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東 攝
韓東 攝
有統計顯示,全國580多家出版單位中,90%都在出版教輔,每年產值巨大。
教輔的核心功能是幫助教學、提高考試成績,其功能決定了其必須依附於教材存在,不可避免地要依據教材體例編寫,並引用教材內容。然而這種使用究竟屬於合理使用還是侵權,業內仍存在很大爭議。有觀點認為,教材的結構體系與內容均體現了原創性,教輔在使用時須事先獲得授權﹔也有觀點認為,教輔沒有對原作品造成根本性的損害,或沒有再現教科書內容的,不算侵權。10月23日,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專門召開研討會,專家、學者、出版界人士以及行業管理部門代表,就教材與教輔的法律關系問題各抒己見。
出版社發問:
侵權界限在何處
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權部主任張曉霞總結了教輔對教材內容使用的幾種情況,一是體系結構上的使用。例如部分同步教輔,其目錄完全照搬教科書的目錄。雖然很多教輔作為演繹產品,有其獨創性,但僅從編排體系上來講,並沒有自己獨立的體系結構。二是內容的使用。很多教輔尤其是文科教輔,因圍繞教材原文進行輔導,或多或少都會引用教材。
原新聞出版總署曾下發過通知,要求編寫出版中小學教輔材料必須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然而目前我們在新華書店所看到的教輔,大多數是沒有經過授權的。”張曉霞表達了自己的困惑。
既然沒有經過授權,那麼教輔引用教材內容的行為是否算侵權?作為外研社法務部維權經理,黃姍姍覺得這一問題很難明確界定。因為教輔有一個特性:其編寫一定要緊扣教材,體現教學大綱中要求的知識點。“如果教輔要體現某個知識點,用了原教材裡的十句話,那這到底算合理引用,還是侵權使用呢?如何把握定量問題?”黃姍姍表示,外研社曾經與律師團隊進行過討論,但沒有得出統一的標准。
維權面臨難題多
據介紹,自2001年起,人教社越來越重視授權工作,目前人教社授權的教輔出版單位已經覆蓋全國27個省(區、市),但市場上未經授權的產品依然很多,“這對於繳納了版權費的出版單位而言很不公平。”張曉霞說。“如果訴訟的話,投入和產出是不成正比的,我們希望能夠通過維權和宣傳,讓行業內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著作權的價值在於使用和消化,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黃姍姍表示。
在獲取授權方面,北師大出版社表現得較為自律,他們成立了教輔材料授權管理辦公室,從制度層面規范了教輔的編寫流程,並積極與各地方出版社進行授權合作。但作為教輔出版社,他們也遇到過維權難題。辦公室的賈慧姝說:“我們發現某種教輔書,在答案中使用了我們的內容。但當地法院並沒有支持我們的訴訟請求,讓我們十分困惑。”
專家分析:
依附教材是否算“搭車”
“不能說教輔出版社根據教材出了教輔就是搭便車。”北京一中院知識產權庭審判長芮鬆艷認為。她舉例說,曾有教材出版社訴教輔出版社使用了教材的編排體系,北京某法院對此的判決是“構成合理使用”。“對於教輔而言,如果不使用教材的選擇和編排,教輔就沒法做了。如果體例一致就構成侵權,意味著把教輔市場留給教材出版社了。而如果教輔不僅僅用了教材的選擇和編排,同時還使用了教材的內容,則會構成侵權,只是侵的不是出版社的權,而是原作者的著作權。”
“既然叫教輔,它一定要依附教材,使用其體例和目錄,甚至要使用某些內容。教材和教輔雙方是互相依存的,也應是良性互動的。教輔在使用教材內容時候如何判斷侵權與否,在法律上有比較明確的條款——為了討論說明某一個問題可以適當地使用作品——個人認為這一條款可以適用於教輔。如果目的是合法的,沒有對原作品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好比教輔的使用有沒有造成教材賣不出去了?如果有,就是侵權行為。按照我們的經驗,沒有發生過這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構成侵權。”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偉光如是說。北京龍佑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玲對此持有相同看法,她認為教材和教輔從內容實質上並不存在競爭關系,教材是教輔存在的基礎,教輔在出版后的市場化運作中,可能會反向促進教材的銷量,提高教材的知名度。
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曉剛對此有不同看法:“合理使用只是針對少量適當使用別人作品情況。編教輔能不能算是評論說明別人的作品、能不能適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我個人認為至少值得推敲。”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目前造成教材和教輔之間法律問題上的混亂,可能不單單是著作權法律問題,還有其他很多因素。”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巡視員段玉萍這樣總結教材教輔之間的法律問題。“單從著作權角度來講,《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得非常清楚,無論是在內容的選擇或者是編排體系上,如果它有獨創性,有自己的編排守則,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匯編作品,這點是考慮教材著作權的前提。”
段玉萍認為,教材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都是有獨創性的。因為不同的出版社編寫的即使是同一個年級、同一種類的教材,都不一樣。從這個意義上說,教材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2003年,國家版權局曾在答復地方法院的意見中提到,按照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規劃編寫的與教科書配套的教輔讀物,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隻要教輔讀物中沒有再現教科書內容的,即不侵犯教科書的著作權。而在前文提到的原總署和四部委2012年發出的通知中,關於教輔授權的規定,僅僅是重申了《著作權法》的一般原則: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就要經過許可。這一原則不光適用於教輔編寫,也適用於教材編寫。
行業解題:
完善立法與市場手段
關於教輔使用教材內容是否合法,涉及《著作權法》中哪些權利,段玉萍坦言我國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缺陷。在我國,演繹的權利范圍相對狹窄,隻有改編、翻譯、整理、注釋四種。實際上教輔是通過教材派生出來的作品,但這一“派生”涉及什麼權利,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判長於小白認為,相關案件反映出來一個問題,那就是現有的法律規定不能找到直接條文對號入座,如果最高法可以從司法解釋的角度作出明確的解釋,也許會對現狀有所改善。
教材出版社坦言在維權方面比較困難,那麼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天亞律師事務所律師石磊認為,依靠市場手段,靠合作和授權才是最佳解決方案。“當然,靠授權也存在風險,如果教輔企業把授權先拿到,並不急於出版教輔,而是狀告同行業侵權出版,反而會令市場萎縮,顛覆了市場化的機制。教材和教輔的問題最終要靠市場化的手段來解決,光靠維權肯定是不行的,行政手段更是不行。如果建立一個平台,讓教材跟教輔出版者能充分加強溝通,平衡利益,平等談論授權與價格,就會使市場規范許多。”石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