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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繪 |
假冒偽劣商品讓消費者深惡痛絕。現實生活中,如果在商場或者超市買到了假貨,通過雙方協商,或者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消費者的權益大多能夠得到保障。
但是,如果在網絡上買到了假貨,怎麼辦?商家有可能遠在千裡之外,有可能在工商、稅務都找不到登記証明,甚至有可能根本沒有固定經營場所。這時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如何維護?又該由誰來維護?
一次失敗的網購經歷
王小藝是北京市一所高校的大二學生,自從一年前在網上購物嘗到甜頭后,便一發不可收拾。然而最近,小藝卻在網購時遭遇到了一件煩心事。
事情還得追溯到今年春節前。小藝在某網站上看中一款黑色挎包,圖片中挎包的樣子很合小藝心意,而且價格隻要99元,買家評價也不錯,有人還說質量和商場200多元的包一樣好。小藝毫不猶豫就下了訂單。幾天后,小藝拿到快遞過來的挎包后吃了一驚,挎包的樣子和圖片展示的簡直是天壤之別,如同幾十塊錢的地攤貨。
小藝本想將就一下,可沒想到使用第二天新包的背帶就斷了。“這種質量怎麼對得起花出去的99元?”小藝立馬找到賣家,要求退貨。然而,賣家的態度十分蠻橫,甚至拿出小藝的評價作為拒絕退貨的籌碼。原來小藝拿到挎包后很失望,於是在評價中表示這款挎包並不好。賣家以此為借口,表示小藝的差評已經對他的生意造成了影響,除非小藝刪除差評,才能考慮免費給小藝補發一條背帶,否則一切免談。
談判進行到這一步,小藝徹底放棄了退貨的想法。她覺得,與其這樣,還不如就讓她的差評永遠留在賣家那裡,“起碼也能給后來的買家一個警示吧。”
監管缺失是導致假貨泛濫的重要原因
長期在網上購物的網友恐怕多多少少都曾遭遇過假冒偽劣商品。要麼是貨物與圖片展示的樣子不一致,要麼是質量低劣無法使用,更有甚者,一些無良商家干脆以假亂真賣起了“西貝貨”。
“比起傳統的實體店銷售模式,網購的消費者無法接觸到商品的真實面目,隻能依靠商品的圖片、描述以及該商品的買家評價來判斷商品的好壞。而且,在網絡世界中,消費者根本無法對賣家的整體信譽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孫穎教授表示,由於買賣雙方之間是“不見面”的交易,商家並不用作出任何承諾保障,因此有些商家干脆以次充好,謀求暴利。
此外,網上購物受到熱捧的一條重要原因就在於其低廉的價格。盡管賣家借此省去了房租、人工、營銷等費用,但是網購薄利多銷的營銷方式仍然決定了商家的利潤空間很小,尤其是做一些品牌折扣的網店,其利潤額與商場相比差距很大。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驅使下,假冒偽劣便成為商家逐利的重要手段。
而導致假冒偽劣商品在網上泛濫的另一重要原因,就在於監管的缺失。盡管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但仍然處於探索階段,政府側重於對電子商務發展的鼓勵和支持,而對於如何監管網絡交易,還缺乏一套完整的監管體系。
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專門針對網絡購物的,隻有國家工商總局在2010年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但這一辦法屬於部門規章,立法層級相對較低,不足以對網購失信行為構成法律威懾,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假冒偽劣現象的發生。
政府監管力度不足的情況下,網絡交易平台能否承擔起行業自律的監管職責?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畢金平表示:“目前,針對網上購買假冒偽劣產品的糾紛,焦點問題之一就是網絡交易平台的經營者是否要對消費者承擔責任。”
盡管對於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法律地位還存在較大的爭議,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其承擔的主要義務,是數據保護義務、督促站內經營者出具相關憑証與單據義務、向消費者提供站內經營者的真實網站登記信息並積極協助其維權的義務等。“由此可見,網絡交易平台的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維權來講,主要是協助其維護合法權益。”畢金平說。
專家建議網絡交易平台應先行賠付
電子商務監管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電子商務市場一直處於門檻低、監管亂的狀態,這顯然不能維持電子商務長久的繁榮發展。
“目前,由國家工商總局牽頭起草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服務監管條例》已經被列入國務院的‘二類立法’計劃。”孫穎表示,條例擬從市場准入、信用體系建設、消費者維權、網絡不正當交易等網絡新興行為入手進行詳細規范,電子商務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將有望得到改善。
此外,前不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已經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草案對網購行為進行了充分細化和規范,規定商家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一系列真實、必要的信息。同時,草案還賦予了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並明確規定,當網絡交易平台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台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盡管如此,孫穎也表示:“立法是漫長的過程,而規范網絡商品交易行為、保障網絡交易信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又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因此,重要的是落實現有的法律。”
“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人而言,其實施的已經是違法行為。”畢金平說,目前我國針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的法律比較多,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刑法等,違法者輕則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重則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其最高刑罰可達到無期徒刑。
但目前監管網絡交易行為面臨的最大問題在於如何查處網絡經營者。由於電子商務市場准入門檻較低,交易平台提供者對網絡經營者沒有實質性的管束,於是在假冒偽劣交易事件發生后很難找到實際的商品供應者,因此,即便法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也無濟於事。
孫穎表示,消費者在碰到假冒偽劣產品時,由於網絡交易行為的虛擬特性,傳統的維權途徑存在諸多困難,消費者更願意選擇退貨或換貨。但這容易出現店家的耍賴失信行為,消費者的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孫穎建議,應當建立完備的先行賠付制度,由網絡交易平台先行賠付消費者,賠付款項從網店經營者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繳納的保証金中支付。由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直接管束網店經營者,尤其是實行實名登記的准入制度后,先行賠付制度能夠最直接、最有效地彌補消費者受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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