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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网络舆论与媒介审判的审视【2】

——基于社会历史和认识论视域的探究

董志博,王紫璇,陈立颖
2019年04月09日10:13 | 来源:今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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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社会历史”和“认识论”视域下的规避机制

现有的有关“网络媒介审判”的研究已经从政府舆论引导、媒体行业规范、司法机关对策等角度为网络媒介审判问题出谋划策,提供了诸多优良的解决方案。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笔者试图从“社会历史”和“认识论”的视域探究更加深远根本的规避机制。

(一)制度化环境建设

当社会民主进程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公众遇到诸多社会矛盾就难以通过便捷有效的途径向有关单位反馈。例如在目前信访制度的实践中,请愿者常遇到种种政治力量、官本位权威的阻碍,从而阻塞了中国本就不多的下情上达渠道。于是公众只能在网络上表达诉求、呼唤公正。为公众提供更为即时的信息获取渠道、更为便捷的参政议政路径以及相应的制度规范,是符合我国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性状况的规避之方。

1.表达诉求、即时反馈的常设渠道:由于网络四通八达的渠道性质,代表名额的增加和信息传播的即时成为可能。网络信访制度虽已实践,但做得远远不够。零散的意见反馈代表不了公众意志,不及时的官方回应解决不了公众难题。在此仅提出两条建议供实践参考:一、根据机关网站管辖范围、浏览数量等参数作为标准,规定每天有足够多的专设人员在足够长的工作时间内对网络公众的意见进行即时反馈;二、机关网站定期组织网络问政、集体讨论的活动,参与者为最广大人民的代表,参与人数多多益善。

2.网络媒介规范制度:在全国记协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须对网络媒介审判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对网络媒体司法报道流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规范,制定出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新闻媒体的准则,作为内部监督的制度化方案之一。外部监督可以设立由新闻界、法学界资深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处理媒体与公众、社会机构、权力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受理对媒体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公正行为的投诉。以此为公众提供一种代替法律诉讼的低成本申诉途径,减少新闻官司,使网络媒体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到位而不越位”。

3.法院信息公开制度:司法要独立,但并不等于封闭。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颇为有效的方法。新闻发言人制强调及时主动地信息公开,平等地对外交流,要将法院内部政策规章以及案件信息及时公布给公众,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力,构建司法公信力;还须对法院内部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查,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适宜性;对于外部极有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报道或舆论,可以通过与舆论调查机构合作,率先进行舆情搜索,第一时间过滤处理,将流言蜚语止于苗头。

(二)公众理性的培育

网络媒介审判用道德代替法治,用经验代替证据,在认识论视域下,本质是中国公众集体潜意识下未泯的人治情结对当下法治建设的阻碍。加强公众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网络媒介素养,才能规避人治情结的道德审判,使网络舆论的主体——公众——臻于理性。

1.法治普及和深化教育:我国的普法教育举措虽已推行多年,但在普及度和内容深度上还不足以使得广大公民深入知法懂法。国家须要将法律知识在范围上普及、在内容上深化,包括对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宣传教育,也包括对法治理念和精神的培育,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使得公众在遇到道德与法律冲突问题时,首先能够通过法治意识独立思考、理性判断,而不是想通过所谓的“人治”进行道德审判。

在宣传教育形式上,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普法教育工作创新。例如,可以利用网络媒介的全渠道性质,每日推送法律知识讲解教育、法律案件实例分析。在某一具体案件的调查判决过程中,司法机关有必要将涉及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网络及时发布,使公众能在第一时间认识到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从而减少公众对司法的不解和揣测。

2.网络媒介素养培育:在网络环境下,公众不仅仅是信息的接收者,还是信息的传播者;网络媒介素养不仅仅是辨别真伪、鉴定信息来源,具有网络媒介素养的公民还应该具有管理信息、有效传播信息的能力。针对网络媒介审判问题,要特别注重培育公众的信息组织和联通能力、怀疑精神与道德素养。[8]

培育公众网络媒介素养不能仅仅指望公众的自律,更有赖于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引导。将公众视为信息接收者来看,需要发挥官方媒体“意见领袖”的作用,发挥传媒工作者的把关作用,对网络上有关司法案件良莠不齐的信息进行甄别取舍,杜绝对司法进行攻击的信息大范围滋生传播,尤其注重对司法案件的深度解读,引导公众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而将公众视为信息传播者,则要引导网络公众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既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把关,也要对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四、结语

当今的网络时代,网络媒介通过其强大的技术手段和传播特性从而产生公共舆论力量,既可以传递合理公共诉求、矫正政府措施,也可能对司法案件施加“话语霸权”,从而导致一种不同于司法审判的“网络媒介审判”模式。它是网络时代新闻媒介和司法程序的冲突产物,更是当下中国发展转型中一个不稳定因素;它不仅关乎媒介和司法本身,还与我国社会民主进程、公众心理诉求紧密相关。不局限于司法传媒办法,主动采用社会历史和认识论的视域解决问题,才是规避网络媒介审判更为长远根本的药方。

参考文献:

[1]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9.

[2] 上官酒瑞.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认识论分析[J].求实,2018(6):39.

[3] 宗倩芬.从“贾敬龙杀人案”分析网络媒介审判的特征[J].艺术科技,2017(7):413.

[4] 周福兴.新时期“媒体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50.

[5] 宗倩芬.从“贾敬龙杀人案”分析网络媒介审判的特征[J].艺术科技,2017(7):413.

[6] 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2):88.

[7] 慕明春.“媒体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15(1):65.

[8] 李·雷恩尼,巴瑞·威曼.网络化:新的社会操作系统[M].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2012:272-274.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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