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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背景下的“傳播權”研究【2】

范玉吉
2018年08月16日09:12 | 來源: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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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發展的需要

我國已經進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文化興國運興,文化強民族強。沒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沒有文化的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必須“要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鑄就中華文化新輝煌”。因此,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証人民當家作主”﹔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証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要“鞏固基層政權,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把黨內監督同國家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2]所有這些目標的達成,都離不開對傳播權的保障。隻有保障了傳播權,各類媒體上能出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良好局面﹔隻有保障了傳播權,人民群眾的輿論監督才能有的放矢,人民群眾也才能通過媒體參政議政,完善民主制度﹔也隻有保障了傳播權,才能建立有效的監督體系,增強監督的合力。當所有這一切都得到了保障,那麼社會主義文化繁盛的局面才能形成。2016年4月19日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對當前網絡空間中存在的亂象進行了批評,進而提出要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3]要達到這一要求,就必須從傳播權的研究著手,理清每個網民(公民)在傳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明了傳播權利的邊界,在法律的框架內依法享有傳播自由,依法從事傳播活動。

從傳播權的性質看,它首先是一項基本人權。前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的內容就將傳播權與基本人權有機地結合在了一起。我國政府2016年9月29日發布的第三個國家人權規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也肯定了傳播權的人權性質,“多渠道多領域拓寬公民知情權的范圍,擴展有序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和方式”﹔“擴展表達空間,豐富表達手段和渠道,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達自由和民主監督權利”,“依法保障公民互聯網言論自由。繼續完善為網民發表言論的服務,重視互聯網反映的社情民意”。將傳播權作為基本人權加以保障,體現了我國對人權的尊重,因此,從基本人權的角度對傳播權加以研究,是對國家人權保障工作的最好推進,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題中之義。

其次,傳播權是一項政治權。傳播權保障的公民表達權、知情權都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表達與知情,而是帶有政治內容和政治目的的表達。在任何時代,對一般意義的表達——如表達自己“餓了”“困了”“累了”“痛了”等感受,或“快樂”“悲傷”“憂愁”“憤怒”等情緒都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表達,知道氣候變化、陰晴冷暖、家長裡短、市井軼聞等也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知情,監督鄰居是否亂倒垃圾、同事是否婚外出軌、民眾是否亂穿馬路等也並非真意義上的監督。傳播權是保障公民參政、議政、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手段,是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中所規定的傳播權,是事關每個的人基本權利,即人人可享的政治權利,隻有包括這一權利在內的其他政治權利得到保障,每個人所享有的免於恐懼的自由和免於匱乏的自由才能實現。這在前述十九大報告中也有明確指示。

再次,傳播權也是一項社會權。所謂社會權就是一個國家的公民獲得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社會權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每個公民都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而獲得基本的生存條件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在前述這些基本的條件和保障不具備的情況下,公民有權按照法律之規定要求國家為公民提供這些生活條件與保障。對此,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這就是用法定的方式規定了給人民提供基本的文化生活條件。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更多的人作創作和傳播那些有益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作品。我國在信息通訊基礎設施的建設方面已實現了質的飛躍。在2004年郵電“十五”規劃中提出,到2005年底全國至少實現95%的行政村開通電話。而第4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2017年底,我國光纜線路總長度為3606萬公裡,互聯網寬帶接入端口7.6億個,移動電話基站604.1萬個。現在不僅僅是村村通電話,而是幾乎實現了網絡全覆蓋,農村網民也已經達到了2.09億。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網絡已經成為基本的生活條件,依法享有傳播權也成了一種社會權。

第四,傳播權還是一項文化權。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公民創作的作品要通過傳播才能實現其價值,因此,文化權天然地包含在了傳播權中,沒有傳播權的保障,就不能保証文化權的實現。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大通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並“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各簽約國都應當為這一權利的實現而採取保存、發展和傳播等必要措施和手段。由此可見,通過規范傳播權來保障公民的文化權是必要的途徑和手段,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傳播權作為文化權,也是對十九大提出的“堅定文化自信,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的法律保障,百花要在傳播中盛開,百家也隻有在各類傳播媒介上爭鳴,才能實現文化的創造性轉換和創新性發展。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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