后者是目前中国法院司法裁判时遵循的主要原则,然而已经落后于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正在力图打破该原则的日益固化。
本文认为,不能仅凭链接的虚拟效果来判断链接的法律意义,应当针对视频聚合平台重新设定“内容”和“信息”的法律边界,扩大“内容”的指代范围;同时通过在美国已经开始逐渐打破“服务器原则”垄断的“用户感知原则”,对“服务器原则”进行救济,并将修正之后新的判断标准纳入立法,以杜绝目前中国网络聚合平台领域法律言辞的模糊和歧义。
关键词:视频聚合平台 网络服务提供者 服务器标准
一、引言
视频聚合,是将分散在各视频网站的差异化资源集中整合在同一个网络平台上,让用户能够一站式搜索到优酷、土豆、爱奇艺、乐视、搜狐等所有视频服务商的视频,省去了用户打开无数个应用找视频的麻烦,也避免了安装各种各样的客户端。其特点是本身不采购版权,而将其他网站的内容嵌到自己的平台上,创造出一种自己内容和其他网站内容相互融合混杂的平台形式,做渠道获利。
随着技术的发展,渠道商与内容商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确,因视频聚合模式引发的侵权纠纷也逐渐成为网络视频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视频聚合平台的存在必然影响权利人在作品分销市场的利益;另一方面,视频聚合平台的低成本、高效益经营模式与网络视频正版化的高代价存在着利益失衡——这巨大的矛盾导致了相关利益方矛盾的日益激化。
本文意在通过中国的“逗点影视”APP案、“看客影视”案、“电视猫”案、美国的Flava Works v. Gunter案,从法律规制、追责原则两方面讨论中国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并指出中国相关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不足,对其改进提出建议。
二、相关案例简介
以下将对本文中涉及到的主要案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逗点影视”APP案
在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特殊争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信利公司利用“逗点影视”APP,向用户提供了锋线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证据显示,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涉案作品,界面显示有“来源”,点击“来源”显示“搜狐”、“优酷”、“爱奇艺”,点播作品时画面显示“优酷”水印,信利公司进一步提交该软件搜索链接过程的抓包演示和分析,用以证明“逗点影视”APP是一款搜索链接软件。法院在判决中未否定该软件是一款视频聚合软件,但指出同为视频聚合平台,因其提供具体服务的行为方式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信利公司未提交证据反映播放涉案作品时的URL地址情况,亦无法证明作品播放时的网络地址正处于第三方网站,依据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作品来自于第三方网站,同时根据信利公司对作品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的表现,判定其行为已构成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向锋线公司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看客影视”案
在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快乐大本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涉案侵权平台为被告经营的看客影视网。被告提出根据避风港原则,被告在收到权利人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通知时,有义务删除内容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事先没有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即直接起诉要求高额赔偿,被告不予接受。证据显示,点击搜索涉案作品,搜索结果页面和播放页面中明确列明了视频的播放来源为爱奇艺、优酷、土豆等网站;在播放不同来源的视频时,视频左上方的水印、视频前插播的广告以及播放器因播放来源的不同而相应发生变化。被告通过看客影视爬虫软件展示,通过视频搜索引擎和网页嵌入视频链接播放技术,互联网用户在客户端输入关键字查询后,搜索引擎以链接列表的方式给出搜索结果,用户点击链接后,跳转到嵌入视频链接的网页上播放视频,实现了通过被告网站的客户端即可观看其他视频网站视频内容的新的互联网浏览模式。同时被告提供的服务器维护协议和网站访问量统计报告显示,被告的服务器空间、带宽和浏览量远未达到提供视频内容的网络运营商的一般水平。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其提供的为搜索链接服务。但是,因涉案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应知被链接网站作品侵权但帮助传播涉案作品,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三)“电视猫”案
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悦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两被告经营的“电视猫MoreTV”软件,并不将视频存储于其服务器中,网络用户使用涉案软件可搜索获得各视频网站的视频信息并可通过该软件链接至各视频网站得以播放视频,在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网站的视频内容时,两被告采取技术措施绕过了爱奇艺公司设置的片前广告。法院认定,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两被告未支出相应的版权费用、宽带等成本,却通过技术手段绕过爱奇艺公司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片前广告,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Flava Works v. Gunter案
在美国的Flava Works, Inc. v. Gunter案中,被告Marques Rondale Gunter经营的myVidster.com网站对Flava公司制作的视频流进行了内嵌链接。被告认为,myVidster网站并没有将Flava公司的视频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仅仅提供了内嵌链接;而根据2007年的Perfect 10 v. Amazon案,视频聚合平台通过内嵌链接展现其他网站上的内容不会构成直接侵权。然而法院对此观点并不赞同,认为被告错误地解读了Perfect 10判例,“视频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上,并不意味着myVidster就不在对它进行展示(display)”,用户只需通过前往myVidster网址、点击播放键,就能够在myVidster的页面上完成对Flava公司视频的浏览。因此Perfect 10的判例对于该案件不适用,被告对Flava公司构成直接侵权。
三、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规制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与聚合平台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即指信息内容由自己复制、选择、编辑,并通过网络向他人提供、传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即不直接提供信息内容而仅为这些内容的存储、接入、搜索、链接、传输等提供技术支持与便利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两条法律中可以看出,对于该类聚合平台进行著作权侵权方面的责任认定时,最关键之处就在于判定其提供的究竟是内容还是信息。如果其提供的是内容,则构成直接侵权;而如果其提供的仅仅是信息,则构成间接侵权。
对比“逗点”影视APP案和“看客影视”案,不难发现其中差异:在“逗点影视”APP案中,被告由于没有提交证据反映播放涉案作品时的URL地址情况,无法证明涉案作品来自于第三方网站而非自己平台的服务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是内容,被告构成直接侵权;而在“看客影视”案中,被告展示了自己平台中深度链接的运用,同时通过服务器维护协议和网站访问量统计报告说明的服务器空间、带宽和浏览量远未达到提供视频内容的网络运营商的一般水平,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是信息而非内容,被告仅仅构成间接侵权。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链网站与聚合平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电视猫”案中,可以看出,视频聚合平台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视频聚合平台提供拦截屏蔽被链网站广告的功能,有些甚至在嵌入内容上加上自己获得的广告。
“电视猫”软件在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网站的视频内容使,采取技术措施绕过了其设置的片前广告。由于中国特殊的互联网消费环境,网络视频播放付费在网络视频行业并非最主要的盈利方式;作为中国视频网站之一,“爱奇艺”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片前广告,屏蔽广告必将损害“爱奇艺”的合法利益。且长此以往,屏蔽广告将导致“免费+广告”商业模式难以为继,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2. 视频聚合平台无偿使用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与带宽资源,加大被链网站的服务器、带宽资源成本和访问压力,并以此获取利益。
作为正版视频网站,“爱奇艺”的服务器和带宽的投入是非常巨大的,特别是视频版权内容采买动辄数以亿计。而“电视猫”的经营者未经许可模拟第三方网站或者用户获得视频内容,给“爱奇艺”带来了巨大的服务器和带宽压力,且未给予其任何收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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