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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傳奇"官司敗訴賠兩千 原告做了"虧本生意"

2013年11月08日08:33    來源:華西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王菲《傳奇》官司敗訴賠兩千 傳奇的是,原告做了“虧本生意”

  王菲:這樣的官司都不用我親自出馬。  (設計台詞)

  @華西都市報:鬧了一年的王菲《傳奇》侵權官司近日終於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法院認定被告需支付原告《傳奇》的歌詞使用費2250元,雖然要到了版權使用費,但原告方老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卻哭笑不得,因為他們原本要求的索賠金額是350萬元。

  去年10月,華西都市報率先報道了老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狀告王菲演唱《傳奇》侵權案,現在案件進展如何?

  昨晚,華西都市報從北京資深法律人士丁笑天處獨家獲悉,日前,該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定被告需支付原告《傳奇》的歌詞使用費,但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王菲方官司敗訴。但搞笑的是,原告要求索賠350萬,法院判決僅賠2250元。而原告也被判支付案件受理費3萬元,做了虧本官司。

  王菲方敗訴:賠償2250元

  老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孫涌智在2008年,從《傳奇》曲作者李健和詞作者劉兵手裡獲得了這首歌的版權。隨后的2010年至2012年期間,王菲在全國多場巡回演唱會中演唱此歌,孫涌智認為,未經自己授權,演唱會有侵權行為。

  昨晚,原告代理律師丁笑天告訴華西都市報記者,雖然要到了版權使用費,但他們要求的350萬變成了2250元,另外被告還將另支付原告訴訟費7510元,而原告也被判支付案件受理費3萬元,這個結果讓原告感到“得不償失”。“未經合法授權演唱你的歌,隻用補交兩千多塊,這是鼓勵侵權者隨便使用《傳奇》嗎?”丁笑天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滿意。

  法院:隻該支付作詞費

  華西都市報記者詢問,350萬元的金額怎麼定的?丁笑天稱,這是按照國家版權局《演出法定許可付酬標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以每場不得低於應售門票售價總額的25%的標准向著作權人付酬,定為350萬元。“我無法核實她唱了《傳奇》的這幾場演唱會的具體收入,就以王菲2010年在北京5場、上海5場的演唱會計算,有媒體報道了這幾場演唱會的收入,可能過億。”那2250元的賠償標准是怎麼來的?孫涌智透露,“法庭稱無法確定每場演唱會的收入,最后定為每一場交納225元,十場是2250元。225元是按照音著協對一場演唱會的最低收費標准計算的。”

  法院認為,2250元僅為《傳奇》歌詞的著作權使用費,不包括曲。因法院經求証得知,作曲人李健加入了音著協,而王菲演唱會唱《傳奇》向音著協支付過曲的費用,可將曲進行表演。判決書指出,被告交納給原告的金額,是根據音著協收取涉案演唱會使用費的數額、及歌曲詞、曲使用費的合理比例等因素酌定。並指出演唱會方向音著協交納的著作權使用費是24首歌曲共13.5萬元。

  原告方:我不想再維權了

  昨晚,丁笑天將判決書復印件傳給了華西都市報記者。從判決書看,王菲經紀人陳家瑛的制作公司也在被告名單裡。但判決中,需要賠償被告的僅為中國祥宇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浙江傳眉心秀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上海佳音文化實業有限公司和上海聖峰文化演藝有限公司,陳家瑛制作公司不在其中。

  丁笑天稱,陳家瑛公司僅為制作方,法院認定責任主體是演唱會的主辦者,所以不包括陳家瑛公司。他也稱“並非是告王菲,“相信王菲本人很尊重版權。”而孫涌智也幽默地說:“我都不想再維權了,感覺是《傳奇》隨便唱。之后要不要上訴我還要和公司討論,上訴還會產生費用,但結果有可能不會改變。”(記者杜恩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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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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