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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傳播中文字語言應用的“破碎”和“縫合”【3】

劉敏
2017年07月11日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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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人語境中的合作原則

所謂私人語境,即特指微信首先作為網絡聊天工具,第一也是最基本的“互動層”應該是一對一的私人對話,在對話中隻有“我”和“你”的關系,沒有第三者的“他”。第二“互動層”才是“群聊”。第三“互動層”則是“朋友圈”。第四“互動層”是“微信公眾平台”。隨著“互動層”的推進,可對話人數呈遞增趨勢,互動性也愈來愈強。

“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是由美國著名語言哲學家格萊斯所提出,他最先是1967年在哈佛大學的一次演講中論及此原則,認為在人們的交往過程當中,對話的雙方有意無意地依照某一個原則,得以有效地相互配合,最終達到交往的目的和任務。當時新媒體網絡通信尚未出現,格萊斯的“合作原則”理論更多是針對現實生活中的言語交流,但網絡交往作為現實生活交往的延伸,網絡平台上的語言應用習慣仍然是現實的影射,“合作原則”同樣適用。試想,以中國人的對話習慣,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一見面打招呼便是:“你吃飯了嗎?”其實潛在含義:一是向你問好,給正式對話一個類似引子的開頭﹔二是問最近身體狀況如何、心情怎樣﹔三是有可能約你一起吃飯、增進感情,以及其他意義。這諸層意義是在一定社會歷史背景下的人們,在日常生活和人際交往過程當中,自然而然形成並能為雙方所熟知和默認的“合作原則”。在微信平台私人語境的對話中,因為對話雙方並非是“面對面”的現實關系,而是經虛擬空間構建的“聊天室”,對話“引子”則演化為“在?”或“在嗎?”以確認對方是否在線。顯然,無論是現實交往還是虛擬交往,“引子”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屬於非問題性,即題外話,但人們習慣於在正式談話之前加一個“引子”,且如今也無法找尋出始作俑者,更像瑞士的精神分析學家卡爾•榮格所提出的集體無意識。

格萊斯在1975年的《邏輯與對話》(《Logicand Conversation》)一文中進而提出人們在會話中的“合作原則”有四大准則,即量的准則、質的准則、方式准則和關系准則。[7]

1.量的准則

會話中“量的准則”則是指雙方所說的話應該滿足且不超過交際所需的信息量。如微信作為網絡社交媒體,非面對面式的對話方式決定了存在一定的時間差,所以每條文字信息呈簡約化和碎片式,但為了保証對話的進行,使雙方得以理解,簡易傾向中又遵循著量的准則,確保言簡而意足。比如網絡用語“表”即“不要”從讀音上簡約演化的變體,“886”即“拜拜了”從讀音上進行數字化變體,甚至回答對方疑問的萬能語氣詞“嗯”“哦”“呵呵”,以及表示吃驚、鄙視含義的“噗”,諸如此類隻需一兩個字詞,即可滿足交際所需的信息量,且又不易引起歧義。

2.質的准則

人際交往中對話所遵循的“質的准則”是指不要說自知是虛假的話或不要說缺乏足夠証據的話。在微信傳播中,因為網絡媒體是非現實性交往,所以“我”是無法具體感知對話另一方的“你”的表情神態、動作姿勢、語氣語調等,判斷的客觀依據的單一性,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新媒體傳播信息的真實性。網絡信息的安全性與真實性恐怕是每一個網絡應用程序都面臨的共同問題,但微信的交往方式主要以私人性為定位,不僅“你”的一言一語要有足夠証據,而且“我”的一言一語也要具有可信度,才能保証對話進行並達到目的,“質的准則”的遵守在微信傳播中更加嚴苛。我們將微信和騰訊的另外一款社交軟件QQ對比,微信的個人用戶設置幾乎不用填寫個人資料,而QQ則有詳細的個人資料填寫的選擇。QQ空間的開放性程度也比微信朋友圈高,隻要QQ用戶沒有設定特別的訪問限制,即使非QQ好友也能看到其空間動態和所有“說說”評論。而微信朋友圈則不同,朋友圈動態隻有微信用戶的好友方能看見,每一條朋友圈的評論也隻在評論者是共同好友時方能看見。如果說騰訊的QQ相比於新浪的微博,前者是客廳,后者是廣場,那麼騰訊的微信相比於QQ,更像是私人臥室了。也正因為微信是“私人臥室”式的交往空間,在正常情況下,雙方更像是閨房式會話。在微信文字使用中嚴格遵守“質的准則”,最常見的就是表情符號的輔助應用,即用一些標點符號、數學符號等加以組合,模擬出漫畫式的人物表情,形象生動地輔助表達情緒和態度。

