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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之争

李晓菲
2019年01月09日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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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视听》2019年第1期

摘要:互联网环境中,个体的数字痕迹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过往的负面信息很容易被搜索引擎检索出来并造成影响。为保障普通民众的信息自决权,欧盟率先提出“被遗忘权”,使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删除有关其过去的信息。但这项由隐私自主或个人信息控制权推导出来的权利,与表达自由、公共利益等基本权利存在价值冲突和对立,具体行使中存在诸多争议。大数据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边界的拓展,或可为此间矛盾提供缓冲。

关键词:被遗忘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表达自由;知情权

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全球化发展使得人类以数字形式存储的信息突飞猛进地增加,然而,当信息脱离纸质媒介被数字化之后,个人的信息,包括不光彩的过往,都将在网络上留下持久的印记,随时可以被搜索引擎检索出来。为摆脱这种来自过往的束缚,近年来在一些国家,越来越多的公民要求享有“被遗忘”的权利,即要求网络媒体删除有关自己过去的信息。

2014年,欧洲联盟法院(CJEU)通过“冈萨雷斯诉谷歌案”规定,个人可以要求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运营商删除涉及其个人信息的网络链接,正式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被遗忘权”。但该裁决也因触动了人们长期以来持有的有关互联网信息自由流通的观念,而引起个人隐私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的争议。

一、互联网时代被遗忘权的确立

(一)被遗忘权溯源

被遗忘权承袭自早前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法律中主要用于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的“遗忘权”(right to oblivion),现有的被遗忘权是在此基础上为适应网络时代的规则所做的革新。为保障数据主体对自身信息所应享有的权利,欧盟在1995年出台《数据保护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当确保每个数据主体都能处理不符合该指令规范的资料,在实际执行中,各成员国可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施行。①

2012年1月,欧盟提出《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简称《2012提案》),正式使用“被遗忘权”的概念:“公民在其个人数据信息不再有合法之需时有要求将其删除或不再使用的权利。”2014年提交欧洲议会表决的版本进一步完善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任何已知的第三方删除针对符合要求的信息的所有复制和链接”。2016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最终得到欧盟议会通过,规定无论数据控制者是否属于欧盟企业,统一适用于欧盟境内所有公民/数据主体,确立了被遗忘权的长臂管辖原则。

(二)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的关联

被遗忘权保护包含人格、尊严等基本价值理念在内的公民权利,这项权利与隐私权的价值存在一致性。但基于不同的文化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时代语境,被遗忘权与隐私权存在诸多争论。

欧洲曾走过血腥的二十世纪,在法西斯的威吓下,经历了专制政权对公民隐私的残酷侵犯,他们“不相信任何人、任何国家或公司来保护公民应有的隐私权”②。被遗忘权以法的形式为这种不安全感提供了保障,赢得了欧洲社会的一致支持。但欧洲基于自身历史观念提出的被遗忘权,却要求对欧洲境内运营的世界各国互联网公司都具有有效性,势必引来纷争。

反对之声来自大西洋彼岸的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任何企业在网络上呈现的信息只要是合法真实的就可以受到保护。欧洲与美国所代表的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权利的激烈辩争。问题还在于,个人信息一经发布,便成为互联网中可供第三方获取的公开信息,但被遗忘权试图将已经进入公共范围的信息拉入私人控制的状态,不再允许第三方获取该信息,那么这就涉及保护个人信息时会否造成对第三方知情权的侵犯。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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