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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推手難討服務費 法院:服務不到位訴請駁回

付碧蓮

2013年12月24日08:28    來源:國際金融報    手機看新聞

  作為“網絡推手”,上海某廣告公司為上海某網絡公司提供“正青聯盟”事件的線上線下營銷服務,合同履行中,雙方合作不愉快而終止合同。上海某廣告公司為討要相關服務費而訴諸法院。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海某廣告公司服務不到位,故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3年4月28日,上海某廣告公司與上海某網絡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由前者為后者提供“正青聯盟”事件的線上線下營銷服務,合作期間自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7月8日止。合作內容包括:“正青”話題事件線上推廣炒作、“正青”線下活動推廣、“正青”宣傳“一鏡到底”視頻、“正青”呼吁關愛自閉症兒童微電影四項內容,合同款共計80萬元,后者應付前者啟動款項28萬元(已支付),並約定了余款的支付條件與期限。

  2013年6月20日,在合同履行中,上海某網絡公司對上海某廣告公司服務質量不滿意,故通過電子郵件向對方發出終止合作協議的通知,並列明了終止合同的八點原因,主要包括“正青聯盟”的百度指數和百度收錄數在四個推廣結點等事項均未達到對方承諾的項目目標。

  事后,因雙方對合作事宜在來往函中各執己見,糾紛難以解決,2013年8月9日,上海某廣告公司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上海某網絡公司支付服務費52萬元及利息損失。

  對於上海某廣告公司的訴請,上海某網絡公司則提出,因上海某廣告公司提供的營銷服務未達到雙方約定的項目目標,故己方有權終止合作且停止支付余款。其認為上海某廣告公司的執行效果未達到合同約定且隻執行了部分合同內容,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並無依據。據此,請求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內容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未損害公共利益,亦不違反公序良俗,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提供的服務是否達到了約定的效果。

  本案中,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了四大類的服務項目,並詳細約定了相應的服務效果。現從服務項目效果來看,盡管原告在結項報告中,向被告提供了原告自行統計的項目目標指標,但根據被告提供的公証書顯示,服務效果並未達到雙方約定。因此,原告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其已經提供的服務項目達到了合作協議約定的服務效果,而被告的証據可以証明原告提供的服務未能達到合作協議約定的預期目標。根據雙方約定,如果合作中未達到被告預期,則被告有權中止合作,並拒絕支付剩余價款,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據此對原告的訴請難以支持。

  名詞解釋:從字面上看,網絡推手這個詞是網絡和推手組合而成的詞,網絡指的是互聯網,而推手原來是太極拳的一個術語,指太極拳雙人徒手對抗練習,這兩個詞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新名詞:網絡推手。由於這個詞很好地詮釋網絡推廣從業者的角色,迅速被媒體和公眾傳開,成為人所熟知的一個詞。網絡推手主要功能是企業、產品和人的網絡推廣。把普通人在網絡上炒紅,只是網絡推手工作的一部分,其更主要的工作業務是對企業和產品的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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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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