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署印發《報紙期刊質量管理規定》
近日,國家新聞出版署印發《報紙期刊質量管理規定》,加強報刊質量管理,規范報刊出版秩序,促進報刊質量提升。
《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出版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對報刊質量提出明確要求。報刊質量包括內容質量、編校質量、出版形式質量、印制質量四項,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四項均合格的,其質量為合格﹔四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其質量為不合格。
《規定》對報刊質量編校差錯判定和出版形式差錯判定做了明確說明。報紙編校差錯率不超過萬分之三的,其編校質量為合格﹔差錯率超過萬分之三的,其編校質量為不合格。期刊編校差錯率不超過萬分之二的,其編校質量為合格﹔差錯率超過萬分之二的,其編校質量為不合格。報紙出版形式差錯數不超過3個的,其出版形式質量為合格﹔差錯數超過3個的,其出版形式質量為不合格。期刊出版形式差錯數不超過5個的,其出版形式質量為合格﹔差錯數超過5個的,其出版形式質量為不合格。
質量檢查採取抽樣方式進行。報紙內容質量、編校質量、出版形式質量抽樣檢查的對象為報紙各版面及中縫、插頁等所有內容。期刊內容質量、編校質量、出版形式質量抽樣檢查的對象為期刊正文、封一(含書脊)、封二、封三、封四、版權頁、目次頁、廣告頁、插頁等所有內容。報刊印制質量檢測樣本抽取依據相關標准進行。
報刊內容質量、編校質量、出版形式質量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由原發証機關吊銷出版許可証。報刊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出版單位應當採取收回、銷毀等措施,消除負面影響。報刊印制質量不合格,出版單位應當及時收回、調換。出版單位違反規定繼續發行印制質量不合格報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出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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