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署三季度下發兩份決定書
兩人因不良行為終身不得從事新聞採編工作
據中國記者網顯示,今年第三季度,國家新聞出版署先后下發關於將李保民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的決定書,以及對張錦瑞行政處罰決定書,持續嚴厲打擊利用記者身份實施敲詐勒索,濫用新聞採訪權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中國信息報社於2015年4月為李保民申領新聞記者証,2018年7月,李保民因借媒體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構成敲詐勒索罪被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根據中國信息報社申請,李保民新聞記者証已被注銷。關於將李保民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的決定書顯示,李保民以中國信息報社記者身份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違反了《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依據《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將其列入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採編工作。
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張錦瑞一直作為企業觀察報社記者從事採編活動。2017年9月,張錦瑞利用該報社記者身份,以曝光煤礦的違規生產為由相威脅,向煤礦索要財物。2019年4月,張錦瑞因上述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陝西省榆林市府谷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2019年7月,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犯敲詐勒索罪作出終審裁定。對張錦瑞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張錦瑞利用企業觀察報社記者身份實施敲詐勒索,濫用新聞採訪權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新聞記者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據《新聞記者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吊銷其新聞記者証,列入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採編工作。
另據中國記者網顯示,今年6月,國家新聞出版署已對李保民、張錦瑞所屬中國信息報社、企業觀察報社分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中國信息報社未及時注銷新聞記者証,致使報社記者李保民借媒體監督進行敲詐勒索,給予中國信息報社警告,處1萬元罰款。企業觀察報社未嚴格管理新聞記者,致使張錦瑞濫用新聞採訪權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企業觀察報社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暫停核發該單位新聞記者証。
至此,今年前三季度,國家新聞出版署共下發7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華夏時報社、祖國雜志社、陝西農村報社、中國信息報社、企業觀察報社5家新聞單位,以及來自華夏時報社、祖國雜志社、陝西農村報社、企業觀察報社的5位人員,其中3人被列入新聞採編人員不良從業行為記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採編工作。(記者尹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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