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背景下的“傳播權”研究
摘 要: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傳播活動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傳播權的研究也就成為重要的課題。傳播權是基本人權、政治權、社會權和文化權的集合體,是發展權的題中之義,加強傳播權的研究是國家發展的需要。網絡技術的迭代更新,使傳播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產生了許多新的問題,因此也要求加強對傳播權的研究。從國家利益出發,要構建國際傳播新秩序,加強國際傳播合作,突破西方國家對互聯網傳播的壟斷,保障國家安全與發展,也應當加強對傳播權的研究。
關鍵詞:傳播權﹔發展權﹔基本人權﹔國際傳播秩序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8)06-0006-04
傳播在今天已經成了任何人都須臾離不開的活動,這不是在廣義上來談“傳播”活動,如人內傳播、人際傳播、組織傳播等,而是從狹義上談傳播——通過媒體進行的信息傳播活動。在互聯網時代,狹義的傳播已經不再是專業傳媒機構的壟斷性活動,“舊時王謝堂前燕”,已經“飛入尋常百姓家”。據《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第41次)顯示,目前我國網民規模已經達7.72億,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7.53億,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人群的佔比達97.5%,農村網民有2.09億,佔比達到27.0%,網民人均周上網時長達到了27小時。在互聯網時代,傳播活動的普及使傳播的法律保障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一直以來,從傳播學、社會學等角度對傳播進行研究的很多,但從法律的角度、尤其是作為一種法定權利對傳播進行研究的卻很有限。
在權利體系中,傳播權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研究者往往把“傳播權”和“表達權”簡單畫上了等號,這是完全錯誤的。從傳播學的角度看,傳播是包含了信息的搜集、加工、傳遞、接受以及反饋等環節的信息交換系統,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系統工程。但從法學或政治學的角度看,在這個系統中就包含著“表達”“知情”“接受”“傳遞”“監督”等權利內容。《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號決議通過)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ⅩⅪ)號決議通過)第十九條也有同樣的規定,“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以上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都將持有主張、發表意見的權利擴展到了尋求、接受和傳遞的各種消息和思想的權利。也就是將表達權擴展到了傳播權。
我國對新聞傳播法律的研究起步比較晚,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才展開對新聞傳播法的研究。特別是隨著1984年國家准備著手起草《新聞法》后,關於新聞傳播法的研究才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但一開始研究,只是將目光聚焦在了新聞傳播的職業權利范圍內,而沒有從廣義的傳播層面進行深入研究。雖然當時主持制定《新聞法》的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胡績偉多次闡明:“《新聞法》不隻人是為新聞單位的,而是為全國人民制定的﹔不隻要規定新聞工作者應盡的義務,首先要規定他們應享的權利﹔不只是要保障新聞工作者的言論出版自由,而且要保障全國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1],但新聞傳播法的研究還是更多地關注新聞工作者權利的保障和新聞職業規范的問題。這當然和我國一當時的傳播業態有一定的關系,因為在我國,新聞媒體都屬於國營媒體,新聞從業人員也都是隸屬於國家媒體的工作人員,因此,信息傳播是專屬於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者的專業行為,而非人人都可人事的活動——如今天的自媒體傳播。如此一來,新聞傳播法保障和規范的對象是新聞業和新聞從業者也就順理成章了。
在新聞傳播法的研究領域,對傳播權的研究最早是專注於新聞傳播方面的權利,尤其是新聞工作者的權利。這時的研究內容主要集中在採訪權、報道權、發表權、評論權、監督權等方面。具體而言,在憲法領域,主要是研究表達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問題﹔在刑法領域,主要是研究新聞報道與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方面的關系問題﹔在民法領域,主要是研究新聞報道與公民或法人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以及著作權等的關系問題﹔在行政法領域,主要是研究國家對傳播機構的管理問題。也就是說,研究的重點局限於新聞傳播職業范圍內,是為了規范新聞傳播的秩序、保護新聞報道的權利而進行的。
隨著互聯網的出現,信息傳播的門檻降低了,如前所述,中國網民規模已經達到了7.72億,普及率高達55.8%,也就是說有一半以上的國人都在通過互聯網進行從事著傳播活動。因此,信息傳播再也不是專屬於新聞從業者的特殊活動。“人人都是麥克風”時代的到來,整個傳播活動從傳播的主體、手段、目的、渠道、內容到形態等都出現了多元化。大眾傳播時代的點對面傳播變成了網絡時代的點對點與點對面的傳播交叉,受者與傳者之間的界限不再那麼涇渭分明,傳播的秩序也不再那麼井然有序。這時,傳播法的研究必須與時俱進,研究的范圍也應當相應地擴大,原先研究的重點是新聞傳播職業規范,現在就必須轉向包括互聯網在內的信息傳播規范問題,而且研究網絡傳播規范比研究新聞傳播規范更迫切、也更重要。原先對新聞從業者權利保障的研究也必須轉向對全體民眾傳播權利保障的研究。對於傳播法研究而言,表達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傳播的基本權利一直是研究的重點,但是,研究過於零散,不夠聚焦。特別是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整個傳播形態都已經發生了變化,傳播生態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對傳播活動的法律保障研究,最好是通過對傳播權的研究來進行。
傳播權是什麼權?學術界並沒有進行過嚴格的界定。傳播權像著作權一樣,不是一個單一權利,而是一個權利束,包括了表達權、知情權、監督權、信息傳播遞權、媒介近用權等,是傳播法的基礎。傳播權得不到深入研究,傳播法的研究就不能深入。今天為什麼要強調重視和加強傳播法的研究呢?主要有幾下三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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