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之争【3】
三、被遗忘权的实施瓶颈
(一)数据控制者的挑战
在《2012提案》中,欧盟对“数据控制者”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合作人及个人,有权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状态或方式的行为主体”⑧。在该定义中,数据控制者在执行被遗忘权操作时将不可避免地扮演对信息的监察者角色。哈佛法律评论对此表示,被遗忘权将使搜索引擎不再是中立的平台,而是作为审查者,很难相信互联网会继续保持自由和开放。
“冈萨雷斯”一案中谷歌公司表示,谷歌只是单纯的中介和出版商。⑨源网站是最初发布信息者,理应承担删除有关链接的义务。对搜索引擎施加删除责任将不利于继续提供搜索服务,批评者同样相信,法院此举的确欠缺可行性。搜索引擎将要确定哪些信息是服务于公共生活而不能被删除的,哪些涉及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方能执行删除操作。而在充满矛盾性主体权利之间,谷歌等搜索服务提供商恐难维持天平不致倾斜。
(二)适用范围的挑战
在今天的数字世界中,信息通常是跨国流动的。欧盟第29条数据保护工作组在被遗忘权实施细则中表示,为了贯彻此权利,删除应不仅局限于欧盟域内,非欧洲公司在向欧洲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必须适用欧洲规则。这就带来了信息的全球性与管制的区域性之间的矛盾。
谷歌在反对欧洲审查其数据政策时辩解称,被遗忘权的实施必须伴随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领土限制,一个国家不应该有权要求另一国的公民施加规则,特别是在合法的内容上。认为被遗忘权有害于新闻自由的媒体也同样表示,因为某公司在欧洲被要求做某些事情,就同样要求他国也这样做的行为,会带来忽视国家间法律和文化差异的不当先例。尤其是对于美国来说,《第一宪法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处于第二位阶,而《第四宪法修正案》保护的隐私权是处于第三位阶,美国即便引入被遗忘权,也要面临更多法律层级上的矛盾。
四、结语
关于被遗忘权的争论为长期以来试图在互联网世界中建立起保护隐私权的长效规则打开了一扇窗,它是在全球化和即时通讯背景下对法律和民主提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关乎表达自由与隐私的争辩,更是对于记忆与遗忘、自由与规制的思考。⑩被遗忘权的初衷,是希望数据主体能重新掌握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限,因为在数字生态中,我们曾长期用个人数据获取免费服务,以至于让个人信息处于掌控之外,但这并不代表应放弃对数字身份的责任。
以立法的形式保障数据主体拥有处置个人信息的权利,使其能够合理对抗他人对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这是被遗忘权对数字公民提供的保护。但该权利的行使尚存在诸多挑战,这种有条件的遗忘,到底会在何种程度上达到“被遗忘权”制定的初衷,仍待后观。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