正如《新聞愛好者》的《人際傳播的符號回歸——網絡表情符號emoji在社交媒體爆紅的因素分析》一文中,張美靜認為:“在快節奏的現代社會中,不論哪一種語言文字,清楚表達編碼者意圖的訴求與掌上的小屏幕所希望的簡潔性之間都存在天然的矛盾。此外,社交軟件所期待的即時回復訴求也與在手機上打出這些字詞所需的時間耗費又構成另一對矛盾。而表情符號,恰好可以起到平衡這兩種矛盾的作用。”[8]網絡時代,智能手機與社交軟件的普及使網絡表情成為網絡人際交流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關鍵元素。微信傳播中網絡表情符號emoji的爆紅現象,不僅是高科技的新產物,也是一場文字的革命。

3.方式准則

格萊斯“合作原則”中所提出的“方式准則”,大體上分為四條要義,即一是避免晦澀難懂,二是避免引起歧義,三是表達要簡練,四是井井有條。首先,避免晦澀難懂。這不僅是在現實生活中對話的日常性要求,也是作為新媒體的微信傳播過程中大眾文化的趨向。隨著宏大敘事的解體,數字電視、品牌廣告、網絡文學、網游漫畫、流行音樂等迅速取代了精英文化昔日的統治地位,感性成為大眾文化突出的美學原則,歷史的、深度的理性概念逐漸被平面化、直觀化的新文化特征所取代。微信傳播中,充分利用移動客戶端一對一式的聊天,形成一種有效的強關系鏈交流環境,但又因為是非面對面的傳播,文字代替了聲情並茂式的演說,決定了文字應用不能是嚴肅刻板的形式,這一點與“量的准則”有些類似。

其次,避免引起歧義,即一個“能指”隻能指向一個“所指”。“能指”和“所指”是由瑞士的語言學家索緒爾在《普通語言學教程》中所提出的一對概念,“能指”是指描述物體的聲音、文字或圖形等形態,“所指”則指的是此物的概念、含義,而兩者發生關系的過程則是“意指”。[9]雖然“能指”和“所指”的關系是任意的,卻是約定俗成的,以保証日常生活和人際交往的順利進行。比如微信中大量網絡用語的使用,“造”則是代表了“知道”的概念,“吃藕”則是指“丑”的意義,“+1”表示贊同以上觀點,“火星”一詞在網絡中多指對新事物或者常識不知曉,並不是八大行星中的一顆行星,“囧”本義為光明,卻因其字形類似人物表情憂傷之態,而延伸為“郁悶”之義。諸如此類,都是在網絡交往中形成的文字使用習慣,用戶幾乎忘卻了這些詞的原始含義,在文字使用時則是默認了網絡用語中的新含義,又符合微信傳播便捷有效的特點。

再次,表達簡練與“量的准則”異曲同工,和“井井有條”構成矛盾統一體。私人語境下的微信交流中,將行文去掉主語和賓語,隻留謂動詞,甚至連謂動詞都不必使用,反而用在語法結構上處於次要地位的“定狀補”就能簡練地表達意義,比如上文提及的“在”,是表示一種狀態的副詞。

(責編:馬瀟(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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